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想起之前的塑化劑也是一位熱心的檢驗員
努力檢驗下發現異常物質,才讓整起事件爆發。
最近幾年大陸跟台灣爆發的食品危機都有一個特徵
那就是「按照標準的檢驗方式都是合格品」
毒奶粉如此、塑化劑如此,連這次的餿水油事件也是如此
這也讓部分公務員的怠惰攤在陽光下,原本早就可以阻止的異常
卻得等到外縣市單位介入才得以曝光。當地的稽核人員沒有怠惰之嫌?恐怕說不過去。不然怎麼外縣市一介入幾天就曝光了,而當地機關單位搜查了好幾次都沒下文。我想,心態才是關鍵,若有權責的人員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處理問題,恐怕還有更多的污垢還沒曝光。
對了,忽然想起來。依據過往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公佈全球尿毒症排行,台灣竟是全世界洗腎病患佔總人口比率(盛行率)與每年新增加洗腎病患比率(發生率)雙料冠軍。
台灣洗腎的機率也是世界第一。
不曉得這些黑心食品與國人洗腎機率世界第一,有沒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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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檢舉無效 勇農錄影揭露餿油
黑心餿油危害全台,揭發這樁醜聞的,是屏東一位不識字的農夫,他就住在郭烈成地下油行隔壁,曾5度向縣府檢舉沒下文,乾脆主動拍照、加裝監視器錄影,為此還差點遭人綁架,因為對屏東縣府失去信心,最後北上台中報警,台中市第一分局員警,花了一天一夜,躲在鴿舍、強忍惡臭,警民通力合作,挽救全台民眾!
這就是郭烈成的黑心地下油行,六座巨大油槽,裝滿餿水油,關鍵證據出現了,穿白色上衣的郭烈成跟女員工,拿著黑色帆布,蓋住剛運來的劣質油,漏夜加工後,白天油罐車進入油行內,把提煉過後的成品油,灌入油桶內,準備出貨。
聲音來源:承辦員警:「我們當時還不曉得油罐車,是要運出來是載進去都不知道,才剛偵查。」油品加工時,還冒著陣陣白煙,從早到晚,餿油行內忙進忙出,員工甚至還把清洗完的污油廢水,全排進一旁的灌溉溝渠,毒死稻田秧苗,就因為這樣,整起黑心油風暴,東窗事發。
聲音來源:承辦員警:「你不用聞他的味道,看他的樣子你就覺得快昏倒了。」拍下畫面的,是一名60歲的農夫,他就住在郭烈成隔壁,因為油行的惡臭,他首當其衝。2011年起,連續五次向屏東縣環保局檢舉,但縣府只來過一次沒採樣,不了了之,隔年他自行拍照、還花了6萬多加裝監視器,就對著油行,24小時錄影,果然拍到郭烈成的犯罪事證,2013年11月,他北上台中報警,第一分局開始著手偵辦,員警帶隊南下,為了怕行蹤曝光,還躲在隔壁的鴿舍,忍住惡臭、還有高溫,花了一天一夜,蒐証齊全。
聲音來源:承辦員警:「鴿子的味道跟餿水油的味道混雜,反正也習慣了啦。」揭發黑心油的農夫,仗義直言,他曾向郭烈成反應,卻被他嗆聲恐嚇,都沒在怕,一連檢舉5次,公部門都沒下文,才氣到跨區報案,警方掌握關鍵證據後,報請屏東地檢署偵辦,終於揭露這樁食安醜聞,農夫三年多的堅持和正義,救了全台民眾。(民視新聞喬祖豫、林進龍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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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這種經驗去警察局 報案 結果警察跟你說這不是他們轄區的案件所以不受理?你知道其實根本沒有這種規定嗎其實這都只是不肖員警為了偷懶推託的說詞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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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 不用在戶籍地/住所地派出所-只要是刑事案件任何一個派出所都應該受理】 台灣人很常有一種迷思就是到警察局報案一定要在住所地或是戶籍地你有沒有 ... ... <看更多>
跨區報案 在 [討論] 關於報案、刑事、民事管轄權- 看板LawsuitSug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現在終於比較有時間,來用討論的方式,
大略告知報案流程、刑事、民事
會想用討論標題分類,而是這就只是討論,而非教學、分享
只要是刑事,都以案發地、行為地為管轄
而非自己所在地、對方所在地為管轄區域
所以,報案時也是以案發地為主,
例如至宜蘭遊玩,在當地與另一名從北部到宜蘭遊玩的遊客發生打架
那麼就是以宜蘭發生地為管轄
報案流程,帶齊受害的資料、越齊全越好、有對方的詳細資料更好(例電話、地址)
以及攜帶身分證
製作筆錄約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看案件複雜度、承辦員警得將筆錄輸入電腦
一問一答
製作完後,會列印出筆錄,報案人要蓋騎逢印,此時就會拿到一張報案三聯單
就是"刑事受理案件登記表"
接著,大約隔天,就會整個移交到偵查隊(重大案件是移送到刑事組)
請不要再有錯誤觀念,員警具有偵查權或偵辦權(詳細請看前面帖子)
有興趣的可以網路搜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報告程序
或是打電話給110、偵查隊、刑事組問清楚也可以
員警只有受理報案,受理完後就是移送到偵查隊或是刑事組,
沒有任何職權權限可以隨意調查
除了檢察官授權(例如協助司法警察辦案調度、拘提、到府遞交到案通知書)
只有備案時,(受理案件登記表),此時若登記人有對方的聯絡電話
員警會打去通知
以上。
從報案、至移送到偵查隊(不論刑事組)通知嫌疑犯到案說明,時日不一定
如果報案當時就有提供當事人的基本資料(例電話或是地址),
最快三天內會通知嫌疑犯到案製作口供
若是當事人未明,則需要花時間調查,時日就不確定
報案人可以打電話給承辦員警,詢問目前負責的偵查佐是哪一位,直接與偵查佐聯繫
再來
民事管轄,均以被告為主,"除了侵權行為"以外
在此,我也給某位"執業律師"、某位在我公告噓文的板友
我用截文的方式,這是我 Sat Jan 16 22:37:47 2016 回信給該位諮詢者的信件
請您們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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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就不在版面上打了
因為不要讓XXX知道太多對您跟台中板友才有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雖有明示"以原就被"
但是第十五條
========
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
,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
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可是請您不用擔心,我已找了資料給您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96
https://blog.yam.com/legal/article/17411579
第二個連結剛好可以符合您與台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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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不回應,不代表我對民法不熟悉
我不正面回答,不代表我早在一月份事發當下沒告訴當事人
既然他有辦法移轉管轄成功,不滿可以直接打電話罵法院為何可以移轉
另,侵權行為指的是當下、期限內
試問,過了兩年,哪來的妨害名譽侵權行為?抗告什麼?
