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乾著急,不如預先做財務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生活。
有網友提到,有一個媽媽放心不下女兒,女兒會亂花錢,女兒的兒子(孫子)已經成年了,希望孫子照顧他的媽媽。
這個外婆(媽媽)因為染病過世了,她的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她唯一的女兒)取得,遺產也由這個女兒全部繼承。
周圍長輩很擔心這個女兒亂花錢,所以勸她把銀行存摺、房屋權狀交給孫子保管,沒想到,這個女兒竟然把銀行的帳戶重新更換印鑑,另外土地權狀雖然名字是孫子的,但是正本權狀在女兒那邊,不知道該怎麼辦?
照著法律辦就是了!
土地權狀是孫子的,就算權狀被別人拿去,也沒有辦法過戶,這點不用擔心被這個女兒賣掉土地。如果需要把權狀拿回來,就寫存證信函,或提民事返還權狀的訴訟就可以了。 

比較令人擔心的是,這個會亂花錢的女兒變更她自己的銀行帳戶印鑑,並沒有違法,長輩或親戚朋友在法律上,無法阻止花用自己財產。
我們只能替他禱告,遺產不會太快被花光!
既然我們早知道這個女兒拿到遺產會亂花,為什麼我們不願意預先做安排呢?
其實只要把保險的受益人做更改,例如指定受益人為孫子,並且立遺囑給孫子繼承大部分財產,其餘財產用信託的方式,逐月支付生活費,這樣不是很好嗎?
像是梅艷芳,他就擔心他的媽媽亂花遺產,設立遺囑信託,讓他媽媽可以安穩地度過餘生。
既然要愛,那就多費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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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房屋訴訟費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從福島核災受災者的角度出發.....【投書】東京奧運稱得上「復興五輪」嗎?被遺忘的311重建視角(08/12/2021 報導者The Reporter)
文字 : 陳威志
因COVID-19而延期一年的東京奧運,在8月8日閉幕了。這種傾國家之力舉辦的國際賽事,常被視為國威的展現,傳達某種慶賀的訊息。然而,正因如此,日本國內一直存在不少質疑與反對聲浪。
疫情方面的疑慮只是其一,許多人都忘了有關東日本大地震重建的問題。當初申辦奧運時,日本政府揭示的宗旨就是「向世界展現日本從大震災之中振作起來」(日語稱「復興五輪」),希望「東奧帶動重建復興」。對此,福島核災災民與支援重建的民間團體等有識之士,從申辦時就質問至今的正是:福島核災的後續還未妥善處理,豈是展現國威、舉國歡慶的時候?
核災損害仍根結社會底層:土地未除汙、災民陷貧困⋯⋯
10年了,核災尚未結束,災民的苦難還在繼續。避難指示區已大半被解編,但其依據的輻射劑量標準卻是災前的20倍,且除汙無法徹底,長居仍具健康疑慮。農、林、漁、牧等一級產業,所依賴的自然環境、土地受到輻射汙染、破壞,既有的維生方式遭到阻斷,以上諸種原因使得整體返鄉者少。
311隔天就進入福島採訪記錄,至今拍下數萬張照片、出版多本攝影集及兩部紀錄片的資深戰地記者豐田直巳形容:「進入浪江町等地之後,我驚覺那和我過去曾造訪的戰地沒什麼兩樣,差別只在敵人是看不見的輻射。」福島在地農民菅野正壽先生也同樣用戰爭做了比喻:「戰爭都沒有奪走我們的故鄉,但核災卻讓我們有家歸不得。」
更棘手的是,選擇不返鄉的災民,因為故鄉已非避難區,所以喪失了法定意義上的災民身分,他們因此也和住居未被劃入避難區、但擔憂輻射長期影響而自主避難的民眾一樣,都變成「擅自避難的人(勝手に逃げた人)」;本來獲得的經濟救助、住宅提供等都被陸續終止,導致貧困等問題叢生。由此可見,形式上的避難區縮減,並不表示避難者減少,更不表示福島重建復興已大半完成。所以支援災後重建的民間團體才說,核災影響逐漸被官方隱形化,幽微而難以察覺。
