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媒體報導,翁茂鍾案中「由於捲入的司法官人數眾多,法官與檢察官都各逾50人,司法院訂下網開一面標準,如果沒有承審過翁案,那麼只要是與翁一起見面吃飯次數在5次以下,收襯衫在3件、補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過,不予調查,以免血流成河。」
如果報導屬實,我想請問司法高層四個問題:
一、涉案司法官收受禮物,有沒有單次超過三千元或一年超過一萬元的狀況?
二、相關宴飲和收受禮物,有沒有應拒絕未拒絕,或應簽報未簽報的狀況?
三、就算沒有職務上直接利害關係,司法官接受富商宴飲招待,是不是和司法官的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四、前面三種狀況發生的話,有無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這些問題,都涉及到2008年訂定發布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對於公務員能夠收受的財物金額有明確的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5點第1項也明定公務員受贈財物時的處理程序: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第7點,更對飲宴應酬有嚴格的規定: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實標準非常清楚。面對一位曾經官司纏身、又長期以禮物宴飲攏絡司法官的富商,有沒有逾越標準,司法官心裡應該更加清楚。
而如果富商意圖建立人脈、染指司法的「翁茂鍾標準」,變成最新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除了逾越倫理規範、破壞平等原則之外,更等於為有心人士暗示出一條「交朋友的安全標準」。
最後,我想提醒一下司法高層:司法不是不容質疑,而是司法自身的作為,必須做到讓人民無庸置疑。只有拿出法治國的態度,公平且嚴肅面對規範,才能有效維護司法尊嚴。
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風5年接獲4次檢舉,
竟稱「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
【兩度去函一問三不知?檢調偵查不
代表金管會可以無所作為!】
⚠️5年接獲4次檢舉,勞動部卻不為所動?
近日國內勞動基金爆弊案,勞金局游組長涉貪炒股,復華投信、統一投信也被接連爆出涉案!從2014年12月至今,匿名檢舉游組長報告高達4次!其中檢舉內容,更不乏「行事跋扈,對龐大基金操作不公,且利用職權運作,選擇特定券商作為基金操作之合作廠商,且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等誇張行徑!
如今看來,若這些檢舉能在當時就受到重視、妥善處理,或許早已亡羊補牢,即早的使游組長內神通外鬼的計畫胎死腹中!然而經嘉瑜日前去函詢問勞動部政風當初針對此些檢舉為何冷處理?對方竟回應當時已「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但查無不法。
嘉瑜不禁好奇,接連4次的檢舉都查無不法,勞部政風究竟是盡了哪些「調查之能事」?對方回應:「訪談局內同仁4人、外界投信業者12人,他們都說沒有」,這就是勞部政風所謂「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簡直豈有此理!
游組長被檢舉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早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飲宴的鐵證,游組長FB自己都有貼出照片,這些照片連嘉瑜都能輕易看到,勞部政風卻「查無不法」,面對嘉瑜的質疑,勞部政風回應是:「我們沒有追蹤游組長FB」,如此可笑的回應,卻好意思說自己善盡調查之能事?這何止是未盡能事,根本是敷衍至極!
而這其中的對於數次檢舉函的調查失職,勞動部至今竟仍未去追究相關責任,究竟是敷衍了事、擺爛裝死,抑或是官官相護,互相包庇?事關千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什麼時候可以給全民一個交代?
⚠️責任通通推給檢調,金管會卻坐以待斃!
在勞金弊案爆出投信涉案前,嘉瑜早已致電提醒金管會:這其中可能涉及圖利券商、拉抬特定股票等疑慮,請金管會盡速調查,金管會接電人員卻斬釘截鐵回應本辦:「日常監理查無異常、此案應與金管會無關等語」,現復華投信、統一投信接連被爆出涉案,也彰顯了金管會的調查態度是如何的消極怠慢!
事前的散漫還不打緊,事後的推託更是令嘉瑜無語!投信涉案後嘉瑜持續追蹤金管會調查進度,金管會卻一概回應:「檢調現正調查中,我們會配合」,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將責任全都推給檢調,卻忽略在刑事司法追訴之外,金管會針對此弊案,「依法」仍有繼續踐行行政調查與監理之職責。
黃主委曾於12/17質詢時回應嘉瑜:「金管會的調查權限並不如檢調」,真的是如此嗎?
勞金委外投信多達13家,復華、統一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投信涉案?」在這之中檢調的偵查有其侷限性,依據刑事訴訟法,檢調欲實施搜索扣押,需掌握初步證據並經法官簽核;反觀金管會依證信投顧法擁有的「業務檢查權」,只要是為了維護公益、市場秩序,不僅可以「隨時」請求投信提供一切財務報告,若遭拒絕還能直接前往現場檢查,並施以罰鍰、解職、甚至是勒令歇業等強制手段。
對比檢察官處處受限的偵查權,金管會的檢查權更具機動性、即時性,能夠做到事前防止、防患於未然!更不用說依金管會組織法,金管會還能主動報請檢調聲請搜索票!
證據的保全有其急迫性,統一投信相關涉案人員於日前遭拘提時,曾迅速將涉案訊息全數刪除,若真有其他投信涉案,在現今風聲鶴唳的情況下,恐早已著手進行滅證,在檢調因證據不足而舉步維艱的時候,不正是金管會的事前業務檢查權發揮功能的時機嗎?然而投信涉案爆發至今,我們看到的卻是金管會不斷的以拖待變、毫無作為!
我們期待吹哨者,但當對游組長的檢舉一再石沉大海、對可能涉案的投信,金管會也置之不理,有再多吹哨者又如何?
👉20201223質詢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ZjK6moEq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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