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的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遷台之初,重要業務委由台灣銀行執行,1961年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後,
央行便借用台銀位於重慶南路上的總行,並收回部分委託台銀的業務,自行操刀。
1979年,央行遷入羅斯福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5年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這兩棟大樓即是我們今日所熟知的央行。
有人看過這時期的央行嗎?這棟歷史悠久建築已經被列為古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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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61/06/29
圖說:復業的中央銀行外觀。
來源:聯合報
攝影:王萬武
歷史新聞
【1961-06-30/聯合報/01版/】
中央銀行復業方案 總統已經核准
七月一日正式恢復業務
【本報訊】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已由總統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包括十一點,對中央銀行業務、發行權等項均有詳細說明。
中央銀行已決定於七月一日復業。
今將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內容誌後:
一、中央銀行,應依照本方案,恢復業務。
二、中央銀行復業後,應建樹健全銀行制度,領導全國金融,鞏固幣信,促進生產,以協助經濟發展,增進國民所得。
三、中央銀行業務如左:(一)調節金融。(二)調度外匯。(三)發行貨幣。(四)經理國庫。
四、中央銀行之業務,以(1)政府機構,(2)銀行及所有辦理受授信用之金融機構,及(3)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為對象。
五、中央銀行負調節金融市場之任務。(一)金融政策之擬訂與推行。(二)利率政策之運用。(三)收存銀行存款準備金,並依法隨時調整準備率(四)對銀行業短期資金之融通,與重貼現,轉抵押。(五)銀行票據之交換清算,與票據使用之推廣。(六)配合國庫及市場需要,推行公債政策。(七)其他有關調節市場金融之措施。
六、中央銀行集中調度外匯,並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
中央銀行參加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其有關外匯調度事項,由中央銀行執行之。
七、中央銀行執行貨幣發行權,但得委託各省銀行代理發行業務,其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應屬於中央銀行,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保管,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
中央銀行委託各省銀行代理發行辦法,由行政院核定之。
八、中央銀行經理國庫業務,除中央政府所在地,由總庫兼辦外,其他地區,得委託各省銀行或其他銀行代理。
九、中央銀行,對全國金融機構,包括國家行局,各省銀行,地方行庫,商業銀行,及其他受授信用之金融機構,如信用合作社,合會儲蓄公司,農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之授信業務部門等,負督導之責。並應配合財政部,檢查金融業務。
十、中央銀行,應加強經濟研究工作。
十一、本方案由總統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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