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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嘅時侯個頭暖暖地,只需30 分鐘就完成,岩曬每日同時間競賽嘅都市繁忙女性。過左一星期後,膚色明顯更均勻白淨。期待第三次完成療程後嘅終極分享,記住留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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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都市紋理分析 在 臺南 TODA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從修繕到共生—#老屋保存 有眉角🏚part.1
老屋擁有獨特魅力,也反映出街區或城市的生活文化面貌,然而,整修、重生、經營老屋並非一件簡單的事,當中有哪些「眉角」呢?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副教授曾憲嫻,以她自2013年參與「好舊.好 ──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輔導團隊主持人至今的經驗,解答大眾對於老屋的疑惑,分析老屋再生的思考脈絡。
🔰何謂「#老屋」?怎麼定義「#歷史街區」?
根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第四條,歷史老屋是指位於歷史街區或其周邊,具有歷史、文化並保存再生價值的建築物,而在「好舊.好」計畫中,補助申請所認定的歷史老屋,除了位於臺南,還要在民國60年(含)前興建完成。為什麼訂於民國60年呢?我們踏查許多老屋發現,戰後還有延續自日治時期的工匠系統,因此在此之前的建築物留存了不少細緻的構工法,之後臺灣進入經濟起飛階段,建築開始往大量、快速的方向邁進,對於細節就比較少著墨了。
歷史街區則是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並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群所形成的街道及環境,像是府城、鹽水、新化、麻豆,都是已公告的臺南歷史街區。
🔰在城鄉發展下,老屋和歷史街區背負什麼任務與價值?
想像一下,如果將老建築全部拆除,重新蓋新的房子,城市面容或許煥然一新,但似乎少了一些特色和活力,當建築、生活、文化紋理被保留下來,珍貴的集體記憶也得以流傳,倘若這些都不見了,城市就失去了說故事的能力與風采。
老屋就像是一個個承載的容器,當有新的人來重新詮釋使用,創造不同的對話和互動,新舊激盪,會感覺這個空間是有生命的。抑或像個偵探一樣探究老建築的脈絡和語彙,啟發生活的想像,激發創作的靈感,還能進一步轉化為文創,創造新的價值。
🌿採訪整理/高嘉聆 圖片提供/好舊.好─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曾憲嫻
日本東京大學建築工學博士,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副教授,「好舊.好─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主持人。
[文字及圖片版權屬臺南市政府所有,請勿任意下載及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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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紋理分析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晚不談租金,來聊聊荷蘭的都市再生與社會住宅。
最近一周,因為台北市明倫社宅的 4 萬租金,加上柯市長說「不希望社會住宅都住窮人」,再次讓社宅議題浮上檯面。不過今天我沒有要談社宅租金訂價的問題,而是希望透過分享幾個荷蘭的都市再生案例(有成功也有失敗的),讓大家思考社會住宅的其他面向。
本文中的照片和文字都是我在 2019 年夏天去荷蘭參訪考察所見所聞的紀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下載我的出國考察報告全文(連結在文末,不過總共有 1 萬多字),特別感謝OURs 都市改革組織、欣建築聯合策劃,孫啟榕建築師和在地嚮導于欣可的詳細解說,以及領隊 Wendy 和同團的所有團員。
在11 天荷蘭的研修之旅中,我們針對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和建築空間,總共實地參訪了多達 20 幾個地方,也拜訪阿姆斯特丹住宅協會、阿姆斯特丹都市規劃局和MVRDV建築事務所,從 1910 年代荷蘭第一棟社宅,一路談到 21 世紀初荷蘭住宅法修訂與社宅的市場改革,回想起來真的是非常精實的出國考察。
