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與民間婦女及性別團體共同舉行記者會,針對6月26日已公布的「CEDAW公約審查之國際專家35項總結意見」,抨擊政府遲遲沒有對外公布未來政策檢討修正的後續落實行動方案,也沒有邀請民間團體與會提供意見、擴大民意參與。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六條之規定,政府必須「依公約規定,建立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今年(2014年)6月22日,行政院長江宜樺在接待五位受邀來台進行國家報告審查的CEDAW委員 時,曾公開向媒體宣示與承諾,行政院共檢視了3萬3,157件之法規、命令、行政措施,經審查確定違反CEDAW公約者共計226件,並將於2014年底前完成修訂,行政院也將持續追蹤後續修法進度。更指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將隨即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督促各權責機關積極辦理,以符合CEDAW規範。」
而在行政院長信誓旦旦宣示之後,這五位具有豐富聯合國人權事務經驗的國際人權專家也在23日至25日三天的時間,根據政府的國家報告與民間的平行/影子報告,就台灣的性別與人權情況進行第二次的總體檢。並於26日上午公佈了一份總共35點的「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羅列了各項重要的、給予台灣政府進一步落實CEDAW公約的政策及修法建議。而當時承接這份建議書的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也公開承諾會戮力落實。
但距離6月26日至今已超過兩個月,政府的動靜無聲無息,主責的馮燕政委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遲遲沒有就這份CEDAW專家委員們徹夜未眠所討論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向外界說明任何具體的後續作為。
若我們對比2013年2月間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的進度,主責之法務部法制司在一個月內,就已彙整各級政府機關就81點結論性意見所提出之初步回應 ,且也在審查後兩個月內就啟動了兩輪共22場的後續落實會議及30場以上的相關議題公聽會。顯見行政院性平處並沒有積極依照CEDAW施行法第6條「研擬後續施政」,更無視於行政院長所指示的「將隨即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督促各權責機關積極辦理,以符合CEDAW規範。」因此,在這次審查期間積極參與並提出報告的眾多民間團體,嚴正指責政府如此失職怠惰,竟把已國內法化的國際公約與專家建議當作兒戲。
五位CEDAW專家所提出的這35點結論性意見,包括幾個涉及總體制度面向的建議,如「性別平等綜合性法制:關於歧視定義的法制化」、「廢止歧視性法律條文:法規的全面檢討」、「國家人權機構之建立」、「婦女和性別主流化的國家機制」、「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培訓和影響評估」、「女性是否近用司法資源」等等。同時也涉及非常具體特定的議題,包括「性別角色和刻板印象之消除」、「媒體角色:尤其是在保護受害者隱私的法律規範」、「人口販運和剝削婦女」、「對婦女和女孩的暴力:尤其是司法審判與家暴防治的面向」、「政治與公共生活:尤其是重要政府機關的女性代表比例」、「婚姻移民的國籍:尤其是修正國籍法」、「教育與訓練:包括高等教育、教材、校園霸凌、懷孕女學生受教權等議題」、「就業與經濟機會:尤其是公共托育、女性勞參率、外籍移工之勞動權保障」、「健康權:全面的女性健康政策」。以及針對交叉歧視、多重歧視等的女性議題,包括「感染HIV或愛滋病的婦女:尤其是外籍女性愛滋感染者的面向」、「農村婦女:是否能夠代表參與全國性的農村發展計畫」、「原住民婦女:參政的比例及就業經濟方案」、「身心障礙婦女:現況資料之蒐集以及全面的政策和行動」,以及涉及多元性別LBTI的家庭與婚姻權利,和男女婚姻年齡等議題。
事實上,聯合國非常鼓勵各國政府根據1993 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廣納各方意見,啟動一個擬定和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項目,或者在台灣的性別人權政策上,其實可以藉著這次CEDAW審查後的35點結論性意見,進一步修正2011年政府頒布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進行滾動式的檢討執行及正式的追蹤列管。
而落實的第一步,就是要開始制訂推動時程、分配主責機關與協辦機關,廣邀民間NGO參與以及資訊公開透明,延續6月間的建設性對話,以根本地落實這些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因此,我們許多積極關注CEDAW公約之後續落實的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以下各項訴求:
一、針對行政院至今在CEDAW結論性意見的毫無作為,深感不滿與失望,並予以嚴厲的指責。
二、要求行政院儘速啟動並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或者進一步修正2011年所頒布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出確切的時程規劃與落實方式。
三、要求行政院在2014年年底前,至少要舉辦完成一輪的結論性意見後續落實檢視會議,且這35點結論性意見,必須被行政院追蹤列管與考核進度。
四、行政院及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未來所有關於CEDAW的會議與業務,應資訊公開透明、公佈所有會議之資料與詳細紀錄,會議也應廣邀民間參與,勿黑箱私下進行。
五、五位CEDAW專家委員所提出的這35點結論性意見,並不是人權與性別平等工作的終點,很多NGOs在審查過程中所提出但未必納入結論的建議,政府都應予以重視。
面對民間團體聯合提出的訴求,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黃碧霞處長說明,性平處已於8月22日邀集五院代表及各部會等相關單位、性平會委員,針對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的35點總結意見與建議,召開「權責機關分工會議」,確立各點次的主辦、協辦機關,並請各機關擬訂因應的具體政策、計畫或措施,於9月22日前填寫完成「初步回應表」並送交性別平等處。(分工表請看http://0rz.tw/ZXYyF)
性平處黃處長補充,以上規畫將於9月3日向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會前會報告,後續將組成「落實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自10月起邀請有提交民間影子/替代報告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列席,針對各機關填報之初步回應內容,提供諮詢、輔導及意見交流;專案小組會議將定期追蹤各機關辦理情形,並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尤美女立委及在場各民間團體代表追問,如果各機關的填報內容還是原地打轉、沒有打算修正政策或推動修法,讓四年後的國家報告內容還是停滯不前,將使國際審查委員熬夜辛苦寫出來的總結意見像是鸚鵡一樣重複,以後就沒有國際專家要來台灣進行審查了。
例如:伴侶盟許秀雯、同家會依瑪貓指出第33點總結意見,國際專家已明確「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呼籲行政院應立即修正相關政策,但過去法務部的會議中只會邀請正反雙方讓他們自己辯論,迴避國家本身應消除歧視、積極修法的立場。
