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共同面對
#粗估560公頃土地 #440億
#校產不能變私產
#維護學生受教權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今天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總計8個法案版本進行詢答。
我的版本比行政院版本新增4條,是立法院各版本中最完整處理私校退場包括「解散」及「改辦其他事業」兩型態的版本。
我今天先以「私校校產具 #教育公共性」及「維護學生受教權」2大主軸,舉出4大議題跟教育部潘部長討論。
1⃣ 退場學校將釋出大量校地校產,但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教育部對於台灣高教發展,至今未估算出具體需求,以及連帶的私校退場後可能釋出多少校地和校產。但我認為這應該是新法案上路前,需具備的基本數據與研究。
我辦公室只好自行簡要的以已退場的高鳳、永達、高美、亞太、南榮等大專院校粗估,#每間退場學校 平均會釋出 #14公頃校地、#11億校產。
假若如高教工會估算「潛在退場私立大專院校」有40間,則台灣將釋出560公頃土地及440億校產。
如此龐大的教育的「教育公共資源」,在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我的法案版本新增第28條,增訂「院級決策會」處理。因私校校產「如何」歸公(中央、地方、學校或本基金),以及私校校地龐大,「如何」改辦投入現有教文社福事業(最大宗應為社宅或長照)。
這都關乎國家重大發展,不能僅由「教育部」和「將退場或改辦之私校」決定;行政院應在這裡佔重要決策角色。
2⃣ 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仍應維持校產之教育公共性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包含「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注意事項,如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及資遣費、須將校產信託、未依改辦計畫辦理應解散且財產歸公等。
但在本次送行政院版本卻無相關規範,全回歸私立學校法(第71、74條)處理。如此,恐將造成「改辦」之私校其具「教育公共性」之校產,任由私校法人「自行決定」轉移成「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資源。
校產之教育公共性將 #蕩然無存。
我的版本新增第26條處理,明定私校改辦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其實就是把行政院106年版本第14條拉回來,教育部當初送立法院評估可行之條文,實務上仍應可以處理。
3⃣ 須退場學校轉為「小而美之辦學模式」應避免造成資源不符比例之浪費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草案,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有「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本次卻拿掉此項。教育部並解釋是因為有學校是「小而美之辦學模式」。
但我辦公室整理出由原「興國管理學院」改成「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之數據,顯示原來收5000人學生的興國;轉為中信後只收 #825人,但仍然佔有原本一樣大 #26公頃 的校地。
使得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每生平均校地面積」320平方公尺,是台大42.83平方公尺的「7.5倍」,顯然資源分配需要重新檢討。
另外若以私校獲教育部補助相比,中信學院825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300萬補助;私立東海大學1.57萬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13億補助。每生平均補助金額中信是4萬、東海是2萬。
總結「小而美之辦學模式」,可能造成校地資源「大於」大專院校平均數、教育部補助每生金額「大於」私校平均數。 #這是我們想要的小而美辦學模式嗎?
我認為,應該將行政院106年「學生數和註冊率」再次納入本次退場條例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才能至少在某個程度下避免教育公共資源浪費。
4⃣ 應保障退場學校 #學生原校畢業 之受教權
行政院版本目前只規範高二、高三、大三、大四學生可原校畢業,高一、大一、大二學生都必須轉學。
我可以理解教育部認為,即將退場學校難以提供有品質之學習環境,反而可能對學生學習不利。
但這不正是50億退場基金,以及教育部需要努力投入資源,來解決的問題嗎?
所以我的法案版本,新增設計了保留學生得以原校畢業的機會,讓學生自行表達意願來決定:
若超過五成學生不想轉學,則須至現有學生於年限中畢業後才得停辦;如果超過五成學生都願意轉學,學校才可以提早停辦。
#私立學校退場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務實面對
#切勿形式化立法
我這次提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研究了過去教育部和行政院多個版本(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教育部109/4預告版、教育部109/9送行政院版,以及最後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版),發現原本很多好的設計在一次次修正後,有的拿掉、有的修改。
或許是因為各式各樣的立法壓力和妥協而造成的。
大家都同意,私校退場已經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立法刻不容緩。
但是若完成一部新的立法,卻無法真正解決問題,也為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甚或在私校退場過程中,讓校產變私產。
如此的新法,不只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造成新的問題。
我提出的法案版本,希望能務實的解決問題,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保障教職員生權益,也讓私校退場化危機為台灣的轉機。
懇切的希望後續審查法案時,能夠納入我的法案意見。
除了今天和部長討論的4個重要問題外,還有以下重點,簡要跟大家報告:
☑ 明定私校不論何故,停辦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歸公。(行政院版僅專輔學校須歸公)。-新增第27條
☑ 為強化私校主動退場之動機及提供誘因,明定非專輔學校退場也可使用本基金補助及墊付。-第4條、第17條
☑ 退場審議會納入教育工會代表,提升專業性。-第5條
☑ 選派董事及重組董事會加入「學生」,並增訂教職員及學生須經全體選舉產生。另因康寧之鑑,增訂選派董事「以個人為原則」。-第13條、第15條
☑ 法人解散後之清算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律師、會計師三至五人擔任。(院版依私校法為全體董事。)-第22條
賸餘財產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令宣導】
公司法 §157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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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容:
🔼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特別股之定額或定率,應具體明定於章程
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為利該等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分派,前述定額或定率,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倘僅載明「若干倍」或「一定比例」,難謂符合上開公司法之規定。
(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063700號函)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本函釋連結:https://reurl.cc/Q7ooYM
賸餘財產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來臺東租車渡假,迎接暖陽。
台東的路要小心,平均不到10公里就一個測速照相,限速60公里、50公里、40公里都有,而且超多移動稽查的警察!
東海岸很美,放鬆心情慢慢開車吧~
過完年,有一堆吸金、背信、違反證交法的案件要繼續,喔⋯還有離婚、爭監護權、賸餘財產分配的當事人會來追著我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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