福島電廠除役再延期、124萬公噸核汙水恐排入太平洋
而關鍵的福島一核電廠的除役,也是難題不斷。歷經10年才好不容易進展到取出爐心熔毀的核燃料熔渣(燃料デブリ)這個步驟,但遇上疫情,所以又被延宕。官方承諾的「2051年以前完成除役」,恐怕得再延期。
與此相關的,為了幫核燃料熔渣降溫而產生的核汙水後續該如何處置。暫放於廠區內大水槽的核污水,至今已累積124萬公噸6960立方公尺(截至2021年2月18日),以奧運泳池用水量體積標準約2500公噸計算,相當於498座以上的奧運標準游泳池水量,即將無處可放,即將無處可放。日本官方宣稱,核汙水經過處理後將與一般核電廠所排的氚廢水無異,所以計畫2023年排入太平洋,以解決燙手山芋。
但後來媒體又揭露,廢水中含有鍶90(Strontium-90)等危險的放射性物質,不僅福島漁民和超過半數日本人反對,國際間亦有韃伐。即便民間團體也備有具體可行的替代方案,卻仍未見轉圜餘地。
由上述可得知,日本民眾質疑日本政府如何藉東奧呈現重建成果,也不是沒道理。
奧運聖火路線納入福島重災區,卻避開荒蕪景象
福島核災的重災區,被下令全町撤離的雙葉町,10年來不斷除汙,但輻射劑量還是壓不下來,至今水田裡還堆放著大量除汙廢土,龜裂的柏油路縫雜草叢生,以前人聲鼎沸的商店街,如今彷彿變成廢棄房屋的倉庫。然而此次東奧,雙葉火車站前的一個小區塊,卻被解除避難指示,並規劃為聖火傳遞路線,這看在災民眼中,無疑呈現中央所做的重建並非站在基層民眾角度思考,只是急著做出一個樣子,以宣稱「復興有成」。
根據《路透社》報導,雙葉町居民大沼勇治說,聖火傳遞要來這,也應該要經過如今已變成廢墟的地方,這樣外界才能知道我們失去了什麼,光看被整理過的,並無法知道實際狀況。大沼的家離福島第一核電廠約4公里,他小學時參加核電標語比賽得到優勝,他構思的「核能是象徵光明未來的能源」被做成看板,掛在町內的重要幹道上;災後他很自責,也希望保有這塊看板以作歷史教訓,但公所無視他的請求,仍將看板拆除。
另外,福島縣浪江町的居民也對媒體表示,東奧使得營造業的人事成本與建材價格等漲價,缺工缺師傅,蓋間房子要等2~3年,對他們來說,東京奧運不僅沒帶動地方發展,甚至排擠重建的經費與人力。同樣地,遭遇海嘯侵襲的宮城縣多賀市市長菊地健次郎也表示,中央籌備奧運、蓋新場館,使地方重建的預算補助等縮水。反對排放核汙水入太平洋的磐城市漁會理事柳内孝之更批評,整個感覺就是把重建當成申辦奧運的一個話題與題材罷了。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讓受災三縣(岩手縣、宮城縣、福島縣)的民眾離心離德,深深覺得所謂「復興五輪」,僅只是公關話術。
不過,東奧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展現復興重建的意志。東京奧委會承諾,大會期間的電力使用,要百分百使用再生能源,其中太陽光電的部分就是計劃跟福島縣購買。福島核災之後,福島縣大力發展再生能源,一方面是對核電依賴的反省,一方面也希望成為再生能源的先驅地,以帶動復興,此舉跑得比中央還前面──2018年以後,自民黨政府才設定要將再生能源變成主力電源的目標──東奧的這個決定,可以說是對地方政府的肯定。
體現於能源政策的官民落差:非核家園民心所向,卻未被執政黨接納
而不僅福島對核電痛定思痛,日本全國民意也是這個趨勢。311之後的好幾年,日本都有6~7成的民意反對續用核電,到了今年2月,NHK的民調結果依舊顯示,67%的人希望非核家園,3月《京都新聞》聯合各地方報紙做的全國性民調更顯示,有82%的民眾要廢核。10年了!日本社會依舊想廢核。問題是,民意有反映在政策上嗎?
