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整理7種關於遺產稅必看的眉角」
感謝 @Mao Jacky讀者提供國稅局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499…)最新資料,該新聞中提到的各項免稅額「正確」數字如下:
1.被繼承人有配偶者,扣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子、女,或孫子、孫女):每人扣除50萬元。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被繼承人有父母者,每人扣除123萬元。(前面那些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4.被繼承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扣除50萬元。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3.06. 鄭麗君提案: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進用公共資源,公部門影像資源應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3人,有鑑於政府公部門部分影像資源僅有配音而缺乏字幕,如觀光景點之簡介影片,妨礙聽障人士使用公共資源之權益;建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單位,今後提供給民眾包括業務簡介與專門主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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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假設政府對弱勢族群給予權益保障的措施,造成其他大眾的權益排擠時,應如何進行合憲性審查?
過去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限制非視障者不得選擇按摩業,給予視障者職業保留之優惠措施。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內工廠規模逾百人的得標廠商,應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亦是給與原住民族在工作上的優惠措施。此等優惠措施是為了匡正長久以來對弱勢族群或特定種族之歧視所造成之不平等,稱為優惠性差別待遇。然而若造成其他大眾因此無法享受特定權益時,即產生何者較需受保護?及是否有採取優惠性差別待遇必要的爭議,此時應選擇寬鬆或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即屬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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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03.06. 鄭麗君提案: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進用公共資源,公部門影像資源應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3人,有鑑於政府公部門部分影像資源僅有配音而缺乏字幕,如觀光景點之簡介影片,妨礙聽障人士使用公共資源之權益;建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單位,今後提供給民眾包括業務簡介與專門主題等公共資訊之所有影像資源,均須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並須清查現有公共資源予以改善,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公部門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責任,更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表率。基於落實憲法平等權與保障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之立場,建請行政院與所屬業務機關單位,在業務執行與未來新增建置公共設施、公共資源之時,預先設想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等之特殊需求。
二、公共資源應由全民共享,公部門現有影像資源部分缺乏字幕者,如福山植物園園區影片簡介等,有礙身心障礙者進用公共資源,與上述援引之憲法平等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立法意旨相違背,應盡速清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