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觀點】美國最嚴反墮胎法德州上路 「路人」可對墮胎人士提訴訟
#德州反墮胎法通過 #最高法院駁回人權團體緊急請求
9月1日,全美最嚴苛的墮胎禁令在德州上路,新法規定孕婦只要測得胎兒心跳(通常懷孕滿六周)就不得墮胎,包括強暴、亂倫皆不例外。
#一般市民可以控告 #一萬美金的損害賠償 #羅訴韋德案
這項法案同時允許市民,向違反法令的孕婦或醫療機構提民事訴訟。市民如果勝訴,違法的孕婦及機構,甚至需要支付勝訴一方,至少一萬美金的損害賠償及律師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延伸閱讀》
公視新聞|【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有話好說|懷孕8週禁止墮胎?心跳法案應否公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coYXC8GMkg
「配偶同意權」的推薦目錄:
配偶同意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優生保健法將修法,還女性身體自主權】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110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下面簡單介紹法律內容。
🎸現行規定–特定情況下須經配偶同意才能人工流產
其實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不少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以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而目前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情形,規範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修法後–將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刪除
按照國民健康署的說法,未來修法後會將上述的配偶同意權拿掉,這意味著只要孕婦可以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配偶就沒有不同意孕婦接受人工流產的空間。但這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配偶同意權的刪除象徵還給孕婦身體自主權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有很多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但按照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配偶的參與權並不是優生保健法所關注的對象,「母子健康」以及「家庭幸福」才是要優先考慮的。既然孕婦沒有生育的意願,且已經能證明生育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那其實就可以預知如果因為配偶不同意流產而要求生下來,應該也達不到家庭幸福的目標。所以既然如此,不如就更著重在孕婦的想法,透過刪除配偶同意權來維護孕婦的身體自主權,才是好的方法。
配偶同意權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2020年底,女性生育權又引發討論,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提議,廢除已婚婦女墮胎的配偶同意權。短短10天,獲得7505個附議。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也表態,將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
女權團體、醫界認為修法符合人權精神,有助提升婦女自主權。但反對團體認為,此舉大開女性墮胎之門,更是忽略男性的權益。已婚婦女墮胎與否,應該是一個人的選擇?還是兩個人的共同決定?現行的政策法規是如何規範人工流產?P#新聞實驗室說給你聽。
完整報導
【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國民健康署 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 李晏榕 Yen-jong Lee
女性主義有事嗎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婦產科醫學會
#公共電視 #看見更好的未來
#pSharp #新聞實驗室 #公視新聞網
#人工流產 #墮胎 #反墮胎
#配偶同意權 #生命權 #心跳法案
配偶同意權 在 【#P議題】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2020年底,女性#生育權又引發討論,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提議,廢除已婚婦女#墮胎的# 配偶同意權 。短短10天,獲得7505個附議。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也表態 ... ... <看更多>
配偶同意權 在 人工流產移除配偶同意權-鄧惠文|心內話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人工流產# 配偶同意權 #鄧惠文#心內話. ... <看更多>
配偶同意權 在 Re: [討論] 流產不需配偶同意- 看板Boy-Gir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幫忙代回,原文恕刪。
看了整篇討論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但這應該不是OP想討論
的點。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這條法律的意思就是,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如果結婚了,想要結紮都要經過對方的同意
,也就是說除非是在婚前已經自行結紮,不然婚後結紮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數。
接下來我們回歸到OP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案,這個法案應該是針對同法第九條進行修改: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根據新聞的描述,未來應該是修改為不需要配偶之同意就可以根據第一項第六款自行到醫
療機構施行人工流產。
這裡就浮現了OP的疑問,女身有主張身體自主權的權力,這點我想應該沒人會反對,但
是,生孩子這件事情,其實會影響到夫妻雙方,而不是只對其中一人產生影響。
再來,很多人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那麼假設下列情況:
男女都有做好避孕措施,但是大家都知道避孕並非百分之百,我們假設今天避孕都做了,
結果還是不小心懷上孩子的狀況來說,女性在懷孕之後,其實會逐漸產生『母性』;這是
有經過科學研究的事實。
那麼,如果男方不想要小孩子,但女方很堅持的狀況之下,也決定把小孩子生下,那男方
等同是『被迫』要撫養孩子;也就來到OP的問題,如果女方想要孩子,但男方不想,女
方自行把孩子生下的這個選擇,男方是否可以選擇不要承受?
