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搜索?請先取得入場資格
本次告狀俠要介紹的新聞,是刑事訴訟上非常重要的一點,同時也是寒窗苦讀幾年書的考生需要注意的考試重點「搜索」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60200.aspx
本件新聞指出,法院認為某警員未持搜索令的情況下,即進入詹男之工寮,當下未經同意,亦無緊急情況,擅自逾越自身權力,未經核准進行搜索,並起出槍枝及彈藥,法院認為警方搜索並不符合正當搜索程序,而排除該槍枝及彈藥的證據能力。
到底有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搜索呢?就讓告狀俠用Q&A的方式來帶你了解搜索常見的問題吧!
Q:搜索票由誰聲請?要紀載哪些事項?
A:搜索票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是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之。
而搜索票上要記載清楚以下事項
一、搜索票上一定要有「法官簽名或用印」
二、「載明搜索範圍」,搜索範圍有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法院應於搜索票上應清楚記載核准的搜索範圍有哪些。
三、「被搜索之被告、嫌疑人或扣押物」。但被告或嫌疑人如果身分不明,可以不用記載。
四、必須記載「搜索案由」讓被搜索人知悉被搜索原因。
五、必須記載「搜索的有效時間」,逾期則不能進行搜索,搜索執行完畢應交還搜索票予法院。
Q:搜索只能持搜索令嗎?
A:不是的,雖然我國搜索制度採有令狀搜索為原則,但立法者考量實務上需要,訂立了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無令狀搜索的方式有: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同意搜索三種。
一、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為了避免該人帶有傷害性武器,對於執行公務之人造成傷害,以及避免湮滅證據等情況發生,執行前述之公務者,雖然沒有搜索票,仍可對該人立即可觸及之處進行搜索,當然該立即可觸及之處並不是無限上綱,僅能在被搜索人可支配、控制範圍為限,如其犯案之汽機車、身體、座位等。
二、逕行搜索:可分為對人和對物,又稱緊急搜索。
1.對人部分:
為避免潛逃、擴大犯罪等,有下列情況,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搜索
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③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單純為對人的搜索,是不能搜索顯然不可能藏人的地方,如抽屜、鞋櫃,當然有些人的抽屜鞋櫃特別大,就另當別論了;如已經搜索到人了,也應立即停止搜索。
2.對物部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並且要層報給檢察長。
而不論是對人還是對物,都有事後須要向法院陳報之義務,法院審查完後,認為逕行搜索不應准許者,可以撤銷逕行搜索的處分。
三、同意搜索:執行搜索人員於「搜索前」,徵得被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可以進行搜索,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及來意,並將該自願意旨製成筆錄給受搜索人簽名。
同意搜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搜索方式,但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違法搜索的情況,所謂的自願性同意,指的是被搜索人知道自己被搜索的原因、理由,且完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於搜索前,同意予執行搜索人員搜索,縱使一開始同意,但在被搜索過程前、中,表明不同意被搜索,執行搜索人也應立即停止搜索;而自願之筆錄也應該在搜索前、或當時完成,不能夠做事後補簽、補同意。
但實際上許多民眾看到警察、多名警力靠前,即緊張出於非自願性的口頭上同意,並擔心有所不利而於事後補簽同意搜索文件,甚至有部分警察會有邊手摸車門,邊問「同意齁」、「我可以開車門看嗎?」等舉動,都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的情況。
Q:只要是違反搜索程序的證據,就絕對不能使用嗎?
A:不一定,法院還是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158之4條,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是否要採用該項證據,而法院在衡量的時候會考量以下幾點:
1.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
3.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4.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5.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6.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7.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8.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有令狀搜索是我國搜索原則,正是因為搜索行為會侵害到人權,所以在例外無令狀搜索的情況下,即會被加以更多限制,避免發生警察濫權,我想搜你就搜你的情況發生。
「逕行搜索附帶搜索」的推薦目錄:
逕行搜索附帶搜索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違法搜索
依照 #刑事訴訟法 規定,
搜索只有在 #附帶搜索、#逕行搜索 或 #得當事人自願性同意 的例外情況下,才能不用搜索票,一般來說都得事前聲請核發搜索票並出示才能執行,
其中逕行搜索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雖然可以先上車(搜索),但不能忘記在3日內補票(陳報/報告)啊!
