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以強暴、脅迫、恐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罰金30萬元。萬一,因此造成醫事人員重傷,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也都明文規定⚠️
這些刑事責任不管輕重,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等待被害的醫事人員提告,檢警就要積極偵辦,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讓他們負起應有的責任。
在這個疫情危急時刻,許多醫護人員在醫療前線堅守陣地,協助被感染的病患,他們是我們健康與生命的守護神。對這樣殘忍的醫療暴力行為,我們予以譴責並絕不容忍。
讓我們一起維護醫事人員,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
#挺醫護
#保醫護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感謝衛生局與所有的醫護人員在疫情期間的付出與努力,辛苦大家了! 首先,針對去年會期所提的「改善縣民赴台就醫照顧服務,請縣府強化患者家屬住宿安置之方案」,在縣府的努力下已有初步的相關配套,森堡也希望後續相關的詳細方案,能盡快讓縣民周知。 本次質詢,森堡針對「醫發基金」與「衛生局業務」提出一些疑問與...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醫療院所施暴,要付出什麼代價?>
今天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北市一名許姓男子去年7月陪妻子
到台北長庚動醫院進行婦科手術後,
不滿醫護人員沒為愛妻止痛,
竟在病房內咆哮護理師:
「我太太平安,妳就平安,我太太不平安,妳也別想平安」,
嚇得護理師躲到護理站請護理長報警,
事後許男認錯和解,
台北地院今依違法《醫療法》判許男拘役59天,
得易科罰金5萬9千元,緩刑2年。
關鍵字:「緩刑兩年」!
翻成白話就是"沒事兒沒事兒誤會一場",
連拘役都不用執行,也不用繳罰金的意思!
我就很好奇,
醫療法不是有對這樣的行為加重刑責,最重可以判三年嗎?
那法院判這麼輕,甚至判緩刑,
讓施暴病患或家屬全身而退,
這樣的判法,
不要說有嚇阻效果了,恐怕還有鼓勵效果勒!
然後k就去查了一下大台北地區的類似判決,
整理如下:
1.某女子飲酒後無法控制自身行為受傷,
經救護人員送往和平醫院急診救治,卻於意識清醒後,
因不滿遭實施保護性約束,即任意對護士施加暴力
→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
基本上就是不用關,9萬搞定
2.某男子在萬芳醫院大廳攻擊護士
→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4萬搞定
3.某男子在三軍總醫院攻擊醫療人員,累犯(關鍵字:累犯)
→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沒事的意思),
向國庫交12000元+寫悔過書給醫院
4.某男子僅因醫生拒絕其更改病歷內容之要求,
即以高聲咆哮、作勢暴力相向及出言恫嚇等脅迫方式
妨害醫師執行醫師醫療業務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搞定
5.某男子要求領取藥品,卻沒有處方箋,遭到醫療人員拒絕,
即以高聲咆哮、取出酒瓶向領藥櫃臺前地面用力摔擲
→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搞定
6.某人發生交通事故,經警送醫院急診室就醫
並做酒精濃度抽血檢測,
竟以強暴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並造成醫事人員受傷,累犯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搞定
7.某男子凌晨因酒後跌倒自摔,經送亞東醫院治療,
其後與同行友人談話音量過大,
經護士上前勸說,心生不滿,
在急診室內,以腳踢踹正在執行醫療業務之該護士,
致使該護士受有左肩及胸部挫傷之傷害
→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沒事兒沒事兒)
繳交國庫3萬元
8.某男子酒後送醫院急診室就診時,和家人發生肢體衝突,
於醫事人員與消防人員當場勸阻,竟徒手毆打二人
→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搞定
不查還好,查了只會更難過,
儘管條文寫得那麼嚴重,
法院審理時卻仍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上面八個人,到頭來沒有一個被關!
原來把醫療人員當人肉沙包的代價這麼的輕,
也難怪某些人樂此不疲,累犯了還是照幹,
醫療人員一天到晚要膽戰心驚了!
PS:
有網友認為不就是一般傷害罪,
不需要也不應該判更重,
立法院的修法毫無意義甚至是錯誤的!
