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爭點文獻
🔥防疫共同體 🔥假訊息 🔥洗錢罪 🔥契約
📢防疫共同體
▫防疫共同體的物資整備
▫COVID-19與國際人權
▫面臨COVID-19威脅的醫療照護工作者
▫新冠肺炎痊癒者受歧視問題之解決
▫論新冠肺炎疫情下實施邊境管制的兩難
▫公共衛生緊急狀態與行政法上的例外法制
▫人工智慧是醫療器材還是醫生
📢假訊息
▫真疫情與假訊息
▫假訊息之規範途徑及其爭議
▫假訊息的刑法規制
▫臉書假帳號與假訊息
▫社群媒體上的假新聞分享行為
📢洗錢罪
▫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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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上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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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生效後之締約上過失責任以不實表述之責任為中心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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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 第107期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 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 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涉及共有物應如何管理、部分共有人將共有物交給第三人無償使用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等難題,賜稿提出具有啟發性的觀點。侯岳宏 教授撰文探討公司對於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人給予考評C等時,企業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此外,醫療瑕疵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一直是當前法界與醫界的重大爭議難題,究竟醫療瑕疵行為與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間,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抑或降低後之證明度,劉明生 教授為此撰文深入剖析。楊岳平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肯定未經金管會許可即銷售投資期貨交易之決策軟體,因而構成期貨交易法上之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判決,評析其要件適用是否正確,並提出法院於金融科技發展中可扮演的角色建言!
刑法部分,李佳玟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再探討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作為補強證據於刑事審判使用時,其性質與扮演之角色為何。
在其他欄位,本期司律評台欄位中陳瑞仁檢察官的「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梁志偉 法官的「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對於目前刻正如火如荼試辦的國民法官運作問題,提出深刻參考觀點。又邱文聰 教授等的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醫生又不是我,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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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ℹ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
──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評析/李仁淼
ℹ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借貸與公同共有債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9號民事判決評析/陳榮傳
ℹ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評析/侯岳宏
ℹ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劉明生、陳冠諭
ℹ由投資軟體銷售之違法經營投資顧問罪論金融科技時代下法院的角色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楊岳平
ℹ再探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的使用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李佳玟
《司律評台》
✒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
✒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梁志偉
《會議綜述》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邱文聰、吳全峰、劉靜怡、劉定基、翁逸泓
《實務法學》
🔳釋796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牴觸比例原則/林鈺雄、王士帆
《法苑、法觀》
🔳醫生又不是我, 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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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2、#讓與擔保、#過失致死罪、#違法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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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照片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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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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