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則新聞,內心終於感到較為欣慰,從2020年5月開始發病、直到7月底才確定是鉛中毒,其中個人的痛苦難以言喻,從一開始的記者會到後來步入官司訴訟,不斷有人『提醒』我應該見好就收、應該要看清楚羅生門在哪裡....種種之類的話,我不懂甚麼叫做見好就收?我是受害者我不能說話嗎?如果我身為基層民代且還是受害人的雙重身分都不能說話,那其他的受害者又該何去何從呢?
這其中許多的壓力、內外夾擊讓我感到心寒且痛苦,曾經想過是否就該放手不管、就此畫下句點,就在那時,呂院長的友人四處放流言傷害我,其中流言內容不乏『這議員真的貪得無厭、眼中都是錢,開口就要跟我們院長要幾億幾十億,選舉千萬不要支持這種只想要錢的人』,就是這番泯滅人性的話、讓我原本冷下的心情再度燃起,我看過可惡的人,但是沒看過這麼可惡又可恨的人!若是我向這類人低頭,放下心中的正義、那個我將是不值得被支持的人,果然世上終究存在正義,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曾梓展局長一直以來就是持秉公、鍥而不捨的心來辦理此案,一方面要追查案情,另一方面更要承受各方壓力,甚至有網路寫手抹黑曾局長,將此案件試圖導向西醫與中醫的長久鬥爭,最終曾局長努力有了結果,目前地方與中央的醫懲會皆以廢止醫生執照來回應,過程中也相當感謝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李善植局長對於受害人法律諮詢輔導及轉介的幫助,成功媒合消基會為眾多受害人提出民事訴訟,也感恩王邦安律師與周復興律師響應彥彤的邀請來為眾多受害人遞出刑事訴訟。
最後,我最想感謝的是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們,您們的正義感、您們的幫助,讓我們聲音得以發出不被掩蓋,許多記者朋友們看到受害小妹妹出面那一刻都紅了眼眶....讓我再次相信這世上存在著是非黑白,未來訴訟的路還很長,檢察官提起的過失傷害讓我們許多受害人無法接受,在法院上我們會積極據以力爭,祈求法官與蒞庭檢察官能夠為眾多受害人伸張正義,讓法律不再是某些人的工具,給我們相信法律與真實生活並非平行線。
#鉛中毒
#盛唐中醫
#台中市議員
#張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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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年跟 于秉鑫在一起後過的超精彩,
除了生活、工作上都多了一個人分擔以外,
莫名其妙的在法律上也長了很多知識🥰
刑事部分:
✅先是本人告前夫業務侵占
這因為檢察官認定發生時還有夫妻關係,而變成超過追訴期的半年變成不起訴。
✅然後被前夫告妨礙名譽
案件他針對我說他「只不過提供了兩顆精子而已」,檢察官認為我陳述的是事實,沒有實質上的妨礙名譽事實不起訴。
✅去年變成我們再告回去妨礙名譽
起因是前夫找友人打電話來罵「甘寧娘雞掰」,偏偏手機開擴音,但是後來于秉鑫心軟撤告,後來發現對這種人根本不用心軟。
✅然後被投(詐)資(騙)集團首腦告強盜罪
因為集團首腦很想來找幾個代罪羔羊,讓台灣會員自己先內訌,儘管首腦搞了兩個律師來對付我們,後來當然因沒有犯罪事實不起訴。
✅我們再告集團詐欺等
這部分目前還在偵查中。
✅還有告集團女「領導」誹謗
終於要開庭了!
✅同時去年告了車禍肇事者過失傷害
這部分的經驗告訴我們,遇到車禍肇事者千萬不需要心軟,直接跟警察大哥說要報案過失傷害就對了!不用浪費彼此時間。
民事部分:
✅處理了兩次車禍調解
一次是兩年前對方酒駕撞我們車,後來和解成功。
一次是去年的,還在進行中。
✅還有去家事法庭聲請幫妹妹改姓
經過對方抗告有撤告,終於結束,並且成功改姓。
✅再來重新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以及後續重新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總共被前夫聲請了現在是第四次
都已經有調節筆錄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很困難嗎?
✅另外我聲請給付扶養費兩次
目前再繼續幫小孩爭取更多債權證明!
是說,
是不是該去掛個法律顧問才對,
還是認真唸一下考個律師🤯
我半吊子,
心理諮商師也是夠應付自己周遭而已,
這樣好像不太好😅
人因夢想而偉大,
在我的世界裡是因困(無)難(賴)而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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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不管好,害路人跌倒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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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每個人對於寵物該怎麼養、出外溜寵物時該怎麼管,都有不同的意見跟看法,尤其寵物帶出門,有些人採推車派,有些人採牽繩派,也有些人採你乖乖跟在我旁邊派,但不論你是屬於哪種溜寵門派,都千萬不要忘記顧好你的毛小孩,別讓你的毛小孩在馬路上橫衝直撞,避免自己心愛的寶貝發生無法挽回的遺憾外,也可能害得別人家的寶貝回不了家。
然而我們還是時常在新聞上看到有沒管好寵物,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發生,難道寵物在路上不需要用牽繩牽好嗎?造成他人受傷會有甚麼責任要負責呢?
Q:飼主帶寵物出門時一定要繫牽繩或上嘴套嗎?
A:
不一定,按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了具攻擊性之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外,寵物出入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以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違反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如經令限期改善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另外對於具攻擊性之寵物,如經令限期改善而不改善,你家的寶貝毛小孩還可能會被政府給沒收起來。
由上述可知,動物保護法對於一般民眾所飼養不具攻擊性的寵物,只要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即可,並不一定要繫牽繩,但這裡的「伴同」可不是單純陪著寵物就好,伴同者仍應要負起管理寵物之責任。
但要特別注意!!!除了動物保護法外
部分縣市的自治條例(如台北市、桃園市)對於飼主遛寵物,還是有應使用鍊繩等適當防護措施的規定喔。
Q:甚麼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呢?
A:
依照農委會所公告之「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指的是危險性犬隻(如:比特犬、獒犬)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1、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2、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Q:那如果遛寵物時,因飼主沒顧好寵物,使寵物在街上亂撞導致撞傷、咬傷路上騎士或行人,並有過失的情況下,飼主有甚麼責任?
A:在這樣的情況下飼主會有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刑事過失傷害部分:
我國對於傷害罪有過失犯之處罰,不過由於刑法所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可是寵物就算會跟你SAY HELLO也不是法律上的人,所以並沒有辦法處罰寵物,但這樣的意外發生,如果是飼主未能善盡看管寵物的責任,使騎士或行人遭寵物的行為產生受傷的結果,則飼主將可能負上過失傷害的責任。
民事部分:
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之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
因此,假如寵物飼主在溜寵物時,沒有做好相當的注意之管束,則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飼主將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要多加注意的是,本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指對於該動物的直接占有人以及占有輔助人。
所謂之直接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所謂之占有輔助人係指: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如飼主請朋友幫忙遛狗,則該朋友則為占有輔助人)
總而言之,養寵物在現代來說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人,但大家在陪伴自己寵物時,還是務必多加注意自身寵物,避免造成自己與他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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