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後開車,心存僥倖,一條人命。
蔡男未停車查看就駛離,附近鄭姓男子目擊車禍,一路騎車追逐,記下車號告知警方,警方聯繫肇事車主蔡母,她說正開車往派出所,到達後也自稱是肇事駕駛,但警方查覺她開車技巧生疏,連倒車都有問題,懷疑她頂替,追問後她改稱丈夫是肇事者。
蔡父到場卻否認開車,蔡母只好改口是媳婦開的,但蔡妻到派出所後又指稱是婆婆開的,三人說法含糊其詞,數度改口,蔡妻後來承認開車,但疑點重重,警方告知冒名頂替的嚴重性,可能全家都要上法院。
警方從監視畫面查出從駕駛座下車的是年輕男子,駕駛座位空間較大,不像女性開車,種種跡證都讓三人無法再隱瞞,警方隨後找到蔡男,他坦承開車肇事,酒測值0.25。
蔡男表示,喜宴上喝了幾杯啤酒,開車行經事故路口時,看見機車已來不及反應,撞車後因緊張且急著返家照顧小孩才駛離;蔡妻酒測值0.09,坦承是丈夫開車,表明夫婦倆當時被嚇到,返家後都很後悔,願對死者家屬負責。
蔡男父母、妻子為掩護他酒駕肇逃,起初都不願說出真相,母親、妻子還試圖頂替,因還未製作調查筆錄,檢警未追究他家人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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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筆錄技巧 在 [分享] 車禍事故處理&後續事宜參考- 看板bike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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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本來很久之前就想發,不過一直很懶得弄。
再加上其實整起事故到處理完花了一年半,最近比較有空就稍微弄一下。
文中有大量圖片,有些可能有點模糊,我也懶著拍了。
有些相關個資已經碼了,看起來很粗糙請別介意。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時間上有些已經不清楚,所以抓個大概,讓一些板友參考
保險狀況:我方: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對方: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可是不簽字出險,__)
原車禍當下影片:https://youtu.be/kfawURCcRXg
車禍現場圖集(有興趣請自行點入,這部分不開圖):
一、各事件時間表
日期 事件名稱、備註
--------------------------------------------------------------------
2016.06.27 車禍、筆錄、就醫、探望
2016.07.04 申請事故現場圖
(7天後)
2016.07.27 申請初判表
(30天後)
2016.08.03 拿到初判表
2016.12.2X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有點忘詳細時間了QQ)
2016.12.27 第一次調解
(邊提告邊申請調解)
2017.03.03 收到偵查庭傳票
(這邊是公文寄出日期)
2017.03.20 開偵查庭
2017.05.03 第二次調解
(檢察官希望我們再調解看看,我方也接受)
2017.05.XX 收到車鑑報告
(大學快畢業前收到掛號)
2017.08.XX 收到我方不起訴及對方起訴書
(詳細時間沒記,但公文是07.25出來)
2017.10.XX 再次收到法院傳票
(詳細時間沒記,但公文是10.18出來)
2017.12.09 對方願意談和解
(簽署和解書時間)
2017.12.11 投遞刑事撤告書
2017.12.14 原調解庭、法庭開庭時間
(因最後撤告所以也不用去了)
二、車禍當天(2016/06/27)
事故當下先注意自身安全,可以的話有三角錐之類的可擺放提醒,然後馬上先關電門。
盡可能不要動車輛,然後立刻報警,如有傷亡報警時請告知,因為交通隊會介入。
之後交通隊、救護車來後,傷患會先送救護車,交通隊也會做酒測、記錄事故現場。
然後會請當事人去交通隊做筆錄,筆錄當下會錄影,請好好思考自己當下情況。
做完筆錄後會請當事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正確。
最後會拿到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面會有雙方資訊,包含姓名、車牌號碼、地址,以及一些注意事項。
民事追訴期 2年、刑事追訴期 半年、7天後可申請道路事故表、30天後可申請初判表
之後我先走到平常去的車行告知發生事故,
需要道路救援到車行,然後車行老闆載我回去宿舍。
之後我聯繫家父、家母前來,先到醫院就醫,拿取驗傷單(告刑事用)、醫療收據(理賠用)
驗傷單:
醫療收據:
然後透過事故聯單聯絡到對方,因為對方也有傷,所以去了解一下傷勢。
三、事故後處理 (調解、提告前)
由於我方有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所以就連絡保險員。
然後請車行開立估價單後,對方保險員也來車行看車後就先修車了。
估價單:
收據:
之後事故發生後7天,申請事故現場圖
期間對方保險員一直很希望和解,但對方完全不想簽名出險
然後30天後我方申請初判表,很幸運的無肇事責任。
對方看到這初判表後,一直說要去問承辦員警為什麼會這樣
然後...就失聯了,包括她的保險員也聯絡不到他。
四、第一次調解及提告
由於對方基本上就是一個已讀不回,期間有去詢問公所常處理事故的人員。
