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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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3摘要 在 [新聞] 關上自製獵槍大門,全面要求從國外進口- 看板Military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原文來源:
https://bit.ly/3TkZVHE
原文摘要:
關上自製獵槍大門,全面要求從國外進口
1997年修改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簡稱《槍砲條例》)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
的獵槍,逼使部落成為大型兵工廠,原住民必須自學,用簡易的木工、車床機具,打磨從五
金行買來的鐵管、不鏽鋼,組裝成一支獵槍,但這樣的槍枝良莠不齊,沒有精密的保險裝置
,甚至比起日治時期發給原住民的改良式「村田槍」還要不安全,屢屢傳出走火意外。根據
警政署2017年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的統計,近10年因為槍枝衍生的意外事故共32件,受害者包
含許多正值青壯年的族人,許多原住民不斷要求警政署開放整把的制式獵槍,或者至少開放
制式零件,增加自製獵槍安全性。
大法官在2021年5月7日針對王光祿案做出釋字803號解釋,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
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文化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卻對「自製獵槍」規範
不足,未能保障狩獵安全,須在2年內修正。
警政署趕在今年1月20日農曆小年夜,預告了《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草案(簡稱《獵槍管理辦法》),這是警政署首度為原住民獵槍制定專門的法條,終於開放
制式零件供原住民組裝獵槍,然而卻和原住民的要求有一段落差──警政署限制這些零件和
彈藥,都要透過槍械代理商從國外購入,但法令公布實施前已登記的自製獵槍仍可繼續使用
。
警政署為治安考量,不允許代理商囤積槍枝、彈藥,若代理商有成本考量,湊足一定數量才
下單,原住民就得排隊等「開團」。即便代理商願意一支一支幫有意購買的原住民進口,還
得找到願意少量出貨的國外業者,單價勢必比警政署估計的2萬元高。不論哪一種方式,都
大大增添取得槍枝的困難度。
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受憲法明文保障,然而狩獵的實質工具──獵槍,未來卻必須透過代理商
,依照商業市場機制取得,才是唯一合法途徑。「未來獵槍是不是會變成奢侈品,某個階級
才能負擔?」Anu的兒子王勇傑,近年回到部落執行林務局「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協助東
埔成為第一個核發獵人證的布農族部落。在他從小到大的生活經驗裡,打獵是日常的一部分
,新法卻讓這樣的日常變得難以負擔;更讓他擔憂的是,為了把錢賺回來,恐怕增加族人將
動物賣給山產店的誘因,嚴重破壞傳統文化。
其實警政署也自知,透過商業機制取得國外獵槍零件,不是最好的方式。在王光祿釋憲案之
前,原住民團體強力爭取開放制式獵槍、制式零件時,警政署在2019、2020年曾多次探詢國
防部兵工廠能否開產線自製獵槍零件,取得方便也好溝通。
林志駿解釋,當時國防部評估應可協助生產,但後來兩岸情勢有變動,國防部以國軍戰備優
先,在去年(2022)11、12月時,明確表達無法製作。警政署因此另闢他途,比照射擊運動
透過射擊運動團體和代理商申請購買的方式,取得槍枝──因為台灣民眾可以取得合法槍枝
的對象,一個是原住民,另一個就是射擊運動團體。
草案的確處處可以看到《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的影子,除了取得許可後才能向國外
代理商進口槍枝,維修也必須送到國外,因為台灣目前僅開放槍枝保養業,沒有槍枝維修業
。郭厚志表示,警政署不希望國內廠商有槍枝的零件庫存,擔憂流入不法用途,因此長期未
開放槍枝維修,而進口的警用手槍是透過警政署轄下、非營利的「警察機械修理廠」維修,
「連警察都知道自己的槍要在國內修,卻要求族人把槍寄到國外?」這些措施將原本自製獵
槍的窄門收得更窄了。
警政署為避免藏匿槍支衍生治安問題,早已規定現行獵槍全長要超過96公分,就連警政人員
都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觸犯一般案件比例極低,建構一個敢於談論獵槍的空間,或許才是
釋字803號的精神。林秉嶔指出,大法官主要認為現行管理辦法「過度限縮」自製獵槍規格
,自始至終都沒有要求主管機關廢除現行管理辦法,「警政署明顯逾越大法官解釋範疇。」
他建議,至少應雙軌並行,新法上路後,原住民仍可自製獵槍,並提供相關輔助、安全驗證
和安全使用訓練機制。
但林志駿認為,現行的自製獵槍種類繁多,沒有統一標準,根本無法測試安全性,若向原住
民擔保自製獵槍的安全,後來發生事情,反過頭又說警政單位沒把關好,「這就是我們很為
難的地方。」倘若雙軌並行,如果原住民又走回以前(自製獵槍)的路,那新法好像就沒什
麼意義。
心得感想:
可以參考國外立法,例如隔壁日本就可以參考
日本開放合法持有獵槍
持有狩獵用散彈槍十年以上者可以持有狩獵用步槍(來福槍)
但是狩獵用步槍的口徑禁止小於6mm
換言之.223口徑(5.56x45mm)在日本全部禁止用於狩獵(可用於競技射擊)
在美國也有一些州是禁止使用小口徑步槍狩獵的
理由都是太小口徑容易造成獵物要死不活負傷逃亡或反擊
對獵人跟獵物還有民眾都不是好事 尤其是熊
另一方面 在日本還有限槍比較嚴格的加州
也都禁止持有具有「突擊武器」特徵的步槍
也就是限制合法持有具有以下特徵的步槍:
1.手槍形握把
2.可伸縮槍托
3.防火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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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兵36,845元 上士一級46,275元 一等士官長54,265元 上尉一級53,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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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兵35,230元 中士一級42,885元 二等士官長50,815元 中尉一級48,685元
軍中滑手機上 打網咖 唱 你還不簽下去 開燈 ● ω ● ╱人●ω●人╲
二等兵33,625元 下士一級39,345元 三等士官長47,815元 少尉一級45,835元
少校60,415元 中校67,670元 上校76,385元 戰鬥加給5000元 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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