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做個機會教育吧。
據本人專業的出車禍經驗(是的,我出過不少車禍,最嚴重一次是送便當時撞到賓士),警察曾經告訴我:
「絕對要等警察到現場定位後才可以移車,除了警察,任何人做的標記全都不算數。」
所以無論是哪一方強調要警察來後才可以移車,他都是專業的判斷。的確,車禍造成堵塞是誰都不願意遇上的事,但要指責車主不懂應變,那就是外行人說閒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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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段文字是在網友回應後的新增文字。
一些網友告訴我:「只要拍照以及描繪定位後可以移動車呀。」而且他們有舉出實際案例。
而我則是兩次被警察告訴過:「除非警方描繪,不然你們自己畫的都不算,所以警方描繪完成前都不要移車。」
(順帶一提,我第一次車禍沒有人傷亡,第二次則是有人受傷)
好的,我們明顯遇到同一情況,但警方卻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扣除「不同人的不同應變」這一個變因,那到底該不該移車呢?
這時感謝有網友列出實際的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另依同法授權制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所以依照法律,如果無人傷亡而且車輛狀況可以移動,經雙方同意,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如果有人受傷但處於可移動狀態,同樣經雙方同意後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但是依照實際狀況,有時為了要鑑定雙方肇事的責任,會很需要交通警察的位置判斷,所以如果為了維繫權益而不移動車,也是可以的(尤其如果自己查覺到是對方的責任比較大時,讓警方來記錄會是最保險的方式)。
所以最終結論是:移不移動車都可以,但要看雙方的態度及立場。
(而依照新聞中,有兩種不同的責任歸屬來看,不移動車,對雙方顯得較保險。)
感謝有心人一起參與討論,本人也受益頗多(好ㄟ)。
結論:肇事而無人傷亡者,應標繪位置後儘速移車。
https://tw.news.yahoo.com/%E9%96%8B%E5%A5%A7%E8%BF%AA%E6%9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在 南港警.向陽讚- 碰‼️ ~ 啊‼ 後面什麼時候停了一台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不可以走啊~~ 這樣可是肇事逃逸啊 你知道嗎? 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略以「發生無人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