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遇到恐怖的 #惡鄰居 該怎麼辦?
最近新北市有女子指控自家樓下的鄰居瘋狂控訴自己家有噪音,甚至曾發生過一個月內瘋狂來敲門理論多達11次,這種情形聽起來真的是很可怕,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惡鄰居時可以怎麼處理呢?假如鄰居真的時常發出噪音,我能 #向警察機關檢舉 嗎?
類似的情況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少人都遇過,鄰居可能對於聲音特別敏感,只要有一點聲音就會瘋狂向警察檢舉,要警察來上門查看甚至開罰,然而這樣的情況其實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喔!
在刑法裡有規定所謂的 #誣告罪,假如是有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是其他懲戒處分,故意向公務員誣告的話,最高可是能處 #7年 的有期徒刑,因此像是恐怖的鄰居故意向警察 #亂檢舉,想讓自己被開罰時,在實務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是誣告罪,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自己一個亂檢舉他人的行為,可能會讓你受到刑事審判。
此外,假如真的遇到鄰居不斷製造噪音時,可以怎麼處理呢?
其實主要有兩種方法可以去阻止這樣的恐怖鄰居,第一個就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的規定,在社維法第72條就有規定,假如有 #製造噪音 或是在 #深夜大聲喧嘩,#影響公眾安寧 時,最多可能會被開罰 #6,000 元!
因此,若是遇到鄰居在深夜時仍然大聲放音樂、大吼大叫等情況,在勸阻不聽之下,就可以向警察檢舉,警察可能就會依社維法的規定給這個惡鄰居一張罰單。
另一個就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而這規定就是我們常常在說的 #惡鄰條款,假如鄰居有 #違反法令 或是 #違反規約,並且 #情節重大,像是深夜不斷大聲喧嘩造成大家不得安寧,多次 #勸阻仍然不聽 時,就能依此規定,由社區的管委會 #召開會議 做出決議, #訴請法院 強制讓這個惡鄰居 #搬離社區。
當然,畢竟大家都是鄰居,都住在同一個社區,彼此間其實還是以 #相互尊重 與 #溝通 為優先,以法律途徑解決是在無可奈何之下不得不的選擇,尤其是現在疫情期間,大家都會 #居家辦公、上課,待在家的時間較長,可能會因為家庭成員較多發出較大的聲響,所以大家除了居家防疫外,也要注意在家時的音量,以不影響其他人安寧為前提去進行日常活動,如此一來也能避免很多鄰居間的紛爭,互相尊重,才能維持良好的鄰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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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買房,萬金買鄰」
話說「千金買房,萬金買鄰」,現今都會區的公寓大廈房屋賣買價額甚高,大家買房時,對於房屋的賣買價金、格局、地段的考量,莫不精打細算,但是房價(X)和鄰居的生活態度(Y),X與Y之間卻不一定成正比,常常變成我們購買房地時一個難解的習題。
但是,問題遇到了,總是要想辦法解決,告狀俠來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甲男向堂哥承租『一定吉』社區A棟5樓之1居住,長期在居住之屋內養狗多隻,不僅吠聲產生噪音,又不注意清潔衛生,造成嚴重惡臭;又會將狗狗拴綁在社區中庭,除了不妥善清理其排泄物及餵食之骨頭等廚餘廢棄物造成髒亂外,其中更有大型犬隻見人即吠且作撲人狀,使得同社區其餘住戶心生畏懼,不敢從中庭進出,經管理委員會以甲男違反社區規約中竉物管理規定,多次促請改善,仍拒絶不予改善。唉…這要如何是好?
Q:甲男有義務遵守『一定吉』社區規約嗎?
A:要哦!承租人(即甲男)或使用人雖非區分所有權人(指A棟5樓之1之所
有權人),仍有遵守規約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Q:有發生這樣的情形時,可以怎麼做?
A:住戶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5項的規定,要求『一定吉』社
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亦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4項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5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Q:甲男這傢伙經管理委員會多次促請其改善,依舊頑冥不靈、我行我素時,『一定吉』社區其他住戶有無大絶可以施放?
A:有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透過管理委員會對於
甲男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立法者考量將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強制遷離,對住戶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之限
制甚鉅,這是為維持公寓大廈其他住戶共同利益之最後及最激烈手段,同時
為了兼顧其他公寓大廈住戶之居住安寧等利益,所以要具備三個要件:
1. 須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2.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而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3. 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其遷離。
甲男之行為顯然違反規約規定,破壞社區環境衛生,影響住戶之安寧,嚴重
妨礙社區之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所以在具備前面三個要件時,
可以對於甲男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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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的今天,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法院一審被判決必須搬離再興社區,但是最後二審勝訴,法官認為愛滋病患也有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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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律拒於門外:愛滋病患
2005 年,專門收容愛滋病患及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再興社區租了一間房子。但是,再興社區卻表示,關愛之家的遷入違反新修正規約:「住戶不得將社區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
關愛之家則認為,他們並未收到通知且未參與開會,因此不應該受新修正的規約拘束,又認為再興社區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限制社區不得安置愛滋病患,妨礙住戶的使用自由。
2006 年時,一審判決再興社區勝訴,關愛之家的愛滋病患必須遷離社區。法官認為,再興社區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且沒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的自由」,社區新修正的規約也符合公序良俗。
另外,判決也指出,這個規定不是限制愛滋病患「居住」於此,而僅是為了住戶的健康及居住品質,而不得作為「收容或安置」愛滋病患的用途。
此外,考量到關愛之家收容人數比例偏高,佔台北愛滋病感染者的 1.68%,再興社區是純住宅區,住戶密集,增加接觸及傳染機會,對於住戶的衛生健康和心理造成威脅,判決關愛之家違反規約「不得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必須遷離再興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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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
2007 年 8 月,二審判決逆轉。
同一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上路,《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及安養權。
法官也強調,愛滋病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也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親吻、蚊蟲叮咬及日常生活中如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上課等,並不會傳染愛滋病毒。
而且愛滋病患在接受雞尾酒療法治療後已有效延長生命,法官認為人類並非不能與愛滋病患共存,社會應該減少對愛滋病患的排擠與歧視,因此新修正的規約明顯是違反公序良俗,再興社區不得以此規約要求關愛之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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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是醫療問題 更是人權問題
這個案子暴露的問題是,社會最不缺少的就是歧視,存在於對性別、種族、或某群體的「不理解」,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法官賦予誰權利、要求誰承擔義務,往往有自身的價值判斷及理念,因此很可能因為一個見解,維持了部分居民的安心,卻關上愛滋病患回家的門,也關上讓大眾理解並減少歧視他們的機會。
但愛滋是病不是罪,應該還給他們應有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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