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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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拿不到口罩的醫護人員,享受口罩禁止出國的同等待遇】
「防疫期間,政府能下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嗎?」
2月23日,陳時中突然宣布,醫事人員除「申請核准」外不得出國,此舉立刻引起醫界大反彈。衛福部緊急補充,禁止醫事人員出國以「醫院」為主,25日開會討論後才實施,但罕見態度強硬地強調有法源依據。
衛福部援引之法規,主要為《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及《醫療法》第27條,「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政府胡亂引用法條進行管制
然而,《醫師法》僅規範醫師,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羅列之醫事人員範圍有極大差異。按《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第23條則有「避免緊急危難」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例外限制。
防疫期間確實可能涉及緊急危難與公共利益,但以「預防」為由,一體適用要求全國醫師「遵從指揮」剝奪其自由權,顯違反比例原則。
《醫療法》則為規範醫療機構之組織法,該法第27條之「重大災害」定義,有論者羅列《災害防救法》試圖解釋,仍無法導出能繞過醫療機構,取得作用法授權,對醫事人員下達禁止出國之命令。
且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僅為二級開設,更未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未比照九二一震災發布總統緊急命令,實難說服民眾為重大災害時期。雖然,我國截至25日已有31例確診,關鍵的第24例,至今無法確定感染源。只見總統向美國CDC表示,我說不是社區傳播,就不是社區傳播。
■ 醫護人員不是用過即丟的口罩
2003年SARS期間,未配合和平醫院封院政策之醫師、護理師,曾遭北檢起訴,2007年法院判決無罪。惟出國禁令一旦施行,有多少醫護敢用自己的職業生涯賭法律權益?
諷刺的是,就在同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提高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確保輪換休整到位。
我國卻是第一線醫療院所拿不到足夠口罩,政府要求藥局無償加班分裝口罩,更進一步限制醫事人員的自由。輕易動用全面管制,背後的權力慾望是可畏的,也讓欲求自保的民眾苦不堪言。
■ 只有相信政府相信黨的自由
政府重本廣宣,三月初口罩每日產能一千萬片,但口罩徵用禁出口延長至四月底。政府強力澄清,只有「零星」社區感染,但禁止醫護人員出國。執政黨立委開記者會叫民眾不要戴口罩,衛福部卻悄悄把「搭捷運、公車不用戴口罩」影片下架。
防疫雖是非常時期,但眼看我國種種措施比中國共產黨更共產專制,以抗中保台為名,視法治於無物。社會卻陷入一片歌功頌德,不准批評政府的氛圍。有道是:「醫護出不去,國民回不來。」至於是誰發大財,這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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