這個情境是兩人都有避孕喔,但還是懷上的狀況,這樣也就沒有避不避孕的問題了吧。
好的,大家怎麼看呢?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如果都同意小孩子誕生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
今天只有一方想要,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主張某種程度的選擇權?還是說為持原案,不要改
最好,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91.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07568801.A.569.html
OP有提到,那如果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單方面拿掉是否侵害男方的權益?
相反的,如果今天是男方不想要孩子,但女方單方面堅持生下,男方是否有義務承擔?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強制性交即使是夫妻也適用,所以原本就不在本次修法涵蓋範圍內。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00:27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02:37
反的就會衍生出女方自行決定生下的狀況。
大家的爭議點一直圍繞在,不想要生,那就做好避孕,所以我才會假設,如果避孕都做了
但還是懷上了要怎麼辦?有共識當然最好,但如果沒有共識呢?
現行法律來說,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但如果今天男方本來就不想要孩子呢?都做了
避孕措施,結果還是懷上,現在女方堅持要生下,男方就得要負責任嗎?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15:03
認為是否要一並修改會比較好,當然生育孩子這件事情,一定會牽扯到撫養義務,所以民
法的相關法條是否也有一併修改的必要性。
畢竟如果要修法,就是要整套一起修,不是修了一個地方,結果其他都不修,這樣會引發
很多的後續爭議。
長大的孩子是幸福的;但如果夫妻從一開始就沒有共識,那個後續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孩子出生之後,其中一方拿小孩子出氣、對小孩子不聞不問的新聞已經太多了。
這些案例都是一個個血淋淋的家庭悲劇,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去避免這些悲劇不斷的發生。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19:05
識就可以了;但看到OP提出的疑問,我覺得確實也有幾分道理。畢竟確實有這種沒有共
識狀況發生的可能性,你今天修法只是針對於不生的選項進行修改,但這個不生的選項,
自然就會牽扯到身體的自主權,那身體的自主權必然會有生與不生的差異,我們要討論不
生的同時,也勢必會牽扯到生。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37:00
更直白的說法,就是針對身體自主權的部分進行修改,並不是針對男女平權的部分。
只不過以婚姻的角度來說,如果今天女方可以完全不顧男方意見,自行選擇將小孩拿掉;
那自然會讓男方感受到不公平與不被尊重。
可想而知,既然女方可以主張自己墮胎與否,那只討論不生的選項,確實有些狹隘了,雖
然表面上法律並未涵蓋『生』的部分;但以實務上來說,女方如果要生下孩子,其實男方
無法阻止;現在連同不要生下孩子,男方也無法阻止;那自然就有可能衍變出許多的紛爭
與問題。
直接看結論來說,等於小孩子生與不生,男方基本上已經沒有任何決定權可言。
不想要小孩,法律上你無法干涉對方;但孩子生下來,民法上就是會產生撫養義務,哪怕
是單一方不顧另一方的意願也一樣。
對方不想要小孩,法律上你還是無法干涉對方;你認為對方殺死了你的孩子,但實務上你
也無法求償,因為對方掌控了自主權。
我想這也是為甚麼OP會提出疑問的原因,因為雖然顧及了身體的自主權,但同時卻也在
夫妻的責任義務,以及男女的平等上引發了爭議問題。
再來就是,如果今天女方可以主張墮胎與否都是自我身體的自主權,那是否結紮的部分應
該一併進行修正,這樣一來,未來不論男女,如果不想要生孩子,都可以直接選擇主動結
紮;畢竟現階段只修這條,結果結紮那一調卻放置不管也會讓民眾感到疑惑。
再來就是比較極端的狀況了:
如果法律上不准其中一方自行結紮,除非完全都不要發生任何的性行為。不然,就像我主
文中所舉出的案例,假使今天已經已經明確表示不想要孩子,但因為另一半不同意結紮所
以具備生育能力,雖然做好了保護措施,結果卻還是懷孕,女方雖然可以主張身體自主權
要生下孩子,但懷孕這件事情,卻可能是因為男方無法自行決定是否結紮(身體自主權被
剝奪),所間接導致的結果,男方是否有義務要與女方共同承擔養育責任?
