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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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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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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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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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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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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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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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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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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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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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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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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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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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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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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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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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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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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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同婚 祁大哥案判決全文出爐」
#法院認證跨國同婚合理合法
全文在這:https://reurl.cc/v5K3Yj
來個長話短說,我很努力把全文看完,除了最後馬來西亞的法律部分我看到很疲乏之外,其他內文我懶人包一下。
1. 為什麼跨國同婚一直都不行?
因為戶政引用司法院秘書長為涉民法第46條的解釋函(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內容大概是「照涉民法第46條其他沒有同婚的國家應該是不能結婚了,但要怎應用能不能結是你家的事,我會尊重了。」然後戶政認為這是「不能結」的意思,但判決書提到戶政以此為依據沒有法理基礎,也不合同婚專法及涉民法的法律精神。
2. 既然涉民法46條不對,那什麼才對?
判決書提到大概的意思是,除了涉民法46之外,你也要看第8條提到國外法有違台灣的公序良俗就不要用,現在748都釋憲了,同婚是有憲法基礎關係到國家人權平等發展,所以應該要看第8條排除第46條的應用。
3. 跨國同婚保障外國人?
「若我國國民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民締結婚姻,恐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而不被承認,為更加周延保障「 我 國 國 民 」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4. 跨國同婚不能結婚沒有違反人權?
「經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之結果若僅因其等屬同性婚姻而無從滿足登記之成立要件,將牴觸我國同婚關係得依法成立之現存法律秩序...」
翻譯:用涉民法46條否定跨國同婚不會合憲。
5. 涉外法不給跨國結婚才是平等的,因為對外國人會不承認?
「而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之原則...」
翻譯:如果婚姻會因性別而受限,那就是對本國法律的不公平,第8條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用來保障國人的,跨國同婚才是內外法律在台灣的公平。
6. 為什麼不能主張第46條就拒絕跨國同婚?
「以其等主張之同婚關係因適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而無法成立為由,故予否准之抗辯,容有忽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後,仍可認同婚關係私法上係成立之違誤,被告此部分抗辯為本院所不採...」
翻譯:你要看第46條,但也要看第8條,不能只用一半不用一半,看了第8條就會否定第46條,因為第8條在這個不公平的情況才符合台灣的法律精神。
以前一直說我們主張錯誤的人,一直說涉外46是為了國安擋外國人的人,反正你們也看不懂,我也不多說什麼了,祝你們生活順利,彼此老死不相往來 <3
那這一案之後呢?
法院的案都一定是「個案」,當然很可能會之後每案都這樣判,可能性很大,但也是要你提告才會這樣判,不是說現在就可以去登記,那什麼時候可以呢?我想到有2個可能:
1. 立法院通過司法院的涉民法草案,但現在還在行政院尚沒送出去,可以問問 蘇貞昌 院長
2. 戶政司扛下來說可以用涉外8解釋作為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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