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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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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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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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釋字748施行法立法理由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三個同志收養家庭,自4月開始訴訟
一個家庭:9月1日一審駁回(駁回讓我們生氣的理由在昨天的貼文)
一個家庭:4月聲請至今,音訊全無,哈囉,法院還在睡嗎?
我們家呢?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回覆意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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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律師提供的意見狀
我的反應是,看了能量滿滿,好感動,覺得正義是有可能被實現的
超感謝律師及律師團的大家這麼用心地整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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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好好寫一下、解釋一下律師回覆意見的內容
但想到很多人看到法律條文就想打瞌睡,還是就算了.....
所以也沒有要放全文上來
我加上了我所知有限的法律,加上律師團的論點,匯整放在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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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再給予指教,一起來猜猜法院可能會如何攻防?
究竟下一步,會不會開庭呢?或直接給我們駁回呢?
送件已經過5個月,不知道這個聲請事件會跑多久?
最近耐性比較差一點....跟疫情或是開學了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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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你們與同志收養家庭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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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嗎?法案仍繼續躺在那
行政院可能在忙振興,不知道有沒有空理我們?
法務部嗎?醒醒吧....
唯一有主動權的只有訴訟了....
by圍爸
--只放我匯整的結論:「歸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748施行法,未規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 依民法應依習慣及法理,養子女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一樣,收養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 依憲法「性傾向平等」、「收養自由」的規定與解釋:應保障同性配偶平等的「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給予同志家庭養子女差別待遇,這是歧視!
! 兒童不應因兒童家長性別遭受歧視!
! 行政、立法、司法都不應允許「交叉形式的歧視」!
! 法院為保護子女最佳利益,有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時間記錄--
2021年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親權成雙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釋字748施行法立法理由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民政部門質詢】
#研考會應發揮重要幕僚職責
#依據民調力促輕軌復工成圓
研考會近期針對輕軌二階爭議路段施作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五成五的居民都支持輕軌續建,作為市長施政重要的幕僚機構,面對如此民調結果,我向主委詢問會給市長什麼建議。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蔡宛芬回應依據大眾的民意結果,市民都期待輕軌能復工,會如此向市長建議。我想輕軌爭議應該盡速落幕,讓二階路段能盡快復工,趕緊成圓。
#提升城市美學
#優化戶政結婚登記拍照專區
社會變遷快速,過去結婚採取儀式婚方式認證,2008年才改為登記制,須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才算生效,去年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愛情無分性別皆可結成連理。
由於採取登記制度,戶政事務所成為多數新人選擇拍照留下紀念的場域,北部有多所戶政所精心布置,且去除一男一女等刻板符號,其中萬華戶政所更結合老城區及現代化等元素,結合成富有美感之紀念牆。在高雄戶政所的結婚牆布置,仍有大幅進步空間,我建議民政局應盤點登記熱區,優化拍照專區布景設計,不只能提升城市美學,更讓新人留下美麗的幸福回憶。民政局局長閻青智回應將優化登記拍照專區,且盡力爭取增加經費來做改善。
#爭取結婚登記禮採購實用小物
#讓禮品貼近新人生活
去年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高雄同性伴侶在當年同性伴侶登記是六都第三,民政局每一年編列預算購買結婚小禮,送給新人做為祝賀。過去高雄市曾經送出方巾以及對杯,然而仍有一男一女等刻板符號,或者是強烈之政治符號,我建議民政局可採購實用小物,貼近新人生活,民政局局長回應將朝這方向來進行禮品採購。
#響應11月28日同志大遊行_建請市府升彩虹旗
2016年,當時高雄市政府為表達對於同志族群的支持,在同志大遊行當天,於四維行政中心升起彩虹旗。今年高雄度過紛紛擾擾的一年,更是更名百年的重要日子,11月28日高雄將舉辦同志大遊行,市府是否考慮升起彩虹旗。
行政暨國際處處長項賓和表示,在今年11月28日高雄同志大遊行當天,將會循往例於四維、鳳山行政中心升起彩虹旗,表達市府的支持。我相信「相愛是人權」,在高雄同志大遊行當天升起彩虹旗,不只是表達對於同志族群的支持,更表達市府支持平權運動的象徵。
#強化公所人員在職訓練
最近我有接到有關於採購相關的陳情服務案,發現公所人員,尤其經建課的同仁,對於採購法等相關知識較不熟悉。我建議法制局及人事處,能協助區公所人員強化在職訓練,增進採購相關知識,避免讓公所人員不知道該如何驗收或相關事宜,而有延誤時程的狀況發生。
#建設旗津生命園區
#讓旗津人陪伴親友走最後一程
過去旗津居民若有親友離世,大多於住家附近辦理後事,近期隨著旗津朝向觀光大島發展,以及交通等因素,逐漸改於宗祠或覆鼎金舉行。然而覆鼎金離旗津仍有一大段距離,無論參與陪伴最後一程的親友,或者至親們都需要來回奔波,也因此許多長輩皆因身體狀況而無法前往。
我建議民政局可於生命紀念館周遭建立生命園區,增設環保金爐,簡易禮廳及空間等,民政局局長閻青智表示將與當地里長及地方仕紳溝通,研議增設相關禮儀設施。我想若能建設旗津生命園區,將讓旗津人不用奔波,能陪伴親友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罷韓時高雄市政府是臺灣選舉史上明目張膽的行政不中立
#要求市選委會行政中立
這次市長罷免案是臺灣選舉史上的第一次直轄市長罷免,然而當時的高雄市政府的所作所為,包含各局處以各種行政手段阻礙,甚至放話罷免投票若成立將使高雄財政舉債,這些都是選舉史上明目張膽的行政不中立。
從高雄市選委會的會議記錄中可發現,不只市府單位,市選委會也有意雞蛋中挑骨頭,於第一階段欲剔除超過一萬份提議單,以及針對查對工作欲提供一份5元津貼給刪除連署單的同仁,甚至有妨礙投開票所的建置,讓投開票所在6月6日前一個月仍有超過600處尚未找到場地投票。
作為該選務中立的高雄市選委會,我向時任總幹事,也是現任民政局副局長袁德明請教過去市府這些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針對這項問題副局長未正面回應。我認為作為選務之主政機關,不只要讓選務順利進行,其成員,包含首長等都更該遵守行政中立,否則無法取信於民眾。
釋字748施行法立法理由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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