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遺產喪葬費扣除額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婚主義,及時行樂的羅霈穎,生前以『我自己就是豪門,我幹嘛要嫁入豪門?』的霸氣言論,讓單身一族相當佩服,她靠著房租租金就能過活,下半輩子無憂無慮,奈何命運弄人,對於身後事,她曾說「我沒小孩沒人拜呀,樹葬海葬都不錯」。
羅霈穎沒有留下孩子,逝世後,她留下價值3億元海內外房產,羅霈穎的媽媽高齡94歲,她也有兩位哥哥,一生美麗,活的精彩的羅霈穎,留下的財產該怎麼處理,後續的遺產稅又該怎麼辦?
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指出,按部就班仔細檢查每一個可以節稅的空間,『不該繳的稅,不必冤枉繳』!
#第一步:要先計算『遺產總額』是多少?原則上所有財產都要課稅(海內外財產都算),如果是國內的房地產,將會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比市價低很多)。
但可以注意有一些財產可以不必計算遺產稅,像是: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的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3. 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勞工保險的保險金額。
4.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等等。
#第二步:計算出遺產總額後,接下來減掉1200萬元的免稅額。
#第三步:繼續扣掉個別的扣除額,例如:扣除母親的扣除額123萬元(如果父母都在可以扣246萬元)、負債(例如銀行房貸,需有確實證明)、喪葬費用123萬元、遺囑執行人費用(如果有遺囑)….等。
假設單身族擁有2億國內房產,也許公告地價現值1億元,加上國外資產可能1億元,扣掉1200萬元免稅額,再扣掉123萬元母親的扣除額,以及銀行貸款假設8000萬元,也許剩不到1億元的『課稅遺產淨額』
我們把『課稅遺產淨額』1億元 ╳ 15% - 2,500,000(累進差額)等於1250萬元,還可以在減掉扣抵稅額(因為如果在國外有財產,已經在國外繳納的遺產稅,可扣除),所以整個遺產稅可能不到1000萬元。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會不會比較省稅?因為如果母親繼承,等母親過世後,同一筆遺產還要課一次遺產稅,乾脆拋棄後由兩個兄弟繼承,不就少了一次課遺產稅的機會嗎?
理論上好像對,但是法律上特別規定,如果同一筆財產在5年內有繳過遺產稅,是可以不計入遺產計算(可以參考本文前段第一步驟的注意事項),母親死亡前6-9年內有繳過遺產稅,可以依照比例80%、60%、40%、20%來扣除。如果媽媽已經94歲了,不一定要為了節稅這個理由拋棄繼承。
此外,如果媽媽拋棄繼承,那123萬元的扣除額也是不能計算的。
提醒大家,最好的節稅方法不是在事後做,而是提早在自己年輕的時候就做規劃。
讓自己活得精彩,也留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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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計算算式: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遺產喪葬費扣除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險法新修法,未滿15歲身故可領61.5萬喪葬費用】
之前我們曾經探討過這個問題:15歲以下兒童身故到底該不該理賠、要理賠到什麼範圍,一直以來保險法107條的規定立場都搖擺不定,加上五月底通過的最新修正,本條前前後後總共修法過八次了。
這次是新增了:【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身故,可以領遺產稅法中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也就是說,未滿15歲的兒童死亡在以前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現在可以領遺產稅法喪葬費的扣除額123萬元的一半,可以領61.5萬元。
這次的修法,跟我們的觀點採取了不一樣的立場。
但這也是我們當初擔心的問題:難道61.5萬的理賠額,是完全不會有道德風險的嗎?或許以實物給付的理賠方式,比新修法的規定更能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另外有說法認為,新法上路前要趕快再先買保單,才能保障兒童的權益,但我認為這個說法也不完全正確。
因為在這次修法之前,未滿15歲的兒童只能拿回所繳保險費;但這次修法之後,可以理賠到不超過61.5萬的喪葬費用,若以拿得到理賠的角度來說,這次的修法反而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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