荷蘭在 1901 年就通過《住宅法》,明訂保障國民的「居住權」,確立社會住宅為重要政策,並賦予中央與地方相關法源和制度工具。目前荷蘭的社宅存量超過 240 萬戶,佔住宅總存量的 31.5% 左右,相對於台灣只有約 0.2 %,比例相當懸殊。
這邊精選 7 個實地考察的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案例跟大家分享。其他關於台灣和荷蘭的住宅分析、阿姆斯特丹與台北市的社宅比較,以及荷蘭社宅的發展歷程,在報告中也都有說明,歡迎下載詳閱。
我在報告最後,針對台灣的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提出下列四點建議,如果各位看完也認同的話,希望能夠協助分享給對社宅有興趣的朋友,讓更多人看見都市再生和社宅政策的多元面向。
(一) 整體區域開發的重要性
不同於台灣的社會住宅往往是獨棟的建築物,相關的規劃僅限於建築物本身的外觀設計、房型規劃、公共設施等,在荷蘭社宅則是整個區域都市更新的一部份,因此較能夠整體考量交通動線、區域混居、周遭環境和景觀,甚至融合當地的歷史和文化。
以東碼頭都市更新區為例,在規劃的同時就考量到與市中心的公共運輸串接(輕軌、公車、自行車道等),區域內的建築物也保留碼頭文化的倉庫意象和舊城街屋的立面設計,更重要的是,實際上根本分不出哪些建築物是社會住宅,因為外觀上沒有明顯差別,且沒有特別分區,連公共設施也都是所有居民一起共用的。
(二) 人本交通設計應從生活為出發點,而非硬體建設
在台灣很常出現狀況是在市中心蓋了自行車道但是沒人使用,然後就有許多人會認為是國情不同造成的必然結果,但其實荷蘭在 1960~70 年代也是大量的蓋公路、市中心塞車的情況更是不亞於現在的台灣,但是當一條條大馬路貫穿市中心、破壞城市的紋理,中產階級也紛紛遠離市中心,造成老城區的落後和治安問題,民間開始反思並形成一股力量要求政府改變。
以新市場都更區為例,原先阿姆斯特丹政府規劃在此區域建設高速公路和地鐵,直接貫穿城區並大量徵收房地,好讓住在外圍的中產階級能夠更快速又便利地到達市中心。
在當地居民的強烈反抗下,政府取消高速公路通過老城區、更改地鐵的路線,並讓原來的居民能夠繼續留在既有社區,並且擴大人行空間、縮小道路,盡可能維持街區的紋理風貌。
從這場運動之後,「把最好的空間留給行人和自行車,讓居民可以享受生活」的概念,逐漸成為往後荷蘭推動都市更新的原則之一,甚至出現像是⾃來⽔廠都市更新區的永續社區,不只保留大量綠地和開放空間、做雨水回收,更限制所有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只能夠停在外圍的停車場再步行回家。
(三) 社會住宅不應只是單純的住宅,而是提供多元功能及服務的社區
在台灣提到社宅,通常比較多會被談論的還是住宅本身,像是房型、坪數、租金、戶數、物業管理等等,交通便利性或是附近綠地面積也有但相對上比較少,其他的服務,像是醫療、社福、托育、長照等服務則又更少被看見。
荷蘭在早年因為房屋短缺,所以也是以蓋更多戶數的社宅為主要目標,能夠讓愈多人有地方住就好,因此出現像是拜爾美米爾社區一樣大規模的高樓層、高密度住宅區,也提供大量社宅。但事後證明,這樣的作法是相當失敗的,變成接收大量貧窮移民的地方,導致社區破敗、治安問題嚴重,空屋率一度高達 25%,計畫也被迫中斷。
後來政府提出更新計畫,約有一半的高層建築被拆除,換成中樓層與低樓層建物,增加住宅的多樣性。原先居住與工作、生活被區隔的空間規劃被重新改成混合居住、購物、停車和交通運輸的空間;一、二樓過去充滿小型的公共空間和機房,也被打掉換成大面玻璃的穿堂和店舖;建築物挑高增加穿透性,並且重新打開街道,讓街道成為公共空間,減少治安死角。
更新後,社區不但有大面積綠地,同時也出現公共托育、長照中心及醫療服務站等服務,上述種種的改變不只提升居住安全,也改善了居民社會經濟的問題。
(四) 過程中會出錯是正常的,但要記取教訓不斷地嘗試和修正
「try and error」(試誤法)是在科學實驗很常使用的研究方法,回顧荷蘭的都市更新和社會住宅發展史,也不難發現當中有許多失敗的例子,像是拜爾美米爾社區和早期開發的新⻄區都更區,都因為建設大量的密集住宅,加上又卻乏優質的公共建設,導致住戶大多收入偏低,衍生出許多社會經濟問題。
台灣在跟已開發國家,甚至鄰近的香港、南韓相比,社會住宅的起步算是比較晚了,有很多機會能夠借鏡其他地方成功及失敗的案例,作為台灣整體社宅規劃以及地方在推動社宅時的參考。當然難免還是會因為政治和社會的環境不同,所以實際上遇到的問題也不盡相同,但重要的是要從每次錯誤的經驗中記取教訓,不斷地朝更好的社會住宅及城市發展邁進。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108年赴荷蘭考察報告(CC BY-SA 4.0)
全文下載:https://reurl.cc/R13ZgZ
都市紋理分析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