我其實也認同這樣子的看法,
就是立法院這個修法沒什麼意義,
不過醫療法既然已經加重,
除了保護醫療人員個人安全外,
其實還有一個公共利益,
就是醫療場所的安全及醫療過程的順利進行,
這個不是一句醫療人員事後原諒,就可以處分的,
所以這樣子的傷害案子,
沒辦法用一般傷害罪去處理,
也不應該用一般傷害罪的處理方式處理,
否則就是法院超越立法院的決定
(即使是不正確的立法),那個問題更大
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感謝衛生局與所有的醫護人員在疫情期間的付出與努力,辛苦大家了!
首先,針對去年會期所提的「改善縣民赴台就醫照顧服務,請縣府強化患者家屬住宿安置之方案」,在縣府的努力下已有初步的相關配套,森堡也希望後續相關的詳細方案,能盡快讓縣民周知。
本次質詢,森堡針對「醫發基金」與「衛生局業務」提出一些疑問與建言。
醫發基金部分:
由於年度預算通過時程較晚,加上議會決議凍結醫發基金,使得本年度醫發基金補助醫事人員案(其中補助烈嶼地區的護理師9名、藥劑師、檢驗師與放射師各4名,物理治療師與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各1名)、烈嶼鄉居民夜間緊急醫療救護轉診工作等案,將受程度不一的影響,森堡建議是否能「部分解凍」醫發基金,以免造成金門醫療可能歸零的慘況。
部立金門醫院針對醫發基金所提的所有補助計畫,需經「醫發基金審議委員會」核定,考評亦同(註1),現今醫發基金面對議員及民意諸多責難,「醫發基金審議委員會」是否有做好職責,確實審議預算與考評執行成果?
醫療是金門最大的痛,尤其是烈嶼地區更甚,我們在此籲請醫療基金審查委員會能發揮實質的功能,提出具體方案以解凍相關預算,切勿讓議會變成惡化金門居民與醫護關係的代罪羔羊。
本日洪成發議員亦針對醫發基金提出質詢,衛生局回應因年度預算延誤,致使本年度醫發基金審議延誤,另外受凍結關係,七月後將影響包括烈嶼一般及緊急醫療服務。洪鴻斌議員表示醫發基金並未凍結烈嶼地區預算,事實的真相如何有待縣府回應與釐清。
註1:醫發基金委員會
據金門縣醫療照顧發展基金收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前開醫發基金委員七至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節錄金門日報於2019年12月20日報導審議醫發基金內容如下:
「非營業部分醫療照顧發展基金:決議:凍結80,000,000元。(1) 基金用途二項下「羅致優良醫師及醫事人員運用提升計畫」每年應提撥10%經費除醫師外的醫事人員,作為留任獎勵金。(2) 為鼓勵醫師及護理人員進修專業技能,基金應每年固定匡列專款費5,000,000元。但書:(1) 增加烈嶼院區簡易病房醫療及安寧照護。(2) 提升婦產科人力資源及住院環境。(3) 加強改善急診、後送、洗腎中心醫療品質。俟以上項目改善,再提會審議。餘均照案通過。」
報導連結:https://www.kmdn.gov.tw/1117/1271/1272/313789/
針對業務報告部分:
1. 森堡建議衛生局能與社會處進行水平聯繫,盡快將「防走失晶片」機制建立起來,守護金門的長輩。
2. 適航驗證進行如何?(衛生局回應五月底會發證。)
3. 議會曾有提案廢除三方共管契約,衛生局去年十一月曾答應要在合約屆期前六個月檢視內容妥適性,現已屆期,檢討現況為何?是否有要持續三方共管?如不進行三方共管,欠缺醫療人力如何協助引進與長留?(衛生局回應受疫情影響,目前尚未開檢討會議。)
4. 我們曾於第二次臨時會提到「金門醫院的醫療設備收費收支無法平衡」,所得到的回應是「金門醫院為地區唯一公立醫院,非以營利為目的,硬體設備不以效益回收為出發點,故成本無法回收乃屬必然」,金門醫院於106年曾提出「高階自費健檢」等項目送衛生局,但未獲得通過,我們要金門醫院提高收入減低醫發基金負擔,又不願意允許他們針對斷層掃描與核磁共振提高收費,這樣只會讓金門的醫療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5. 衛生局為金城祥安段興建金城鎮衛生所及聯合診所已做好本縣基層診所遷入的意願調查,但調查報告並未送達議會,我們無法得知實際狀況。
6. 關於非法藥品在電視台與電台的媒體違規案件請主動公布。
7. 醫發基金請評估針對金大的長照系與社工系增加人力留金計畫。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在 曹嘉豪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山腳路137線 替代道路-縣長
請問縣長….你歷任立委之時就允諾 我們山腳路137線的替代道路~
地方百姓居民也期待您的政見落實….如今你已成為彰化縣的大家長….
