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的文化把它抹滅,我們現在這個時代應該就是要用好的槍,為什麼還在繼續用那個砰砰砰的槍,那個根本不保險。」
王光祿對今天釋憲結果表達遺憾,不過他表示,服刑完仍會遵照原民文化,繼續狩獵。
釋字535違憲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地表最硬台派,辣個男人就在綠黨】
1994年率先提出「罷免立委韓國瑜」
1996年飛彈危機「親自出海闖入中共飛彈區」抗議中共
1997年要求李登輝政府「出兵收復香港」
1998年聲請「集會遊行法違憲」 (釋字第445號)
走在追求民主自由的最前線
地表最硬台派─#高成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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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5違憲 在 施明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肅殺的蔣家戒嚴統治時代,我曾提出臺灣民主五大害:「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司法不義」。我本來計劃就每個主題寫一本小書,我才寫了第一本書名叫「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蔣家政權立刻下令再逮捕我。在緊急中我只好接受艾琳達䢖議一起跑到美國臺北領事館結婚。那時我才出獄一年多,依當時蔣家頒布的法律,我只要五年內再犯兩個月有期徒刑就要恢復我原先的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這當然是個非常嚴重的事態,雖不意外但如果能免最好就免。我只好答應採取第三十七計「和番保身」,藉「美國人丈夫」的身分保護免於被捕。在領事館我召來陳菊、䔥裕珍做証人。艾琳達卻私下電告我當時的美國戀人Debbi前來……。
不管如何,「和番保身」奏效了。但不到一個月,反而是陳菊被捕了……。
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我一再提及「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而沒有攻擊「司法不義」。因為我不願被攻擊為「干預」司法。結果,那四大害大審後被海內外朗朗上口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目標。當年連北一女的學生也有樣學樣要求解除「髮禁」。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了,可是四十過去,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俱往矣,但「司法不義」依舊生龍活虎!
面對司法不義,你碰它會被罵干預司法。你放任它,它就是萬年不義!
幾年前,關於王世堅毀謗我的案子一審時,我就曾碰到一個呂政燁法官在稱讚我對台灣民主化自由化的重大貢獻後,呑一口口水竟然説:「我是綠色法官,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果然,早上才開第一次庭下午他就判我敗訴。這樣忠於政黨的法官依然可以橫行,也將領終身俸!
今年陳嘉君「拒絕違憲酒測臨檢案」,一審陳嘉君很難得贏得了勝訴率只有10%左右的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絲毫不加反省自己的警察全面封路臨檢的執法本身違憲在先,(台灣當官的從不認為自己會有錯)竟然還仗勢依例上訴。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法官還在發回更審的公文書的空白處指示下級法官應往警察職權法第六條(關於身份查證的臨檢)方向來改判,入人於罪,無視法律已明文規定警察「酒測攔停」在第八條,況且大法官釋憲第535號早已明確解釋「全面封路無差別」的酒測臨檢即為違憲。另外警察教科《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也指出:「但若僅以本條(第八條)之要件及職權措施規定,尚不得作為全面進行交通攔檢之依據。故對於本條之酒測檢定,並未授權全面攔檢。」又在第六條部分說明:「否則,不問時間、地點或對象之設置管制站做全面攔檢,或不加判斷其合理性要件之任意或隨機攔檢,均非合法,亦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無法肯認。」
更一審第一次程序庭,作為被上訴人陳嘉君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一再表示我們有許多需要陳述調查,法官孫萍萍當庭偽稱:「不要急,今天不會結案,會再讓你們有機會陳述。」就在這個同時,榮總診斷我罹患肺腺癌必須開刀治療,接著嘉君在四處奔走尋求開刀之外的最佳治療方式,無暇應付官司,此事也陳明孫萍萍法官依法請假。結果有一天我們人正在榮總複診時就接到助理來電:孫萍萍法官已依上級法官指示的法條突襲判決,判我們敗訴了。上級命令比證據重要(孫萍萍法官調來臨檢開單的警員到庭作證,他看著六法權書表示自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執行公務),比公義重要,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拋棄!我們只得上訴,很不幸竟然又落在同一組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的手中!居然讓我們碰到相同的法官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和受命法官王俊雄兩位。我們依法申請該法官迴避,竟遭駁回!同樣二個法官如何能反省檢查自己過去的錯誤見解呢?亦或是長久以來行政法院已習慣為行政權護航呢?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正如林向愷敎授當被告時對我説的:「我媽媽叫我要去各廟宇拜拜」。
台灣司法必須靠拜拜,司法界不會引以為恥嗎?