全台灣法院都知道,台北法院的管轄權是最難移轉成功的,不信?去問問
不管是刑事、民事、行政、家事,都是最難移轉的
沒有齊全的證據、事由,就會被承辦司法官就直接駁回了
再來 #1Mcap77S (LawsuitSug) 我第三行回覆打什麼??
我該篇文章,至始至終都沒有提到侵權行為"可以移轉"
我該篇文章的第一行
"要看他所對您提訴的理由是否為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請看傳票案由)"
請問我有寫到侵權行為,不管三七二十一照樣移轉就對了??
我沒有法學素養,您們有
我承認我完全沒有法學素養、沒有法學常識、沒有法學基礎、沒有法學概念
您們倆位有,而且有極高的法學以及身為一位執業律師,我不敢得罪
我嗆執業律師?哪裡?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許姓偵查佐吧?
別說偵查佐,連我說的偵四分隊長、刑事組小隊長都超訝異
就我說的,員警不但要巡邏、臨檢、值勤、受理備案、受理報案、處理紛爭
還要他們再負責偵查偵辦,會不會過勞死??
這裡,是個很多法律專業隱藏達人所在的地方
我不過是小小小小小小的小鄉民,偶而回答問題
我的專業度完全還不足、我還需要多學習、我還需要多努力、
我回答錯誤的也需要更加反省、更加與達人多看齊
因為我知道,一個錯誤的答案帶來的影響會變成很大
網路搜尋個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所有相關文章
我回答錯誤,一旦我害到他人、我會很自責難過,所以我需要更努力更用功學習法律
我希望,發表諮詢文的板友,拜託您們
不要因為得到了答案或是看見不想要的答覆時,請不要刪除文章或清空
如果真的造成您本身困擾,可以跟我們版主說,我們會視情況
真的不要輕易抹煞,任何一個用心回覆的板友、他們所一字一字打出的用心良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5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58642354.A.28B.html
在此,非常非常非常感謝 Lawleit 您的指正與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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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本要點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
作業規定」,開具報案三聯單,依法偵辦。如為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案件,經查證屬
實後,另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車資料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2.民眾以前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處理
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二)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經查證屬實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且不分情況急迫與否,均應立即
通報並將所有資料先行傳送管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筆錄、相關卷證及受理報案
紀錄影本等相關資料,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分局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全案相
關資料另函補送管轄警察分局並副知報案人,始完成通報程序。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報案紀錄至管轄分局勤
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前二目以外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
傳真通報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4.民眾後續提供之相關資料及物證,不得以案件已轉送他單位偵辦為由拒絕、推諉,
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由分局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管轄分局並副知報案人。
5.接獲通報之警察分局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接收
,如對管轄責任有爭議者,應報請共同之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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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對於我的常識不足、知識不足,對大家深深致歉
對不起
並且也誠懇地跟您說聲對不起,對您不禮貌,真的很對不起 Q__Q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3/2016 18:01:58
之前網路法學論壇有提到,網路刑事案件都先以報案人為主,
因為要如何定論案發地?或是行為地?
然後在查到嫌疑犯、並且聯絡到案說明後
偵查佐製作完口供就會移送到地檢,再由地檢檢察官移轉管轄至被告刑事行為所在地
您這情況就跟我遇到不同
我在民國96年,信用卡差點被盜刷(我當時是整個皮包在車內被偷,在新竹)
因為我已經先行停卡,
而偷竊人在桃園要盜刷我的信用卡因為刷不過,當場被家樂福保全通知員警
照理說,我不見的地方是在新竹,管轄權是在新竹,我當時住新竹
可是我還是又跑到桃園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確認是我的信用卡
然後管轄權是在桃園法院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4/2016 01:51:31
了解,非常非常非常感謝您的自身分享,可供大家做參考以及知道如何處理
畢竟這種實務資訊,非常珍貴。謝謝您
※ 編輯: v3su (182.155.59.187), 03/27/2016 0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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