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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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爭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 ... 法律見解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予買受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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