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作選篇(之38、39)
(兩篇舊作:《謊言的哲學,發表於2018年1月4日;《外慚清議,內疚神明》發表於2018年1月5日》)
謊言的哲學
「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是真理。」習慣說謊的政治人物,或對不停重複的同一謊言極感無奈的人,都似乎無法不同意這句話。
說這句話的,相傳是德國納粹黨宣傳部長戈培爾(Paul Joseph Goebbels,1897-1945)。最近讀到一篇文章,引述他一段類似的話,內容卻大不同,他的原話是:「謊言重複一千遍,也不會成為真理,但謊言如果重複一千遍而又不許別人戳穿,許多人就會把它當成真理。」
這說法就符合事實了。謊言就是謊言,怎麼可能因為說一千遍就變成真理呢?謊言被許多人當作真理的原因,是不許人戳穿,或沒有人戳穿。
自從中國1958年發起大躍進和全民煉鋼以後,我就再也不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句話。「下愚上詐」是中國千多年的國情。首先,民眾都為自己的生活奔忙,無暇去瞭解分析時政;其次,如果資訊來源單一,又不許人戳穿的話,即使再智慧的群眾也只能是愚民。
說起戈培爾,他雖然是納粹黨以意識形態欺騙民眾的主導者,但他不是蠢人。他出身勞苦家庭,用獎學金完成哲學和文學博士學位。他曾經夢想當一個小說家或者記者,如果不是遇上希特勒,文學世界也許會有他的一席之地。加入納粹黨以後,他的才華得以充分施展,很快就成為納粹黨內僅次於希特勒的二號人物。憑藉廣博的學識和超凡的口才,他被人讚譽為「 宣傳的天才」,「 創造希特勒的人」。而隨著納粹敗亡,1945年5月1日,年僅48歲的戈培爾和妻子將他們的6個孩子毒死,然後讓黨衛隊員從背後向他們開槍,追隨一天前自殺的希特勒而去。
戈培爾留下許多名言,有些居然被後世的獨裁者或繼承或無意識地仿效。比如這一段:
「如果撒謊,就撒彌天大謊,彌天大謊往往具有某種可信的力量。而且,民眾在大謊和小謊之間更容易成為前者的俘虜。因為民眾自己時常在小事情上說小謊,而不好意思編造大謊。他們從來沒有設想編造大的謊言,因而認為別人也不可能如此厚顏無恥……極其荒唐的謊言往往能產生效果,甚至在它已經被查明之後。」
建造共產主義美麗天堂,十五年趕上美國、七年超過英國,解放全人類,2000年全球實現共產主義……都是彌天大謊,卻讓當時幾乎全國民眾深信不疑。
戈培爾其他名言:「宣傳如同戀愛,可以做出任何空頭許諾。」「即使一個簡單的謊言,一旦你開始說了,就要說到底。」「宣傳的基本原則就是不斷重複有效論點,謊言要一再傳播並裝扮得令人相信。」
戈培爾堪稱謊言的哲學大師。現代的政治說謊者無哲理可言,根本不在意謊言效果,總之以強權硬撐「謊言九鼎」。(2018.01.04)
外慚清議,內疚神明
「晚清四大名臣」之首的曾國藩(其他三人為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1870年因處理「天津教案」,被朝野上下罵得體無完膚,他累累道歉,在家書中寫下「外慚清議,內疚神明」八個字。這是中國帝制時代掌權者,無論君臣,都仍然保有的對上天的敬畏和對良知的自省,可以說是從政做人的底線。
1870年6月,天津的法國天主教育嬰堂接連死了三、四十個幼兒,數千民眾到教堂示威。法國領事豐大業(Henri Victor Fontanier)往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開槍恫嚇,又在路上向天津知縣劉傑開槍,擊傷劉傑家丁。憤怒民眾毆斃豐大業,殺死十多名修女、神父和法俄僑民,焚毀瞭望海樓天主堂、仁慈堂和法國領事館。事發後,英、法等七國軍艦集結天津口,發出最後通牒,要求懲罰辦肇事者和賠償。清政府派直隸總督曾國藩處理,曾國藩將天津知府和知縣革職充軍,殺民眾16人,充軍25人,賠款修建教堂,清政府並派崇厚赴法國道歉。這就是著名的「天津教案」。
曾國藩奉朝廷之命,審時度勢,基於弱國無外交,不能不屈服於強權,卻承擔了賣國之罵名,朝野與知識界,包括左宗棠,都認為懲辦地方官非明智之舉。他發佈的《諭天津士民》的告示,對天津民眾多所指責,朝廷官員及民眾「詬詈之聲大作」,甚至稱其為「曾國賊」。曾國藩對責難無一言分辯,還自掏了大筆錢私下安撫蒙冤者及遺屬,在家書中寫下「外慚清議,內疚神明」,說「萃六州之鐵,不該鑄此一錯」,從此隱蔽不出,更「憂憤成疾」,一年後即病死。
帝制時代,即使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但朝野間仍可以有與「中央」意見不同的議論,此謂之「清議」。位極人臣的掌權者,雖沒有立法、司法的制衡,儘管處理政事是權衡輕重利弊而非出於個人利益,但面對「清議」仍然有羞恥心,感到慚愧。帝制時代儘管沒有權力制約皇權,但舉國上下仍然相信「天子」之上還有「天」,冥冥中舉頭三尺有神明,因此遇有地震之類的天災,皇帝相信這是上天對他主政的警示,視之為「天譴」,於是會下「罪己詔」。位高權重之臣,做了一些傷害到老百姓的事,會對神明感內疚。
馬列主義政權,無三權分立、法的統治、公民的人權和政治權利,無言論自由,甚至在黨內也滅了不同聲音,社會無「清議」。馬列建基無神論,毛澤東宣稱「和尚打傘,無法(髮)無天」,又開山劈地、破壞自然來曲解「人定勝天」(古語「人定勝天」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人謀的因素比天命還重要,而不是指人可以勝天)。這個不畏天,不畏神明,沒有制衡的權力,是人類自古以來最絕對的權力,也是最絕對的腐化魔怪。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清議式微,輿論漸赤化;神明,既不畏亦無內疚。自稱是基督徒、天主徒的高官、建制派,他們做盡迎合無法無天政權的事,你能設想他們會「外慚清議,內疚神明」嗎?
