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人民的意志? #走入歷史的國民大會 〕
上週我們的 #罷免制度面面觀 專題有提到,我國史上被罷免的最高層級官員是1954年時任副總統李宗仁被國民大會罷免,相信有許多壯士們對於國民大會這個組織感到陌生。
究竟什麼是國民大會呢?今天就帶大家一探究竟這個曾經在憲政中代表著全體國民,象徵著人民意志的組織。
▌什麼是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是《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所設計,負責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的機構,由國民大會代表所組成。
國大代表由國內各地區人民和團體選出,每六年改選一次,任期到下一屆國民大會開會止。
最初的職權包含:選舉和罷免正副總統、修改憲法以及複決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
▌萬年國會的形成
眼見國共內戰的局勢越來越不利,第一屆國民大會旋即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了憲法的運作,並隨著1949年全面撤退來台後繼續在台灣沿用。
同時由於失去了中國各省分的統治權,技術上也就無法選出代表各省分的代表,國民大會陷入無法改選的窘境,再加上憲法遭到凍結,最終政府宣布國民大會全體無限期延任。
沒想到這一延就延了將近四十年,形成所謂萬年國會的局面。
▌民主化前國民大會的運作
第一屆國民大會在動員戡亂時期憲法被凍結的情況下,總共開了十次會,大部分是和選舉總統有關。
在蔣家的威權統治下,國民大會淪為橡皮圖章的角色,僅是為了為政權正當性進行背書。
例如在1960年總統選舉時,蔣中正要打破憲法規定爭取第二次連任,國民大會便以起立投票的方式,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取消連任限制,為蔣中正的擴權背書。
▌萬年國會的終結
由於長時間未改選,國民大會內部早已和社會的想法產生脫節,加上民主意識的抬頭,在1987年解嚴後更是越演越烈,要求全面改選中央民代的呼聲不斷。
不料國民大會卻自我擴權延長任期,催生了1990年3月的野百合學運,學運四大訴求的第一項便是要求解散國民大會。
民進黨立委也在同年聲請釋憲,最終大法官作出釋字261號解釋,表明為適應當前情勢,應儘速辦理下屆國會代表選舉,要求第一屆國大代表應在年底前去職並全面改選,終結萬年國會的亂象。
▌國大自肥
1991年12月,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並開始進行民主化的修憲工程,以憲法增修條文的形式進行了四次修憲,包括將總統選舉從國民大會間接選舉改為人民直選。
但在1999年第五次修憲時,國民大會以選制改革後要銜接下屆立委選舉為由,直接延長了自身的任期超過兩年,引發「國大自肥」的爭議。
▌違憲的修憲
在輿論的壓力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依修憲結果聲請釋憲,最終司法院大法官於2000年作出釋字499號解釋,認為第五次修憲的議事程序有重大瑕疵,修憲實質內容也違反憲政精神。
尤其在沒有不能依法改選的正當理由下,逕自延長任期,與國民主權原則不符,因此宣告此次修憲的結果違憲。
▌國民大會的落幕
在釋字499宣告第五次修憲違憲後,國民大會通過第六次修憲,自廢武功將大多數國民大會的權力轉移至立法院,正式將國民大會虛級化。
國大不再常設,轉型為修憲前才組成的任務型國大。
2004年,在立法院朝野一致的共識下提交修憲案,2005年舉行史上唯一一次的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通過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實行58年的國民大會正式走入歷史。
▌國民大會廢除後的職權所屬
國民大會廢除之後,原先國民大會所屬的職權也一併做出憲法上的修正。
包括: 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跟領土變更案由原本的國民大會議決改為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總統彈劾案也由國民大會議決改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本週介紹了國民大會的歷史跟演變,壯士們有更了解或回憶起國大一些嗎?有什麼想法都可以在底下留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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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釋字499憲法法庭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主能包容反民主嗎?】
前立委邱毅先是被國民黨列在不分區立委名單,但他過去親中的言論受外界質疑,後來跳槽到新黨更是備受爭議。
很多朋友問我,台灣是民主國家,人民有言論自由,親中也是一種言論,為什麼親中立場表達,會遭致質疑不適合選立委呢?