法定程序很重要,這樣才能避免公權力濫用,而且本案法官說客觀證據沒有迅速保全證據的必要啦~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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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附帶搜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方查獲市價超過一億五千萬的海洛因,什麼是緊急搜索呢?】
▌ 故事是這樣的
金三角國際毒梟走私毒品來台被查獲,該集團三個月前派人來台設點販毒並調查內鬼,海巡署接獲線報與警方合作追緝,發現台籍高姓男子及泰國人SREENACK共乘機車外出,形跡可疑,於行經新北市某路段時,經攔查發現泰國人背包內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1塊,研判2人位在新北市的住所應為該集團毒品倉庫,在同日請示檢察官後,搜索住所,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76塊及不法所得新臺幣242萬5千元整。
▌緊急搜索是什麼呢?
先來看看法條吧!刑事訴訟法第第131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看出來了嗎?本條是在規定 #沒有搜索票 而可以搜索的情況。
第1項僅限於找人的拘捕搜索,而不在於蒐集保全證據或發現應扣押物。這叫做逕行搜索。
第2項的搜索目標則是犯罪證據,或是可以沒收的物品。這叫做緊急搜索。
▌原則上搜索應該要有搜索票
搜索的意思是,以發現被告(人)或犯罪證據或得收的物品為目的的強制處分,因為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3項,應該要有由法官簽名的搜索票才能為之。法律用語上,我們稱為「有令狀搜索」。
▌但凡有原則必有例外
有些例外情況沒有搜索票還是可以搜索,像是前面所提到的第131條,或是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在不同的情況會有個別的限制。
▌本案屬於第131條的情況
第131條第2項關於對 #物 的搜索,限於緊急狀況。而且發動的主體應該是檢察官,也就是司法警察不能自己說要緊急搜索就可以搜索,至少需要在檢察官的指揮之下才可以搜,因此有學者就批評這樣的規定有點不實際,因為第一線的警察沒辦法自己決定要不要搜;但是也有學者表示,警察其實打通電話給檢察官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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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搜索之後,應該在三日內陳報法院。
前面說過,原則上搜索應該要有法官所簽的搜索票,那如果是第131條緊急搜索不需要搜索票的情況,至少在事後也應該把這件事陳報法院,如果法院認為情況根本不符合緊急搜索,可以在五日內撤銷。
💦那如果沒有在三日內陳報法院呢?
依據第131條第4項規定,如果緊急搜索沒在時間之內陳報,或是陳報之後被法院撤銷,審判時法院可以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這樣管東管西的,警方怎麼打擊犯罪?
其實有這麼多限制,都是為了所謂的程序正義。如果說法律沒有規定一套程序,要求國家在限制人民權利時,須要照著這個程序走,那國家就很容易恣意行事,隨意地不當的侵害人民權利。所以說,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限制國家公權力的同時,正是在守護人民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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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附帶搜索 在 [課業] 刑訴130條附帶搜索與131逕行搜索-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問題是從 99年3等書記官考古題 我看了程宇老師blog的詳解來的
題目與詳解在此 https://goo.gl/PZ3cEs
在(二)檢討對物搜索部分時 老師寫"本條之適用須以合法拘捕為前提
本案中並無合法入宅拘捕事由存在"
請問這邊是指司法警察甲拘提乙不合法嗎 又為什麼呢
(我想不通為何拘提違法 不是搜索違法而已嗎)
我回去看錄影 老師是說 131條1項各款事由如果都不符合
會影響130條合法拘捕這個要件
難道說 對人搜索不合法 會影響拘捕之合法性嗎?
(我問了我爸的律師朋友 他也說這題拘提合法 搜索違法)
所以我到底是那個部分搞錯了 有人知道我的問題點嗎......
先謝謝大家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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