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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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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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一月份深夜騎重機在向上路下坡被固定式測速桿照到一張
國家認證。(無肇事無闖紅燈)超速超過6XKM,該路段下坡限速
60KM。剛好落在罰款第二級距上。
(其餘請參考:https://ppt.cc/wo84)
因為車籍在新北,繳交罰金8000跟扣牌都要去新北處理。(朋友人在台中)
重點整理如下:
1.不需攜帶任何罰單,但請備好身分證件/本人。
2.於到案期限內帶好罰單、大牌、行照、NT.8000至車(戶)籍地交通裁決所辦理。
辦完會得到牌照吊扣執行單/裁決書/收據/道安講習單 一共四張。
註.逾期罰金會不斷累積(印象以15%累進。)
註.無罰單者,攜帶身分證至裁決所辦理亦可。
註.裁決所不一定與監理站同地點,如新北就不在一起;台中大肚監理站則一起。
註.監理人員表示道安講習單由裁決所開出,裁決所人員表示監理站會開?(踢皮球?)
有無道安講習單不重要,重要是要在期限內去上課三小時,不需在車籍所在
地監理站,全省監理站都可以。
註.超速60-80KM,吊扣3個月。(以月計算,非以日計算,所以某些月份會少幾天
例如2月份。)
2.道安講習需洽詢各地監理站開課時間,以新北板橋監理站為禮拜二三早上八點四十
前報到;台中大肚監理站禮拜三早上九點開課。
3.非常重要! 扣牌期間之燃料/牌照稅可退稅,須持牌照吊扣執行單影本至各地稅捐處
自行辦理,雖然不像否些大排氣量進口汽車能到退稅超過罰金的程度,不過也不無
小補。此乃法律合法給予之權利,務必妥善利用。(尤其是大排氣量車種。)
註.鄉民說會有案底 -> 僅超速無肇事無其他違規事項,不會有案底。
非鼓勵違規但實際多以上述模式辦理。
(超過80KM以上有待先烈補充。)
註.超速60-80KM屬危險駕駛,累犯者另有罰則,本心得不討論。
註.在舉發登錄前,車主可以異動。這並非灰色地帶,而是國家
辦事效率之故。 車輛車主異動後,大牌所屬新車主,新車主無違規事項。故..
但前題是到底有沒有被照到,否則只是白白異動。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守法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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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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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4.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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