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花了時間,把今天上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在行政院開的記者會給聽完。
徐國勇有幾件事情,顯然是在混淆視聽,根本並非事實。
第一,徐國勇說,勞基法第34條的輪班制休息間隔從最少休息11小時,要改成8小時,這規定是只在輪班班表更換時才適用,而法律規定「每週只能更換一次」,所以影響很小。
他說:「你不可能每天換班麻,換班一定是一個禮拜一次,或兩個禮拜一次。」有媒體也因此誤會,以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種「例外」,最多是「每週一次」。
但很遺憾的,這「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說法,不論是現行法,或者是修正後的法律,都站不住腳。
原因很簡單,大家可看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的條文,現行法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在第2項之後追加了: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大家有看到玄機嗎?第一項還是一樣,「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而關鍵就在這「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要勞工同意,就沒有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讓兩個工作日班跟班之間的休息間隔,在修法後都只剩8小時休息。
舉個例子,老闆大可要輪班制勞工預先簽下「工作班表多次變更同意書」,然後,大排早晚輪調的「花花班表」,甚至中間只需要休息8小時間隔,早班上完,再上大夜。如果沒有修法,儘管「花花班表」依然可能,但至少班跟班之間休息要有11小時,早班上完,因為不能夠只休息8小時就上大夜班,而只能夠接隔一天的早班或者小夜班,至少會有16~24小時的休息。
也因此,老闆們為何希望這條能被修掉?非常清楚。
而這種「花花班表」輪調,現行上在許多產業常常不是每週一次,未來修法後當然更是如此。只有徐國勇不知道這社會事實嗎?
第二、徐國勇甚至進一步說,「我這一次早班接大夜班,休息八小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
這也同樣不是事實。
這次換班表可以只休息8小時,容許早班接大夜班,那只要「勞工同意」,隔天還是可以再換班表,讓大夜接小夜,還是可以只休息8小時。他所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前提是雇主願意這麼做,而絕非法律管制的底線。
就這點,有部分媒體同仁在記者會上詢問了。但徐國勇說,因為「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所以不可能連續兩次休息都只有8小時。
但實際上,只要是勞基法84-1的勞工,例如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不會有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的管制,除此之外,也有各種變形工時可挪移,這種早班上完上大夜,大夜上完上小夜,法律上就是有可能!
你如果說,這些都是「例外」,然後繼續矇著眼說,「例外就是例外,不會變原則」。好啦,我們還是要問說:勞動基準法設定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勞基法不就是要設定最低的勞動標準,讓弱勢勞工在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況下,不會被雇主剝削到無法生存的地步嗎?
這些可能連續工作12天、得加班到上限、日夜輪班、輪班間隔剩8小時的「例外」們,不就是勞基法原本要保護的對象嗎?
現在怎麼又反過來說,因為「例外」是少數,所以不用保護了呢?
而除了上述這些問題,勞基法修法從去年底砍七天假換一例一休(這本來就是一個圖利資方的荒謬修法),到今年連一例一休都不落實又要再大幅修正,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加權取消、特休假沒放到還可以隔一年折現,這些徐國勇你們又還可以再聲稱是勞工弄錯了嗎?
我們都知道,台灣勞工當前的處境,低工資、高工時,本來就已是萬分艱辛。而這是長年來資方與政權聯手壓榨勞工,所延續至今的惡果。
而這樣的惡果,不但已經容不下任何一次的勞基法修惡,甚至其實在工人階級自身的組織與意識沒有抬頭前,幾乎都沒有扭轉的跡象可能。
百廢待舉下,我們可能會覺得無力,但實際上也能做得非常多。拒絕並看穿一次次這樣的政客謊言,瞭解清楚勞資階級間的對立本質,並且站在我們社會廣大受雇階級的利益上採取必要的組織、論述、行動,才能從「被一再背叛」的命運走向真正能掌握自身未來的「自主」。而這絕不是該票投民進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可以替代的勞工階級自身基本課題。
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請各界的朋友,一同站出來吧。
變形工時 勞工同意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工們,自己的意見、務必表達!】
今天是勞基法修正預告提供意見的最後一天
請各位勞工朋友們踴躍提供意見!