本席想請問縣長…..目前137線替代道路的規劃到哪裡了…….
山腳路實在車禍不斷…….如可以增設替代道路….是地區的一大福音….也是地方民眾期許的方向….
還希望縣長要正視這個議題…..千萬不要敷研了事…..
2.333兒童福利案件-縣長
慘慘慘……縣長名譽跌落谷底……
最近聯署事件越來越多…
抗議聲浪已經浮現…越來越多…一縣兩制
「5/23 早上十點至十二點進行縣府抗議集會活動」
不僅僅眾議員議論紛紛….坊間更是風風雨雨………
目前333事件嚴重影響縣府名譽……請問縣長如何看待…民眾的聲音…
是不是用更嚴謹的態度來面對這個議題……
還是有哪些配套措施.......雖然很多議員問過了…我還是希望你正視這個議題…….
3.超額比序-教育
(超額比序之擬定有其程序之正當性,目前彰化區之比序項目和配分已草擬
完成至106年度,未來若有修正之議,盼能兼顧信賴保護原則,不影響學生
既有之權益。)建議本區十二年國教升學制度待教育部五年精進計畫定案後
再行跟進修正,避免與中央政策不同調。
4.營養午餐-教育
本席有在昨天有提到營養午餐各校差異性的部分
各國小等級不一的差別…
680~800的差別....我希望處長可以用更公平的態度去面對所有的學童…..
本席希望會後處長提供一份完整的資料給我…..
資本門與經常門….如何相提並論…….
5.重劃基金-----地政
另外我想了解一下,目前員林184公頃重劃基金運用的情況......請處長回答
另外要求會後給我一份明細報告對於未來運用的重點
6.184公頃土地重劃配套措施~緊鄰30米------地政,建設
本席在5/7就透露給你聽.....我要質詢的方向....
未來員林大道30米道路所有建築,面臨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所有的因應措施,
縣府應該明確指出所有辦理方針,不應該消極與閃避所需要面對的責任。⋯
請明確指出配套措施……接管問題要努力解決
才不會直接與間接的造成人民財產損失..
7.石笱排水-水資
簡單的陳述一下…目前的進度與未來規劃的重點…....
.會後我需要一份完整的報告
針對員林排水系統本席有部分的看法提出建議:
石苟排水縣府多年前由下游往上整治,施工進度至今僅抵達大村鄉,
員林地區圳溝仍為於原本狀態,泥土岸壁長年累月被沖刷、淤積圳底,
圳溝雜草叢生、排水功能大受影響,每遇雷陣雨帶來巨大水量,
圳水暴漲滿溢過堤岸,路面與圳溝參雜混濁洪流,圳溝與道路根本難以分辨,
情況險象環生。 本席擔心近兩年員林鎮184甲都市計劃整合過程過份便捷,
民生排水部分尚未能詳盡規劃,避免造成未來無法預估的情況!
依本席看來兩者規劃是否能合一統籌,以免日後問題重重!!!
本席希望相關單位能針對這個部份加以研究以利對應方針。
8.醫療問題 小兒夜間急診-衛生
針對南彰地區....本席想請求衛生局出面協調目前設立的員基醫院增設
小兒夜間急診.......
9.衛生局~蜜餞問題-衛生
據本席了解彰化縣的蜜餞出口量達東南亞的7成........
因為日前新聞報導的關係.....讓原本的7成降不到2成
而目前的蜜餞品質.....已達歐美國家級的要求....甚至連日本都已採納.....
但是國內的報章雜誌大肆的報導....讓我們的蜜餞產業蕭條....
縣府是否也應該提出配到措施.....
來改善農民與產業復甦......
10. 員林西區消防中心------消防
請局長針對西區消防的重建提出說明
11.鐵路高架下方空間------城觀
員林鐵路高架時在為員林的一大福音....如果能妥善利用這個條件
來改善員林長期以來的停車空間不足....更是一大美事....
12.農保條例----農業
農保問題層出不窮….縣府的因應措施…..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在 醫勞盟- [轉貼自彭天倫大姊臉書] 我國《醫療法》第 ...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若是公務員所犯,還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可處四年半徒刑 ... 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