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到了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的時候,但因為碰到疫情,所以政府公告辦理延期,但是有分對象(總共有三種對象,請注意看喔!!)
對象一: 110年5/13(含)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重新鑑定級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延長且延長期限在5/14尚未屆滿者
對象二: 110年5/14~10/31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級需求評估者
可延長期限: 辦理重新鑑定級需求評估的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辦理延長方式: 無須主動申請,地方政府會以書面通知,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依衛福部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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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要說的是對象三
對象三: 110年11/1(含)以後,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級需求評估者
可延長期限--申請延長60日
辦理延長方式: 主動檢具正當理由、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4項辦理)
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多多注意~~
如果你是對象一和對象二,請多注意近日政府的通知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 在 楊曜Yangya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便民措施 原持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將不必再換證】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如被判定無法減輕或恢復或是舊制永久效期者,將不必再換證!
先前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五年必須換證一次。
原先用意在於,可定期評估身障者所需社會福利服務有無不足之處,然而,我卻接獲民眾陳情,此舉徒增民眾困擾及二次傷害,因此,我多次要求衛福部儘速提出修法版本,解決民眾困擾!
在衛環委員會完成審查後,很高興在這個會期的尾聲,三讀通過修正法案,解決民眾問題並節省行政成本!
#有政府會做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_修正通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每5年需重新進行需求評估與鑑定,但這對障礙程度是重度、極重度或永遠無法復原者而言,著實是一大困擾,尤其是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為了每5年換一次證,身障者及其家屬要特別抽空前往辦理,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負擔。
因此我提案修法,若障礙程度是重度、極重度或永遠無法復原者,可以不受每5年換證一次的限制,今日在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社會環境委員會審查時也獲得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的支持,這項修法也在今日順利送出委員會,未來三讀後,身障者一旦經過鑑定結果為無法復原,將可以獲得永久身心障礙證明,不受換證限制,讓擾民狀況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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