事實上,福島核災之後,當時的民主黨政府曾決定要推動2039非核家園的政策(2012年9月通過內閣決議),但卻因為自民黨回鍋(2012年12月)而被腰斬,無法進一步訂出具體的能源計畫。這幾年,台灣常聽到「日本人恐核、懼核,但沒有選擇廢核」,但這是誤解。主張廢核的民主黨政府之所以下台,很大因為是民眾對311複合災害的救災的不滿情緒堆積,以及消費稅增稅與經濟政策不得人心。
事實上,該次選舉幾乎所有主要政黨都主張日本應該走向非核家園,差別只在時程;另一方面,自民黨則是以「穩健減核」的說辭來含糊帶過,換句話說,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日本民眾想要非核家園,但此項民意未被執政黨接納」。
台灣之所以會有「基於現實,日本也不得不要繼續用核」的說法,很有可能也是出於對日本曾有兩年(2013年8月~2015年8月)零核電運轉的去脈絡解讀。簡言之,把台灣情境套在日本狀況上解讀,以為那是中央政府一次下令所有機組皆停而造成,並且其後因為遇到供電困難所以選擇重啟機組、續用核電。
但實際上,日本核電廠並非國營,政府基本上不能直接下令停機。真正的來龍去脈是,福島核災後,核能管制機關為強化安全對策,而著手擬定更嚴格的新核安標準,但新的辦法一直到2013年7月才出爐,所以311之後依既定程序停機、實施定檢的機組必須等新辦法出現,才可以申請重啟動。而且,新辦法定案後,不是馬上可以提出申請,為符合新規範,還需要花錢花時間來建置新設備,零核電機組運轉的兩年空窗期,是這樣造成的。
「復興五輪」,真正復興了誰?
不過,就如同「復興五輪」的實際與其所宣稱的有差異一樣,自民黨的續用核電政策,並不順遂。自民黨重新執政之後,主張2030年的核電發電佔比維持在20%~22%,但所必要的核電機組重啟動並不順利,因為要符合核災後的新核安基準需要大把鈔票,若不划算,有的電力公司就乾脆除役。311之時,日本可用機組有54座,於今其中已有21座(包含福島第一核電廠的6座)已宣布除役。
日本的核電機組重啟需要有所在地縣長同意,現在雖還有11座審查中,但並非所有核電廠所在地的縣長都正面看待,因此存有不小變數,同時亦可能面對民間發起的訴訟(如四國的伊方核電廠3號機),而出現通過審查、卻無法運轉的狀況。
311發生前,日本核電發電量佔30%,但2020年只剩4.3%,僅10座可用(完成重啟動審查),核電實質上減少大半,一些中立派的日本學者已指出,自民黨的目標恐難達成。
災民心中可能都在問,把辦東奧的經費拿來協助災民的生活重建,而不是投注在那些大而無當的硬體建設不是更好?何苦繞了那麼大一圈來宣稱是「復興五輪」?奧運,是運動員帶領運動迷與做為主場國民舉國歡騰的聖典,也是帶動國家經濟的大型商機。然而,疫情下的東奧,被迫在無觀眾的狀態下舉辦,激戰時無法聽到滿場的加油聲,勝利者也無法聽到民眾即時的歡呼與喝采,舉國歡騰的程度有限。不過最令人擔憂的是,這個史上花費最高(158億美元)的奧運,阻礙了真正的重建,不僅無法復興東日本,還將繼福島核災之後,追加更多債務給下一代子孫。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tokyo-2020-olympics-forgotten-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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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房屋訴訟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5期 📌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按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僅要求將該「專屬管轄」部分之請求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而不得合併提起。但「應」否將「他訴訟標的」亦一併移送而全部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現行法則未規定。
吳從周教授在本文藉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之案例事實,分析客觀訴之合併中有一訴訟標的請求為專屬管轄時,其他非專屬管轄之請求,能否合併由該專屬管轄法院一併管轄?及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關鍵詞:客觀之訴的合併、專屬管轄、合意管轄
✏摘要: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試讀
🟧本案事實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研析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採取肯定之見解,並且透過將法學方法運用在民事訴訟法之方式,進行法官造法,填補現行法欠缺合併由專屬管轄法院管轄之依據,值得注意與肯定。該事件係原告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系爭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等規定,以一訴主張返還系爭無權占有之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動產、管理費及違約金,此等請求依據系爭契約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但原告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起訴後,受訴之臺北地院依職權裁定合併移送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
第二審法院僅依據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民法第767條,故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肯定桃園地院之管轄權。相對人不服,抗辯應尊重當事人合意管轄為便利法院。
🗒全文請見: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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