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罷免權利的距離———
罷免現任立委所需的票數,竟然比支持我的68,206票還要少?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1條及第90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以2020年新北市第九選區的選舉人數241,303來看,罷免國民黨立委林德福的同意票門檻僅為60,326,甚至低於我在這次選舉中得到的68,206票。撇開政黨立場的不同,這個現象對台灣政治的長期穩定發展,很可能會產生許多負面影響。
罷免權利是某種程度民意對於選舉結果的反悔,是選舉制度上的補救,但並不應該淪為選舉情感的宣洩或報復手段。我們認為,多數台灣成熟民眾同意且支持公民具有權利理性地汰換不適任的公職人選,但罷免的權利不應該淪為針對個別政黨、意識形態的攻擊或報復方式!
去年一月,我們將在2020年新北雙和的挫敗視為下一次進步的動力,也坦然接受這次選舉的結果,持續深耕、關注地方議題。為了健全的政治生態與公民社會,我們要在此呼籲,對公職發動毫無根據、無差別的動員罷免,勢必動搖我們所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破壞公民社會對於選舉制度的信任,使罷免成為選舉失利與情感仇恨的工具!
但是,如果有民選的市長、立委、議員等公職,無心市政、廢弛職務、刻意欺騙違背承諾,將這個職務當作跳板,馬上參選其他職位,辜負選民的期待,對市政造成嚴重傷害,由市民自發性的提出罷免,不但具有正當性,也是展現民意、守護民主制度的最好作法,我們也一定會支持!
#年輕抗體
#蔡沐霖
#成熟公民社會
#理想與理智的平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差別 在 田雅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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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差別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下台!
陳宗彥違法輔選 行政中立當狗屁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日前身著蔡營戰袍,在蔡英文總統桃園市北區競選總部,介紹總統立委大選與投票注意事項時,呼籲新住民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要集中政黨票投給民進黨,引發外界嚴厲批判違反行政中立。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立委賴士葆今(16)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陳宗彥身為選政機關與《選罷法》業務主管,竟然公開違反行政中立,明顯為了個人、政黨政治利益而違背民主精神,國民黨團強烈要求陳宗彥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並且下台負責。
曾銘宗指出,根據《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同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陳宗彥12月14日下午在桃園活動的公開發言,明顯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曾銘宗質疑,以陳宗彥的心態,國人怎麼能夠相信內政部會同中選會在這次大選中,會扮演好獨立、公正的角色?蔡政府官員小動作不斷,越到選舉後期,是否還會耍出「賤招」,做出相關違反行政中立的「演出」?曾銘宗痛斥陳宗彥的言行舉止,已對公務員違反《行政中立法》做出最壞的示範,國民黨團要求陳宗彥立刻下台負責。
藍委賴士葆表示,陳宗彥是內政部政務次長,主管業務就是選舉相關工作,竟然在公開場合要求新住民選民,「政黨票不要投小黨,通通投給民進黨,這樣才不會浪費選票」,這不僅違反《行政中立法》,還違反《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囂張、狂妄的態度,陳宗彥難道不用下台,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嗎?
賴士葆批評,行政院現在也變成第2個蔡英文競選總部,所有部會介入這場大選,赤裸裸地在全國各地,利用行政資源輔選,吃相難看,也從不遮掩;同時也利用國會多數,要通過甚麼法案,就運用多數暴力強行通過,視民主為無物。他強烈抨擊,一個主管選政工作的次長,膽敢在公開場合肆無忌憚地干預選舉,這就是蔡政府三年多來的鴨霸與蠻橫!
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差別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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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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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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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差別 在 [新聞] 「送禮給公務員」 幾百元不算行賄嗎? - 看板PublicServa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送禮給公務員」 幾百元不算行賄嗎?