再如:性別不明關懷協會葉若瑛也強調,跨性別團體過去一再要求變更性別之認定要件不該要求強制手術摘除生殖器官,國際專家第34點總結意見也已明文納入此項民間訴求,但衛福部、內政部仍一直互踢皮球,跨性別族群每個月都有人因為受不了歧視而自殺,不知道還要等到何時政策才會修正?
尤美女立委要求,在江宜樺院長主持的下次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大會舉行之前,務必要邀請民間團體參加會議、提供意見,否則等分工表填報內容定案之後才找團體的話,將沒有效果。黃處長當場保證,專案小組自10月起的後續會議,一定會邀請民間團體參加,然後才會提交院長主持的大會來確認,未來也一定會將CEDAW總結意見之後續辦理情形,納入性平會的政策分工表一併追蹤列管。
聯合國CEDAW公約審查不是大拜拜!
行政院的後續落實方案究竟在哪裡?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時間:2014年9月1日(星期一)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與談人:
陳瑤華 女學會監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張 玨 心理健康行動聯盟召集人、臺北市雙胞胎協會創會理事長
何碧珍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梁玲菁 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副教授
依瑪貓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發言人
許秀雯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律師
張凱強 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倡議組高級專員
葉若瑛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秘書長
附件:
CEDAW國際審查的35項總結意見與建議(中英文版)http://www.ge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D9EB035103686D4C&sms=B1994CB005CB173C&s=2F3CD146B97C0A37
CEDAW國際審查的35項總結意見與建議 所涉及之法規:
性別平等基本法草案(1/3性別比例)
反歧視法
國籍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法(伴侶、結婚最低年齡)
國家人權委員會
農會法
「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訂草案,並不符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家事及外籍移工法律保障
愛滋條例
變性程序
農村基金的運用法源或管理運用辦法(農村再生條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高雄氣爆災情如此慘重,令人難受。不過今天稍感欣慰的是上午立法院剛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這部聯合國公約內容,繼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後,也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補強了台灣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未盡之處,公約強調保障身心障礙者除了福利權外,也與他人一樣充份享有基本自由、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各項權利,並規範台灣政府各單位的相關責任,諸如限期修正相關法規措施、定期撰寫國家報告並檢討政策,避免因政府法令制訂或政策規劃失當,而產生對身心障礙者的結構性不利事項。
我一直關注台灣如何引進聯合國督促各國政府落實人權的作法,因此第五會期我有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與其他委員版本之差異在於增加一些條文,參考了聯合國審查各國政府報告、民間影子報告、民間意見參與之程序及機制。
我也提出了以下各項附帶決議,今天一併三讀通過:
一、政府適用與解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時,應參照公約之前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所做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人權文書。本法通過後一年內,政府應將前揭文件及聯合國與公約相關之出版品、教材、介紹等資料,翻譯為中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國內各界。
二、司法院應將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之解釋、裁判、決議,由司法院予以分類,定期於網站公告其案號與內容。
三、衛生福利部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協調中心之一,主管公約在國內的落實及本法的相關業務。建請行政院應指定政務委員一人,負責在不同部門與不同層級間進行協調,以便採取落實本法的相關行動。
四、政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4條及第36條之規定,籌設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功能的報告審查委員會,參照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所採用的工作方法,審議我國提交的初次與定期報告,聽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之意見,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對我國執行公約的情形提出提議、一般性建議或結論性意見。
五、政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以公正獨立客觀專業的原則,協調政府撰寫與提交報告、協助報告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協調國家人權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參與報告審查程序。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應遴聘諮詢委員三至七人,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專家,對報告審查委員會秘書處之業務提供諮詢意見。
六、政府應建立機制,於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撰寫國家報告過程、報告審查程序與制定落實結論性意見之方案的各階段,皆應採用公開透明的程序,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參與及提供意見。政府應視上開組織或個人之需求,採取包括提供資料及翻譯等協助、補助與鼓勵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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