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獨家報導,國內許多知名醫院都私訂不平等條約,要求新進醫師須繳交1到3萬元不等的「履約保證金」才能報到,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台中市政府開出第一槍,今天(10日)下午勞工局直接派員前往遭指違法收取保證金的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現場查證,並要求醫院退費給被索取履約保證金的醫師。
中國醫:今天就會退回3萬元
台中市政府官員接受《上報》採訪表示,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皆現場坦承收取保證金,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並承諾,今天之內會將當初收取每人3萬元的保證金,全數退費給醫師,因銀行3點半結束營業,若趕不上退費的,也會在今天內開支票退還醫師。
中山醫:承諾修改不合理規定
至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經中市府勞工局查證,當初是在新進醫生報到時收取保證金,但當初繳費的醫師在報到後的首次發薪日就已退費,目前沒有積壓醫師的保證金;不過,因這個規定仍違法,中山附醫當場承諾將修改現行不合理規定。
中市勞工局並表示,兩醫院後續若未如期完成退費、或未修改不合理的保證金規定,就會直接依法開罰。
《上報》報導,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是在「105年度第一年住院醫師統一招收簡章」規定,簽約時應繳交3萬元,以作為履約保證金;並在完成第一年住院醫師訓練時,無息發還,但若擅自轉科或未依期報到,就會沒收保證金。因此,在本報報導前,該院許多錄取的住院醫師所繳的保證金仍在醫院手中。
據了解,中市府勞工局是在7月23日接獲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籌備會的檢舉,並在7月31日發函醫院,要求取消收取保證金規定,另要求醫院退還給已繳費的醫師,並須向勞工局回報後續狀況。
不過,至《上報》報導刊出前,中國醫大附醫都未回覆處理狀況;直到本報報導曝光後,中市府勞工局才決定今天下午連同衛生局,直接前往醫院現場了解狀況、並要求改善。
醫院已違反《就服法》
至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則是在「106 年度第一年住院醫師招聘簡章」規定,經通知錄取後,「須繳交『行政費用』新台幣2萬元,該項費用將於到職後第一次發薪日,依本院財務流程予以返還,未依期限繳交其費用者視同放棄」。
雖然簡章上中山附醫採「行政費用」試圖規避法律上所稱的「保證金」,但中市府今天現場查證後,中山附醫坦承收取保證金,但表示已於報到後的首次發薪日歸還。
中市府勞工局表示,中山附醫雖已歸還保證金,但事前在招生簡章確實已註明類似規定,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因此同樣要求中山附醫必須立即刪除招生簡章中的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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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合格且最後一期款項已報銷完成,
就代表整個契約已執行完成,也無待處理事項(否則不會支付最後一期款項),
接下來要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廠商,
請問是由甲方主動退還給乙方,
還是由乙方發函給甲方,並填具退還申請書的方式辦理?
我們單位是採用後者,
Google搜尋之後,大多數的機關、學校也是採用後者,
工程會的契約範本沒有針對這部份做具體規範,
我覺得應該由甲方主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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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如下:
我目前有一個案子近期要請乙方發函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事宜,
乙方是以「銀行連帶保證書」的型式做為履約保證金,
這份文件在契約履行完畢後,就失效。
乙方的窗口都以某國營公司客戶為例,
他說都沒去該國營公司拿回銀行連帶保證書,
因為那只是一張廢紙,拿回去也沒什麼用,
我聽他這樣講,
也覺得要乙方花一堆時間、人力準備一份函,只是用來拿回一張廢紙,何必呢?
我跟單位計劃部門某承辦人私下討論這個流程,
他說別家廠商也都是發函來辦理履約保證金退還手續,
為什麼就唯獨這家廠商有意見?
聽到這樣的講法,也沒什麼好說的,就繼續看別人耍官僚吧,
反正廠商覺得流程有改善的必要,就讓他們自己去找管道反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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