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 新建案佔用道路用地,#公權力拆了👷♂👷♂
近期 #永康區 新推一批 #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 #工務局 依台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2019年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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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41115中天 投資高投報頂樓加蓋 小心使用權爭議與緩拆風險 影片網址→http://youtu.be/ALr-2WXJTu8 感謝記者 張若妤 的採訪,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寫明,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頂加,只要沒有影響到公共安全的頂加,都列入緩拆。 緩拆,要多繳房屋稅,畢竟使用空...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市 違建強拆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將送議會審議🏗🏗
#桃園市副市長李憲明 2019年11月21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 #都發局「#違章建築強拆收費自治條例」專題報告後表示,違章建築在台灣是很重要的議題,多年來政府處理大多動輒得咎,以往議會審查預算時,提及違章建築議題也有多元的意見。2019年市府提出《違章建築強拆收費自治條例》草案,針對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 #農地 大型違建物優先拆除,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其餘既存違建則按現行《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分類拆除順序處理。而對於一再浪費 #行政資源 之大型及重複的違建,在條例審議通過後也將依規定收費,以達撙節行政資源及提升建築管理成效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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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在 宋立彬·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高雄新規定:這些違建有解了!】
阿彬今年(5/8)市政總質詢時強烈提出 #自家車庫違建甘有解❓
質詢時阿彬提出,若在無佔用他人土地、無危害公共安全或個人居家人身安全或無阻隢消防救護下,市民能否透過申報、列管方式、實地由專責單位來檢查安全性與地權等政策來取代現有的違建拆除。
終於‼️終於!工務局於今年9月9日新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只要未經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或公共交通,並符合要點內情形,拍照建檔列管即可,就不會被列為拆除對象囉!
阿彬提出的違建問題終於有了進展且修正了條例,一來能解決常見的實質違章問題;二來能還給市民自有土地的自主權,除了保障自家安全的空間,還能解決市府與市民的難解之題。
🎈YouTube:
https://youtu.be/7tzHPRd2KBs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7/4053054
🎈工務局違章建築要點:
http://pwib.kcg.gov.tw/App_File/File.ashx?vt=gQ2gX3J3m94%3d&file=UbQbDfnROBSiL2urd9sTYkaO4gmudTMLlEq!ahd!ja!b1k!TTkhT!ahd!mK90NIqxob!b1k!gJAVYWx3GsX8ayQJLNbOL1wHQALYZCfWpfG7Y1htJyiHwlKg7MjMgR8LiMCpPVFOvceXPBywhRvIvpGea6g%3d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41115中天 投資高投報頂樓加蓋 小心使用權爭議與緩拆風險
影片網址→http://youtu.be/ALr-2WXJTu8
感謝記者 張若妤 的採訪,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寫明,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頂加,只要沒有影響到公共安全的頂加,都列入緩拆。
緩拆,要多繳房屋稅,畢竟使用空間確實有增加,但不代表合法,仍然會有風險性存在,因此盡量買「內梯型」頂加(到頂樓必須經過所有權人住家),而不要買「外梯型」頂加(不需經過他人住家可直達頂樓),風險性較低。
投報率,過去5~6%,甚至更高,現在大約3~4%,因為薪水沒漲,所以導致租金與房價漲幅脫鉤,租金行情並沒有因為房價漲而跟著漲,所以投報率降低。
頂加出租對象多半是學生族群,畢竟年輕人,有體力不怕爬樓梯,小資男女要省/存錢,所以寧願降低生活品質承租共用衛浴的雅房,或是隔間套房,所以盡量鎖定大學附近的頂加,也比較好出租。
房仲銷售銷售部分,我們都會請買方簽一個切結書,白紙黑字載明,明白告知這是「頂加」,以免萬一將來被拆,或者是使用權有疑慮樓下住戶抗議時,才不會回過頭來賴到房仲頭上。
以下是新聞報導……↓
雙北地區,租屋市場需求大,尤其位於大學辦公大樓周邊的老公寓,自用出租兩相宜,是投資客的最愛,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把頂樓加蓋隔成4~5坪的套房分租,每個月租金不到一萬元,學生和小資族付擔得起。
記者 張若妤:頂家加蓋的房子使用空間大,除了投資喜歡購買之後整修隔成套房出租,其中投資報酬率,又以中古公寓的頂樓較高。
頂加投資客 高先生:買頂樓加蓋投資正常來說就是像養老一樣,租金從以前到現在調不多,但是房價調(漲)很多,所以造成以前買投報率真的非常高。
以高先生為例,幾年前在永和地區花1100萬元,購買32坪的中古屋,頂樓加蓋做投資,光是租金一個月就有4.6萬,看似完美的包租公養成計畫,如今想再投資,報酬率不如以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在台北市精華區)除了套房還勉強有2%多一點點(租金投報),絕大多數正常三房兩廳兩衛的產品,根本早就已經1%多了,頂加還有3~4%,那當然值得,可是風險要考慮進去。
以台北市頂樓加蓋投報率,5~8年前少說都有5~6%,如今投報率只剩下3%,一般來說,民國84年以前既存的頂樓加蓋被列為緩拆件,俗稱合法違建,84年以後的新違建,一旦接獲檢舉就會即報即拆除,投資頂樓加蓋前,可得三思。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1675167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在 Re: [閒聊] 高考行政法~ -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105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法
請問:
1.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2.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
是否違法?
3.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大家好 在下是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擔任鍵盤公職國文科名師
主任的鍵盤專長是國文 今天順便來談一下行政法 不見得對 同學們參考看看
關於這題要點的性質 網路和補教界眾說紛紜
不過以主任在地方機關和中央機關各待過幾年的經驗來看
這題同時考了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程序法 地方制度法 國家賠償法
也顯見眾多補教界行政法老師缺乏行政法制的實務經驗
鍵盤本班由具行政實務經驗的主任親自任教 品質有保障
如果同學有在地方機關做過法制業務的話 就第1小題來說
單純靠法條規定和實務運作去解 不用牽扯太多學說理論 解起來也還行的通
以下先看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和第2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都有法定名稱
法律(法 律 條例 通則)
命令(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自治條例(縣市名+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縣市名+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至於法規命令 實務上大多是採取(中央)命令和(地方)自治法規 委辦規則的方式
所以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也有法定名稱
而且如果要明確定義為法規命令 那要先寫出他的法律授權依據
還要論述他如何對外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再來要點這個名稱有沒有被包含在裡面? 依上面的法律規定沒有啊
所以這個要點的性質就不會是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法規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那就比較可能是行政規則 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
而且他的性質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權行使的基準
題目有告訴我們 依照建築法規定 違建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那這個要點是說 有危害公安環衛交通水保的 要優先查報拆除
其他在規定期限內的 先拍照列管 再分期計畫處理
要點規定並沒有違反建築法的規定 比較像是地方政府的執法裁量基準
所以從名稱和性質來看 這個要點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性行政規則
當然啦 同學也可以繼續引申
可以說這要點的性質是行政規則 但因為影響人民權利甚鉅 應以自治法規定之為妥
諸如此類的 看自己要怎麼寫
那第2小題的部分 主任是覺得有違反平等原則和無正當理由而差別對待的規定啦
其他的就不多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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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605441.A.5CD.html
※ 編輯: grioo (36.227.75.84), 07/16/2016 02:04:56
但也有性質是屬法規命令 形式上以公告和令發布為之 稱為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
※ 編輯: grioo (36.227.75.84), 07/16/2016 1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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