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後龍居民反映後龍地區設立夜市的陳情,縣內目前對設立夜市的審查,仍然非常有問題。
#真的不是我?#議員不要找我
縣府工商處在去年7月對於「夜市的設立」曾回應:夜市主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簡單來講,就是跟縣府無關,議員你不要找錯人。
#才說完不是我?#為什麼又可以訂辦法?
緊接著,苗栗縣政府卻又在去年9月中表示,為加強管理苗栗縣內夜市的管理,縣府訂定「苗栗縣臨時攤販集中場區管理辦法草案」。看起來,縣府又成了主管機關,所以可以基於權責制定辦法?
究竟工商處為什麼會在去年7月時,對外說出「夜市主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在向工商處了解後,所得到的回應是根據《苗栗縣臨時攤販集中場區管理辦法》的授權,以及過去《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的精神,所以不在縣府身上。
#通靈式回應,#跨越時空的法條
1、工商處的回應根本毫無根據,《苗栗縣臨時攤販集中場區管理辦法》是去年9月才提出,但竟然早在去年7月的時候,就可以依去年9月才提出的《管理辦法草案》,把權責丟出去?
2、《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早在2002年就廢止。距離「去年(2019年)」,相差17年,真的差太遠,法典真的可以更新了。
一直到今天,工商處的立場仍是:非我權責!鄉鎮市公所應依權責處理。
#甘安捏?#到底誰來審查?
根據中央與地方分權,有些事情像國防外交為中央部會掌管,其餘部分可以劃歸為地方自治範疇。
所以身為地方自治團體,概略分為兩種業務,第一為自己本身的業務,第二為中央委辦業務。
#委辦需要有法律授權
請注意,目前非六都鄉鎮市未廢除的情況下,「縣政府」與「鄉鎮市」仍並列為兩個不同的法人,也就是說各自還是保有自己的自治事項,假如「縣府」要求「鄉鎮市」執行業務,需要有法律依據。
不然可以想見的是,苦差事就通通丟給鄉鎮市就好啦!
所以縣府回應依據《苗栗縣臨時攤販集中場區管理辦法》授權鄉鎮公所審查及管理,根本於法無據。再者公所審查效力也令人質疑,如此權責不明情況只是徒增未來訟爭風險。
民眾向官員提出問題的時候,常常得到的答案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但今天縣內夜市的管理亂象未解,權責不明,不就是「未依法行政」所造成的嗎?
我誠心呼籲工商處二點:
1、法典趕快更新!
2、不要只想把工作外包裝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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