建立時間:2019/03/07 10:01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全文授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過年期間家家戶戶大掃除,以求除舊佈新,過個好年,因此,不管是年前或年後,各縣市
清潔隊之清運人員無不全力投入清運垃圾,甚至加班清運,可謂倍極辛勞,某地方卸任市
長遂抛出應給予清運人員紅包鼓勵之議題,引發正反熱烈討論。不少熱情民眾真的包了紅
包丟給清運人員就離開,清運人員找不到人退還,不知如何處理,徒增困擾,最後只能將
收到的紅包交給單位政風人員,政風人員再以機關或單位名義轉贈公益團體。
台灣是一個法治社會,廉政亦是當前國家發展一個重要之指標,公務員之廉潔清明,乃國
家社會進步之基石,但或許是國情之關係,實務上仍存在此類「送禮給公務員」之陋習,
不管行為人動機是為了感謝公務員辛勞,或是別有目的,在法律上確實存在貪污治罪條例
中「行賄罪」之爭議,藉此機會,以下列2則案例評析說明。
【案例一】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老王為建設公司老闆,某日該建設公司推了一個建案,因有資金上之壓力,老王希望該建
案能及早交屋予客戶取得資金周轉,遂在完工後向地方政府建管單立申請使用執照時,送
上茶葉及水果禮盒給承辦之公務員小陳,請小陳以最速件審核,讓使用執照能早點核發,
小陳推辭不掉後,遂將茶葉及水果禮盒交給單位之政風人員,政風人員依法轉由廉政署調
查後,老王被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移送法辦。
【案例二】違背職務行賄罪:
老李名下有多棟房子出租,因而取得頗高之租金收入,在申報所得稅時,漏報了其中2戶
之租金收入,惟嗣後仍經稅務人員查出,並請老李補稅,老李為了少繳一點稅,在補送相
關文件時,遂將裝有新臺幣5萬元之信封,連同補稅資料交予承辦公務員小林,並要求小
林剔除其中1戶租金收入,減少補稅金額,小林遂將該信封及現金交予單位之政風人員,
政風人員依法轉由廉政署調查後,老李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移送法辦。
【評析說明】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就行賄罪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按即公務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二條人員(按即公務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故行賄罪就行賄者要求公務員欲為的事,視有無違背
公務員本於職務及權責應該做或不應該做與否,而有違背職務行賄及不違背職務行賄之別
。
舉例,案例一老王送禮,僅是請小陳以最速件處理,並未要求小陳要放水或放寬審核標準
,小陳依老王所遞交的文件,本其職務及權責,遲早是會核發使用執照,差別只在時間上
是否按一般期程或提前核發而已,此時,老王之行為即屬不違背職務行賄。又案例二中老
李漏未申報2戶租金所得,公務員小林本其職務及權責已無裁量之空間,必須核予補繳2戶
租金之稅額,老李要求小林僅核補繳1戶租金稅額,顯然是要求小林為一違背職務之行為
,則其行為即會被認定屬違背職務行賄。
又行賄者所行賄之物,並不限金錢,凡是可以換算其價值之物均屬之,例如案例一中老王
所交付之茶葉及水果禮盒,是可以訪價或得知其購買時之價額,即屬賄賂之物無誤,換言
之,小到珠寶、手錶、名筆,大到土地、房屋,凡是有價值之物,且該等價值並不要求要
很昂貴,只要該物足以影響公務員之行為,就可成為賄賂之物,例如該公務員喜好線上遊
戲,行賄者交付價值僅100元之遊戲點數,恰為公務員所需,而使公務員動搖而答應配合
,則100元之遊戲點數當屬賄賂之物無誤。
另外,除了上面所說之有體物外,可得計算其價額之無體物亦算,例如接受招待飲宴、唱
歌、旅遊、按摩、看秀、上酒店,或與承辦公務員間恰有借貸關係而表示可免除債務,或
應允公務員插乾股或交付線上遊戲可交易之寶物、武器等,雖非實體物,因均得計算其價
額,故都屬行賄之物。
公務員廉潔自持乃天經地義之事,依法行政更是所有公務員應奉行之規臬,在法律規定下
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不該做的就不可以做,與公務員接觸若送禮,公務員其實並不會因而
對你有所感激,因為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係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
者之餽贈,若遇餽贈,應立即簽報長官及通知政風人員,公務員根本無收受之理由及依據
,反而,民眾交付財物後,會造成公務員之困擾,除負有將所收受之物簽轉機關長官及政
風人員之義務外,若認屬行賄之行為,甚至要接受司法傳訊作證等之調查,在繁忙之公務
外,尚要應付這些不必要之程序,任誰都不想遇到。
【結論】
老王縱使只是送茶葉及水果禮盒,未達違背職務之程度,亦要負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責,老李更不用說,因其行為涉及違背職務行為,其欲少繳之稅額或許僅有數千元,卻仍
應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牢獄生活,兩人非但無法花錢消災,根本是花錢找罪受
,不智也不值。
最後,民眾若遇到認真負責之公務員,欲表達感謝之意,一句發自內心的「辛苦了,謝謝
您」,實勝過千萬銀兩,切勿存在僅是小東西或小錢,沒關係或無所謂之觀念,因為這樣
做不是在感謝公務員,而是害了公務員,自己亦因而要面對一連串的行政或司法調查,何
必呢!(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07/152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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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lawmenu
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規範的另一個意義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中的「賄賂」及「不正利益」,在司
法院21年上369號判例所定義下,前者指「賄賂」指的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後者「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判
例」並不是「法規命令」,卻在司法院的所屬各級法院內,有拘束法律構成要件的效力。
而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可不可以說成是賄賂罪相同內涵的特別規範?同樣在補充
賄賂罪客體的命令規範衝突上,雖然也會產生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適用阻卻違法與否的問題?因為本規定所指的是「行為人行為規範的合法性本身」,或是
法令衝突間的不同機關間裁量的法律適用關係?我们並不全然知道法務部或其執行機構會
作如何的選擇?畢竟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但書第(四)款規定:「因訂婚、結婚
、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
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中,必須是對於有利害關係者,且係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而在「職務上不作為」而言,如
果第四點但書第(四)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是浮動的標準,那麼豈不公然成為政
商假藉機會違法饋贈洗錢的出口。在小市民的眼中新臺幣3000元與100萬元代表的意義當
然不同,而這會不會成為法律上的漏洞,即可能因此使此一法令賦予權限,在作法及民眾
觀感上因合法饋贈區分等級過大,而因此產生法律適用上的不明確,及社會法律道德上的
強烈譴責,相信這都是大家在適用法令的位階比較上所不願意見到的差別吧。
※ 編輯: cat886688 (206.189.88.124), 03/07/2019 20:22:17
※ 編輯: cat886688 (159.65.131.29), 03/08/2019 15: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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