重利罪賠償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116判決-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是否應沒收?】
✅爭點: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是否仍應為沒收宣告?
✅關鍵字:#放棄求償、#和解、#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6日作成109台上1116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條件及目的:
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
二、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仍應沒收或追徵:
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藉以避免修法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
三、本案情形: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合計為32萬5,000元,然稽諸其與陳永仁和解之協議內容,係將如其附表二所示之油品作價257萬元,而以其中200萬元抵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再由上訴人給付57萬元予陳永仁,此有其等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是以上訴人實際上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之重利即32萬5,000元,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19頁第16至24行)。核其此部分之論斷,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1116%2c20200326%2c1
📌更多刑法總則沒收文章:
https://roxincriminallaw.pixnet.net/blog/category/368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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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賠償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假漁民真勒索離岸風電廠商 幫派分子16人到案!(07/20/2020 CNA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0日電)政府推動離岸風電綠能政策,引發幫派集團覬覦。苗栗警方今天指出,破獲竹聯幫何姓男子等人假冒漁民以電廠施工影響生計為由,勒索風電廠商數百萬元賠償金,逮捕16人到案。
苗栗縣竹南警分局今天發布破案記者會指出,何男(36歲)以竹聯幫順堂、東堂身分,橫行於新竹、竹南地區,曾鎖定政府重視、在竹南近海推動的離岸風電工程,假借漁民身分,向離岸風力發電廠商聲稱工程影響漁獲,強索新台幣數百萬元補償金,如果不從,便發動幫派成員騷擾、包圍工地。
警方表示,何男以脅迫恐嚇手段,逼迫公共工程公司繳付保護費,並涉及多起暴力恐嚇取財案件,以暴力、毆打等方式,強逼債務人簽立本票,行徑囂張,他還曾幫越南籍人士追討逾千萬元會錢,事後卻黑吃黑侵吞得手款項,又涉嫌向地方仕紳誆稱兒子欠債,強押被害人簽下本票勒索。
竹南警分局會同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及苗栗縣、嘉義市刑大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報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偉誠指揮偵辦,查緝人員在6月中旬見時機成熟,發動2波檢肅行動,逮捕集團主嫌何男、王姓男子等16人到案,並查扣本票、借據、多把刀械及改造手槍等證物。
警方訊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重利及傷害等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案經檢察官複訊,將何男、王男2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餘分別以1萬2000元至2萬元不等交保或限制住居等處分。
苗栗縣長徐耀昌、苗栗縣議會議長鍾東錦今天前往竹南警分局頒發破案獎金,徐耀昌表示,風力發電是國家重要政策,加上縣府積極招商引資,成功吸引外商選擇苗栗進駐,警方破獲這個犯罪集團,彰顯警察不只是人民保母,還要成為企業家的守護神。(編輯:戴光育)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720013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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