🎸言論自由的界線-防衛性民主
這邏輯可以從德國說起。
德國在經歷納粹透過民主掌權而成為獨裁政體後,有感於不該讓民主自我毀滅,建構了一套具自我防衛能力的民主體制,「防衛性民主」提倡民主應該要有權「先出手」和獨裁對抗,自由權利必須為民主制度做出妥協,換言之,為了讓民主制度長存而可以對自由權利做出合理的限制。
所以德國不容許有政黨主張廢除自由民主,不然將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不過並不是要禁止特定意識型態,而是政黨以實際行動確實威脅到民主秩序的時候才會解散,例如2017年德國憲法法庭審理德國國家民主黨(NDP)解散案中,法院雖然認為國家民主黨有藐視民主憲政秩序的主張,但因為沒有具體跡象有機會成功,所以不解散也沒關係。
而我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講台灣是民主政體,雖然憲法第七條也規定了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也受到保障, 但參考上面防衛式民主的邏輯,言論自由被想毀滅民主體制的敵人利用時,是該有些方法來鞏固和保護民主制度。
台灣和中國的國際關係,普遍被認為中國會利用政治、經濟與武力威脅台灣,當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比較現在香港的現況,很難想像台灣還能擁有民主了,在這個思考邏輯下,為了避免台灣的民主體制消失,對於某些言論自由做出限縮,甚至有一些政黨行為或是公投題目根本就不該出現,因為一旦選擇接受,民主政體就無法維持。
🎸那插五星旗該不該禁?
台灣現在依然有在路邊拿五星旗搖的人、或是主張統一的團體存在,是不是應該禁止呢?大法官曾經作出解釋認為,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團體還是可以申請設立,對政治上言論的內容作事先審查,並當作不許可設立的理由,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相較於德國刑法禁止傳播、使用有關納粹的口號、圖形、旗幟、納粹禮,連講都不能講,可以說台灣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具有高度的容忍,我們不禁止人民發表特定言論,只要沒有實際危害到自由民主,就算把五星旗插在車上滿街跑也是人民的自由。(大法官釋字第644號)
🎸台灣怎麼防?
從釋憲實務來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憲法的基礎,所以修憲是有界限的,憲法中有些體制的原則是不能更動的,例如民主國原則、基本權保障,如果可以隨便變更,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就會破毀,所以就算修改也是無效。(大法官釋字第499號)
而台灣的防衛性民主和德國一樣主要展現在「政黨違憲解散」,也就是不容許有政黨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如果有這樣的政黨,大法官依職權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是否解散,另外《政黨法》也呼應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政黨法第5條)
還有今年上半年陸續通過的「國安五法」,主要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例如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增列為刑法外患罪的適用範圍、延長涉密離退職人員出境管制年限、加重處罰為中共發展組織者、規定退休將領和政務官不得參加中國黨政軍的活動典禮、兩岸簽署政治協議時,必須在協商前及簽署後交由國會「雙重審議」,然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才生效等等,甚至是新推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最終都是為了避免民主體制被破壞而砌的防火牆,也可以說是防衛民主的一種體現。
相較於德國社會具有高度共識,防衛性民主的運作也有一定的成熟度,台灣現在是處於不同意識形態對立的狀態,如果民主是台灣人民認同的最高價值,也認為民主有敵人,制定遊戲規則來保全民主的存續就很重要,不論政黨有沒有在操弄「亡國感」,都應該要有更高的警覺性。
雖然台灣是民主政體,但並不是大家想怎樣就怎樣,要維持民主政體,勢必有一些防線要建立,當有人或政黨確實威脅了民主,那些傷害民主的行為跟言論,就不該再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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