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員不騎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
#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交通部官員的冷氣房決策
越來越多機車騎士為了自保,都會在安全帽上方或側方加裝行車紀錄器,以便發生事故時能夠釐清真相。但近日北市議員陳建銘貼出交通部公文,表示上面說安全帽上裝行車記錄器的話,不能超過安全帽5mm,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處500元罰鍰。
換言之,就是「安全帽不能裝設超過5mm的行車紀錄器,否則可能受罰。」
此舉引來許多機車騎士批評後,交通部回應表示「行車紀錄器可以裝車上,不用裝安全帽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火速澄清表示「只要不是用螺絲或釘子強力固定在安全帽上,就符合檢驗規定。大多數人的行車紀錄器 或藍芽設備也都是用黏的或魔鬼氈,理所當然是安全又合法。」
事實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加裝在安全帽上的面罩通常也都超過5mm,更別說市面上銷售的行車紀錄器會小於5mm。#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另外,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也表示「到底是有多大的動機,要一再地從機車騎士身上剝皮? 」
然而,官員只坐在冷氣房內做決策已經不是頭一遭。先前環保署公告,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隨著選舉到來又政策大轉彎改成外帶臨時改內用以及商品中出廠時即附吸管就不開罰,政策朝令夕改!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臉書粉專發文發文「假裝關心機車的安全,其實想要搶錢」!這次引發騎士安全疑慮的不是裝在安全帽上行車紀錄器的大小;而是坐在冷氣房裡做決策的官員們的腦袋才對!官員們應該懂得體民所苦、走出舒適圈傾聽民意,而不是只知道在冷氣房裡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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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
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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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2/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的修正案
並於今年 1/20 日由蔡英文總統宣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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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
這條在台灣不太容易被檢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
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先上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QXsOSd1cM
這樣檢舉的成功率是???
還是其他法條能 XD
各位大大有建議的法條嗎?
還是我就送第43條第1項第3款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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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7.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14613013.A.365.html
嗯嗯,這個就是的困擾,高架以上很簡單
平面擺爛......
連跨三個,誰受得了QQ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2/2021 00:08:30
不然可能就撞上了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2/2021 00:28:10
什麼!!!所以內線切外線無敵?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2/2021 00:29:48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2/2021 00:58:29
我什麼時候中了鏡花水月?
痾...希望大大們冷靜點
我就問一句話,開我的影片連結聽我的東西摔落的聲音
如果當下是你載著家人、小孩,然後也許他們在熟睡中,這樣的急煞誰受得了?
我也不是為了檢舉而檢舉,如果只是為了檢舉成功機率而上來問也許可能,但...
也想知道如果真的發生意外,肇責怎麼算(謝謝有大大說至少三成)
我在當下發生後,回到家就檢舉了,因為這個真的太自殺式攻擊
當下沒事是因為後車有保持安全距離(兩個車身以上),所以我沒被追撞
如果遇上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呢?
財損就不要說了啦,時間???
不是因為檢舉魔人而檢舉,是因為你已經影響到我的安全
就是因為這點我檢舉
闖紅燈?無所謂啊,除非你影響了我或他人的安全,我一定檢舉
不然誰要花時間剪片???
P.S.另外補充一下,因為MTBSsales大大有說截圖有承辦人員姓名,所以我修掉推文了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3/2021 00:34:25
※ 編輯: taiwan08 (1.34.217.236 臺灣), 03/03/2021 0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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