果只開放其中一方的身體自主權;那對於另一方來說自然就是不公平的。
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讓男女都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結紮,如果雙方都想生孩子,至少結紮
之後還是可以透過後續的醫療方式,來進行人工受孕的嘗試(雖然很痛苦就是了)。
不然現階段來說就會變成下面的狀況
男生不想要孩子→不能自主結紮→意外懷孕→女方堅持生→男方被迫撫養小孩
女生不想要孩子→不能自主結紮→意外懷孕→自主決定墮胎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也是為甚麼大家會討論的原因,就像你說的,如果今天是女方不想生下孩子,好啦,男
方至少還可以訴請離婚,然後找一個想生孩子的女性結婚。
但如果是男方不想要孩子,離婚了還是得負起撫養義務。
等同是沒有辦法自己決定是否結紮、沒有辦法決定是否生下孩子、也沒有辦法決定是否撫
養孩子。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3:50:09
應該是說,以原先沒有更改的狀況來說,女方如果要將孩子生下,男方是沒有任何決定權
的;但即使如此,如果對方不想留下孩子,至少男方還可以決定說是否生下孩子。但現在
修改後變成,不只是可以自行決定生,連不生也可以自行決定;等於是男性在這件事情會
完全失去決定權。
雖然法案是針對『身體的自主權』,但實際上看起來就是單方面的給予了女方所有的決定
權,而男方只能被動的承擔所有的後續責任。
女生如果不想生,雖然不能結紮,但最多不小心懷上就可以墮胎,男性也沒有決定權。
但男生如果不想生,既不能結紮,女方如果要生下來,自己也沒有決定權,孩子出生之後
也得負起扶養責任。
如果以實務方面來說,男性除了選擇完全不要進行任何的性行為以外,沒有自主權,但這
就會牽扯到無性婚姻,所以牽扯的層面真的很多。
生法的部分,應該要全面修改,連同結紮的部分一併修改為可以自主決定會比較好。
要修改也不是不行,但應該要有但書。
例如:如雙方其中一方不同意繁衍後代,於合意性交後,如未於胎兒出生前施行人工流產
,反對方如能舉證,則可以不負撫養責任。
例如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要,但沒有將孩子流掉的話,只要能夠證明當初有講好,那孩
子出生之後,女方也可以不用負起養育責任。
相反的,如果是男方不要孩子,女方想要,只要能夠舉證,孩子出生之後,女方必須完全
負起撫養責任。
至於男女都不要的部分,我國現階段是有處養制度的;男女都要的部分就更無需討論了。
孩的扶養義務把對方告上法院,基本上婚姻也已經名存實亡了。
如果原先有約在先,後續其中一方反悔,並說服另一方,那應該就會以最後一次達成的共
識為準,然而還是得看雙方的舉證能力(例如:行房紀錄器、契約書)就是了。
現階段我的建議就是,先還給雙方自主決定結紮的權力吧,既然要開方身體的自主權,那
就不應該只開一半,要就是一次全部開放;至於像我說的那種狀況,我想不會太多就是了
;如果避孕措施該做的都做了,大概只會有百分之三左右的機率吧;這種狀況還懷上孩子
我還是建議雙方好好想清楚,不要拿孩子當籌碼,也不要讓孩子未來夾在父母之間當夾心
餅乾。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5:49:1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