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志願役退伍軍人爭福利👮♂️👮
#延長農民對農保的請求權🧑🏼🌾👩🏼🌾
#為農業缺工永續發展衣起努力💪
短期志願役軍人的「軍保退伍給付」,五年約只能領取「軍保退伍給付」59,925 元,根本不夠養老,實在不適合定位為「退休俸」。
農委會鼓勵短期志願役退伍軍人回鄉務農,卻因為領了「軍保退伍給付」,讓這些青農無法加入農保,將來也無法領取老農津貼。
因此我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的修正,讓沒有領取退休俸卻返鄉務農的年輕退伍軍人,也可以加入農保,保障他們的老年生活。
另外我也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修正草案,讓農民對於農保的請求權,也能比照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從二年也延長到五年,充分保障農民的權益。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會搶先報】
〖104/12/14 院會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 完成三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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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2﹞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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