讀王健壯先生的大作,不禁又感慨萬千。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40/4035231
釋字535違憲 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違憲的規定。 至於實務上運作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不是有違憲疑慮?」 ... 釋字535的起因是在民國87年1月,一名李姓男子在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警方剛好在此處實施道路臨檢,要求 ... ... <看更多>
釋字535違憲 在 大法官釋字535號攔檢需要「相當理由」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盤查,不少人都提到大法官 釋字535 號,這個解釋有提到,警方攔檢,必須說明實施臨檢的理由,會有這樣的大法官釋憲, ... ... <看更多>
釋字535違憲 在 [新聞] 「本車拒違憲臨檢」 施明德妻自製告示牌- 看板TPC_Polic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新聞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22/133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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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妻子陳嘉君,2016年2月開車行經北市信義快速道路口遇警酒測攔查,以手勢和指揮棒示意停車,但陳女自認沒喝酒且未危險駕駛或肇事,警察無權違憲攔阻酒測,她搖下車窗告訴警察這樣無差別攔檢是違法的,隨即開走,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事後陳女搬出大法官釋憲文打官司抗罰成功,士林地院認定警方「無差別攔檢」違法,日前判陳女勝訴免罰。
陳嘉君這件抗罰案由施明德擔任訴訟代理人,她出庭強調自己體質對酒精過敏,連打針使用酒精棉止血都會引起過敏反應,若喝酒則會造成支氣管收縮引起氣喘,嚴重可能致死,所以從來不曾飲酒,政壇很多人都知道。
陳嘉君還告訴法官,自己從2010年以來,就製作「根據第535號釋憲文,本車拒絕違憲臨檢」的告示牌,每當遇到不分青紅皂白的違憲設置「關卡」臨檢,就會向執勤警察出示告示牌表達「人民捍衛憲法的意志」,因為警察濫權對人民進行「無差別式」酒測臨檢,不僅違法更是違憲。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警察無差別地恣意攔停所有通過攔檢站的車輛,確實違反《警察職務行使法》,判陳女勝訴免罰。
裁決所不服,上訴主張警察設立攔檢點並非全面攔停、盤查與酒測,而是縮減車道,目視駕駛人減速慢行後,對前方車輛動態的掌握及起步操作、速度是否流暢,以判斷是否危害行車安全,若研判駕駛人沒喝酒,就指揮車輛迅速通過,屬「過濾」行為,目的是確保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防制酒駕者造成更大危害,這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酒測臨檢方式,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決所的主張有理,也認為相關罰則本身沒問題,因為不論「拒絕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依現行交通法規都可處罰。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基於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臨檢對象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一審沒有查明當時警方是否恣意攔停所有車輛,以及陳女當時開車有無安全疑慮跡象,因此廢棄原判決,日前將全案發回士院重新審理。
陳嘉君受訪表示,台灣開始大規模酒駕臨檢後會設置關卡限縮道路,她認為不可思議,覺得是警察國家才會做的事情,於是請教學者專家,才知道2001年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已宣告警察不可以任意無差別式設置臨檢站關卡,所以她用A4紙印了「為捍衛人性尊嚴與維護憲法,依據第535號釋憲,本車拒絕違憲臨檢」告示,放在車上,還分送親朋好友。
陳嘉君表示,最近4、5年來,她遇過至少十幾次酒駕臨檢,都會出示這張告示,甚至有時會熄火下車, 跟警察說:「您現在的行為已經違反憲法,大法官第535號解釋,你可以立刻查詢。」警察通常一陣錯愕請她快點開走,事後也沒收到罰單,唯獨2016年2月19日深夜那次,她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快速道路象山隧道,「太誇張,警察居然把整個隧道封閉,3線道只剩下1線道,車輛大排長龍,車速幾乎0,根本不可能有所謂危險駕駛動作,輪到我的時候我搖下車窗,對警察說我拒絕違憲臨檢,然後開走,沒有任何違反交通安全狀況。」
陳嘉君表示,她絕對支持政府取締酒駕,但不該用白色恐怖方式,「當時每一部車都被迫停車受檢,就像電影演的二次大戰德國納粹臨檢」。記者追問:「所以你認為警察這樣臨檢違憲?」陳嘉君強調:「不是我認為,是大法官認為。」
此案一審在士林地院審理時,施明德以妻子訴訟代理人的身分,親上法庭陳述警察無差別式臨檢是違憲的,一審判陳嘉君免罰後,交通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但合議庭僅書面審理,沒有傳喚雙方出庭。
陳嘉君告訴《蘋果》,她開車遇酒駕臨檢十多次,有時施明德和女兒也在車上,有一次從台北市區回到新北市汐止住處,途中竟遇到5個攔檢站,一家人覺得實在誇張,都笑了。(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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