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員工認股權課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員工認股選擇權,即任職公司授與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之公司認股權,在發行屆滿一定期間後,於將來預定之期間內行使。例如在股價10元時,授與員工得以20元向公司買進30萬股公司之認股權,若後來股價漲至高於20元時,該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而轉賣時取得資本利得。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將公司業績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對員工有刺激提昇公司業績之誘因、確保吸引留住人才之效果。
在稅務上,依照財政部函釋,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度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徵所得稅。而所稱「時價」,依照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而有所不同,如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上市或初次上櫃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在公司稅務方面,依照財政部函釋,並依照「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將實驗教育納入補助計畫 首先肯定教育局針對我之前質詢有關實驗教育的四大訴求,都有立即做出改善,例如成立專案小組等等,讓家長很開心市府有在重視體制外實驗教育孩童的權益。 但目前這些實驗教育團體還是有一些需要我們協助的地方,例如硬體設施(教室、廚房等等)的租借。 之前跟市長提過,在財政部函釋公有不...
財政部函釋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將實驗教育納入補助計畫
首先肯定教育局針對我之前質詢有關實驗教育的四大訴求,都有立即做出改善,例如成立專案小組等等,讓家長很開心市府有在重視體制外實驗教育孩童的權益。
但目前這些實驗教育團體還是有一些需要我們協助的地方,例如硬體設施(教室、廚房等等)的租借。
之前跟市長提過,在財政部函釋公有不動產提供實驗教育租用,得免徵土地稅、房屋稅的情況下,市府其實可以不用受限於《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不得低於應納稅額的規定,甚至可以考慮給予有期限的無償使用計畫,來去鼓勵非學團體和個人的從事實驗教育,所以我質詢時詢問市長是不是可以將教室以及連同其他硬體設施針對實驗教育團體給予補助方案?
教育局長則回覆我目前已經有相關的補助方案,在明年1、2月即可申請,同時並承諾會對於硬體設施的補助回去研議。
實驗教育團體的家長是教育界的先鋒,藉由體制外實踐培養孩子獨立思考,開創不一樣的教育制度。我們應持續協助學生,為台灣培養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同時也告訴我們:教育絕對有不一樣的可能性。
質詢影片:https://yingmeng.pros.is/M6LYS
財政部函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就是不想被課稅,不要逼我!】
本篇是一個很難的大法官解釋,建議可能有法律背景的再進來,請先深呼吸,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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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想被課稅!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人之常情,不想要被課稅的故事。
一般來說,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要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來徵收土地的增值稅,但有一些「例外」的狀況可以免被課稅。
而故事的主角甲,要把土地賣給別人,並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本甲想要用「農業用地」的方式來申報,因為這樣就不需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公所回應他的土地雖然南側種植白甘蔗,但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所以不是農業用地,導致甲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沒關係,或許甲有第二種方法,如果土地被認定是都市計畫法的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那也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為土地被國家徵收拿去用,還要課稅根本是剝兩層皮。)
但因為甲的土地本來就是一個「既成道路」,雖然也是道路,但不是土地計畫法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必須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在窮盡訴訟程序的狀況下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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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什麼主張?
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
2⃣️財政部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
甲主張法條和函釋一起使用的結果,就是讓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甲主張這樣違反「平等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在甲的案件中,甲的土地早在指定要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就已經變成道路,理論上應該不用被課稅。但是法律就是規定你的土地必須「本來不是道路,但後來變成道路的狀態」才不會被課稅,所以法條跟函釋使用結果,甲認為都違反「比例原則」,且也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
如果是「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就可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就算不是農業用地,「非都市土地」被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而且該土地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也可以不用土地增值稅。
而農委會的函示,將公路「切出去」,認為符合「公路法」規定的道路,就不是「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甲主張,農委會的函釋過度擴張土地稅法的範圍,增加法律所無規範的要件,違反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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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些什麼?
國家徵收你的土地,如果是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不需用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非都市計畫卻還是要增收,大法官認為兩者對人民所造成的侵害應該是一樣的,所以不應該要有差別待遇,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所以上面提到的「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2⃣️財政部函釋」都違憲,過度侵害人民的平等權。
但「3⃣️農委會函釋」,大法官認為這是農委會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作出的解釋,沒有過度限制法律,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所以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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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有,有四位大法官都認為「3⃣️農委會函釋」,過度限縮法律,且農路和公路不必然不同,實在沒有必要,應該要把該函示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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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實驗教育納入補助計畫
首先肯定教育局針對我之前質詢有關實驗教育的四大訴求,都有立即做出改善,例如成立專案小組等等,讓家長很開心市府有在重視體制外實驗教育孩童的權益。
但目前這些實驗教育團體還是有一些需要我們協助的地方,例如硬體設施(教室、廚房等等)的租借。
之前跟市長提過,在財政部函釋公有不動產提供實驗教育租用,得免徵土地稅、房屋稅的情況下,市府其實可以不用受限於《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不得低於應納稅額的規定,甚至可以考慮給予有期限的無償使用計畫,來去鼓勵非學團體和個人的從事實驗教育,所以我質詢時詢問市長是不是可以將教室以及連同其他硬體設施針對實驗教育團體給予補助方案?
教育局長則回覆我目前已經有相關的補助方案,在明年1、2月即可申請,同時並承諾會對於硬體設施的補助回去研議。
實驗教育團體的家長是教育界的先鋒,藉由體制外實踐培養孩子獨立思考,開創不一樣的教育制度。我們應持續協助學生,為台灣培養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同時也告訴我們:教育絕對有不一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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