他說這情況建議提告及調解並行會比較好。
因此,我方在刑事追訴權結束前提告並同時申請第一次調解。
車禍提告過失傷害有2種方式,
1. 到交通隊拿驗傷單、事故聯單提告並做筆錄 (我方採取這方式)
2. 直接到法院寫訟狀 (對方就是用這方式)
然後也收到了調解通知書:
到了調解當日(2016/12/27),對方沒出席且聯絡不上,因此調解失敗。
如果是這樣,請記得跟公所人員說要申請調解不成立書,已證明是對方不來或不肯調解。
調解不成立書:
五、偵查庭及第二次調解
由於第一次調解沒成功,自然我不會撤告,因此收到了偵查庭傳票
偵查庭當天(2017/03/20),我終於再次見到對方了,雖然互相沒對話。
開庭後,只能本人進去不可錄音,不然對話蠻有趣的。
檢察官是位年輕的大姊姊 >///<
然後基本上我進去沒被問話,都是檢察官再問對方。
對方又很天才的胡說八道,檢察官都傻眼一直重問想問清楚。
最後檢察官問說有無調解過,我回答有過一次,但對方未到。
對方則回答沒收到通知,檢察官再次吐槽,那為什麼收得到偵查庭傳票。
對方再次沉默,之後檢察官問我說能不能再調解一次。
我表示接受,之後案子又被送回調解委員會。
之後又收到調解通知,然後第二次調解(2017/05/03)
對方又無故未到,公所人員打電話聯絡,這次有接電話。
但對方稱忘了,希望我方等她一小時,我方拒絕,第二次調解再次失敗。
然後又申請到一張調解不成立書:
六、收到車鑑報告
之後這件事其實就一直沒下文,我方也只能等候法院通知。
在2017年5月左右突然收到掛號,裡面是車鑑後的報告。
當下我跟家父告知收到這掛號,他還一度以為是詐騙XDDD
最後查了一下資訊,確認是正式公文的,結果是再次無肇責,心中有鬆半口氣。
車鑑報告:
七、收到雙方起訴書(我方不起訴、對方起訴)、法院傳票
收到我方不起訴書及對方不起訴書(2017年8月),心中的才真正的鬆了口氣。
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開庭,之後在2017年10月收到法院傳票,開始等待開庭。
我方不起訴書:
對方起訴書:
法院傳票:
八、和解及撤告
最後在開庭前一週,對方突然很積極的與我方聯絡,想要談和解事宜。
當然不免得一直哭窮,我方原本希望賠償金額為25K左右,但家母心軟答應降為20K。
之後(2017/12/09)就是對方堅持約在交通隊,當下我方拿15K現金,剩餘5K分期(1期1K)。
和解書:
簽完和解書當下其實我方原本想直接把撤告書簽完名後給對方投遞,但對方一直說不要。
由於簽和解已經是晚上,我也不住在桃園了,之後3天才有空去投遞撤告書。
撤告狀:
由於撤告所以原定的開庭也就沒去也不必去了
和解分期的5K其實是抱持著,有就算撿到。
最後意外的在第一期對方將全額匯款過來,雖然後來在Line上有說些不太好聽的話。
但總之事情就是終於落幕了!
總結:
基本上我完全不同情對方,
明明有保險不出險,調解也完全不在乎。
這事情從我升大四暑假搞到我研究所才落幕,還要一直跑桃園。
算上時間成本,完全不划算,所以某些板友很愛推人提告的。
請先想想有沒有這麼多時間處理後續法院部分,傳票來是不管你有沒有空的。
最後,感謝我研究所法律系畢業的室友提供諮詢。
以及之前PttLifeLaw的
ych1022、bearq258、wallachia、iscu、bluedolphin、justicesword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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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和解對方直接不到又失聯,害家母搭車來桃園又回去,我當下其實很火。
還好我只是桃園讀完書搬回到汐止而已,還不算很遠。
但我同意對方愛理不理,不告她就繼續當沒事。
不過就算沒有第二次調解,依車鑑的時間,我想從事發到開庭至少一年差不多。
打民事不划算,要扣押也扣不了東西,還要花錢去執行。
大家都可以多討論,不管喜不喜歡我做法都可以。
這篇目的本來就是寫來給一些沒處理過車禍的人參考用。
然後車禍當天我有去對方住處探望,她的確是連自己車上有保什麼都不清楚。
是後來對方保險員說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但保險員也無奈她不想處理。
然後我跟對方碰撞點明明再她車道外側,總之我聽到也是傻眼。
更別提像我這案子對方直接壓半年期限直接去法院投訟狀,如果有一點過失就去了。
因為在警局提告,承辦員警還會通知對方來筆錄,直接丟訟狀到法院好像不會?
兩萬對她應該已經不是能隨便抽出的錢了,但我真心不會同情她就是了。
說白了,很多事情她都做了最糟糕的選擇。
不然我看的方法還是會差不多,因為右方直行後會有左轉燈的車轉進來。
看影片可以發現對方雖然逆向,但極度貼著線,撞擊點非常靠雙黃線延伸過來的部分。
所以有些人提到通常穿越前是會再看一下左側,問題我當下要注意右側「正常」來車。
然後由於我前面就等待好汽車補滿網狀線前的空間了,黑車又停的非常靠中線。
所以我認為右側轉彎進來的車風險高於左側,然後就遇到對方衝過來了。
從筆錄上來看,對方速度不慢,我當下看到就是心理OS:X,然後就撞了。
光是我這案子,如果沒自身的行車紀錄器證明我已應注意而未能注意,結果不會是無責。
所以我才說對方拿訟狀丟法院這招超狠,如果想說對方不管,沒在半年內提告。
就變成單方面被告,而知道後可能已經是收到傳票了。
可是她還是跑來跟我和解了,反正我只能說對方真的很逗這樣..
大概執行官也會無言,因為5K要扣東西也不知道扣什麼。
再加上所有可能手段都會讓整件事情從刑變成民,還要自付上訴費用,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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