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區漁會的權力與義務
昨天(17日)治芬邀請漁業署到雲林口湖台子村,雲林區漁會在2012年取得10年的 #專用漁業權,理當為當地的漁民善盡管理職責。八月上旬西南氣流和盧碧颱風侵台,嘉義縣早在8/10就被農委會公告為 #牡蠣養殖現金救助 區域,雲林就在嘉義隔壁,何以都毫無消息?
開了協調會才知道,事情有多大條:
1️⃣雲林區漁會擁有專用漁業權,向漁民收了 #入漁費,依棚數和懸掛的蚵條數量計算,平掛式最低1000元起跳,每年換照每年都要繳,概念類似於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所收的 #海域使用費,但是換算起來,平掛式的費用為嘉義的兩倍!有些人甚至每年要繳到好幾萬元。除了入漁費,還要繳登記工本費,以及本來就要收的 #漁業執照 費用。
2️⃣重點是!漁會收費後的作為有沒有讓漁民有感?當天災發生時,漁會有沒有盡其義務來勘查災損的情況?漁會有專用漁業權,應保管漁民的財產(蚵棚、蚵架),且經常巡視、清淤港口,讓漁民有一個良好的從漁環境,但現狀呢?
3️⃣當漁民發現自己的財產受損,向漁會 #通報 時,#漁會的行動 為何?有否蒐集這些訊息去現場查看受損情形,然後彙整給縣府向農委會通報天災救助呢?以專用漁業權來說,漁會根本不用透過公所就可以直呈縣府。
4️⃣天災救助勘查不合理。治芬聽漁民說,漁會在勘查時,要求蚵棚要在原登記養殖範圍,但蚵仔都不知被海浪沖到哪去了,若還在原地,何必申請天災救助?
久而久之,漁民覺得繳交入漁費,不但出航依然會擱淺,天災救助也領不到,就放棄取得入漁證了。然而,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三條規定,海上養殖漁民須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才能 #申報,所以雲林大部分的牡蠣養殖漁民都沒有辦法申報。
治芬認為,既然雲林區漁會擁有專用漁業權,就應該承擔起 #啟動天災通報的義務,主動蒐集漁民的受損資訊,向上呈報。今天我和鍾佳濱委員、邱志偉委員合辦 #農業產銷導入資訊科技 線上會議,其實現在政府開發許多APP,漁會應好好培養基層人員,幫助其業務能更加簡便有效率。
我也告訴漁業署長,針對以上問題請和漁政單位好好檢討,還有 #台子村漁港淤積 的問題,因當地受海流影響沙洲不穩定,漁業署將與縣府水利專家評估處理方式,以解決漁船出入航道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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