第24條
當初立法意旨乃希望提高加班費給付門檻,讓雇主不要隨意請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做幾個小時的工作而破壞了員工完整的休假,因此以「日」為單位,要加高休息日的出勤成本,保障勞工完整的休息時間。
建議:避免工時又被零碎化,再加上其實現行多數公司都已4、8、12為休息日出勤單位,故建議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不變,加班工時核實計算。
第32條
此次修法開放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與一例一休關係不大,勉強有關聯的是休息日加班工時做一算四,若真的休息日未以4、8、12為單位才有影響。
建議:強烈反對本條文再修,甲乙案皆未盡理想。
反對放寬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因現況都尚未達206小時(40*4+46=206),沒有具體數字可以證明應當放寬。
工時銀行制度難以保障勞工權益(工會數低、勞資會議多流於形式),淡旺季問題已有變形工時可以解決,且台灣有無薪假狀況,跟工時銀行理念完全背道而馳。
第34條
強烈反對本條文再修,甲乙案皆未盡理想。
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效果差,難以確保勞工權益。
現況八小時過勞其實已造成勞工過勞,輪班間隔增加至11小時是較為符合人性,假使又修回8小時,勞工權益一大退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主持計畫:關於輪班之研究,清楚表示針對交通運輸業,連續休息時間應要延長增加至9小時,提供長時間駕駛與服務後所需要恢復疲勞的連續睡眠。
該計畫所提出之當前不良工作行為,包含工作完後的休息時間少於8小時,甚而在輪班工作期間需要安排10小時以上時間為恢復時間。
勞工與業主低估個人所需休息時間與身體疲累狀態,甚至勉強地工作,不僅造成往後個人的職業傷害也危害全體社會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第36條
打破七休一已有許多形式,也就是有了許多彈性,應無必要全體打破七休一,此舉是勞動基準法的一大倒退。應當全面盤點到底哪些行業真的需要七休一,而非直接全體開放。
另依據歐盟2003年所訂定《工作時間指定》(指令第2003/88/EC號)保障勞工最低安全和健康規定,應當確保於七天期間每位勞工有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然歐盟所定之最低標準,竟為台灣現行法規較優的標準。
站在政府體恤照顧勞工身心健康之立場,勞工乃因低薪問題,方導致需要長時間的加班收入來維持生計,乃應當從薪資提昇、產業轉型著手,而非從打破七休一的工時著手,實為本末倒置。
依據憲法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長時間工作和效率降低之間存在影響關係,過往例假之設立,即是阻確勞工連續工作之用途,使勞工自職場抽離,以舒緩工作所累積之疲勞,恢復原有的工作效率。
當局站在保護勞工之立法精神,理當維持既有之立法設計。
對於有特殊需求之勞工,因應假日之業務需要、屠宰與運輸業等旺季需要,目前勞動部已提供例假彈性化之行政規則(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於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工作日其間隔至多12日。
第38條
當初強制結算是為了要讓勞工確實可以拿到錢,但有部分勞工想要積假留到特定時間休。其實根本問題是台灣勞工假太少,所以勞工才需要積假;甚至有許多是有假也休不了(雇主不給休或無空檔可排假)。
建議:唯有加強勞動檢查才得以落實,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
另:要求返還先前遭刪除七天假,若無法決定休哪七天,可研議併入特休假。
>>>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2017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
變形工時 勞工同意 在 林岱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57人才論壇 一例一休衝擊餐飲業】
關於一例一休的議題,我認為該制度適用於平日上下班的行業,但並不適合如餐飲服務業等,以假日或例假日做為主要工作時段的行業,因此必須規劃各種變形工時的輔助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勞工的工時是已開發國家最高的一群,過勞死的案例屢見不鮮,實質薪資倒退20年,物價卻居高不下,所以政府推動一例一休制度,是要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並使企業重新規劃合理的生產服務模式。
以便利商店為例,服務人員除了收費之外,還要點貨、收快遞、泡咖啡、清潔環境等,工作複雜、24小時營業、長期站立且薪資很低,大多數為兼職人員。企業盈利豐厚,但是卻沒有為勞工創造福利。我們要求超商要將盈餘回饋給勞工,合理規劃生產服務模式。
岱樺相信小英政府在推出一例一休制度之時,亦採納了各方產業的建議,與各行業勞工的心聲,規劃適合各行業的變形工時的輔助制度,不以單一一套一例一休的制度來橫柴入灶。
勞動部強調,只要遵照「7天週期內必須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可以在7天週期內任意挪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彈性,這就是磨合與調整的好的開始,也期待各方都能以正面的態度,共同來創造勞工、企業雙嬴的新制度。
「一例一休」的確會導致企業成本上漲,但相較於勞工20年實質薪資未能調整的現況,只有增加1/10不到而已。如果因一例一休產生預期性心理,導致企業故意提高售價,將公布惡意漲價的企業,使其受到抵制。
岱樺主張,還要繼續提高勞工最低薪資標準,不是現在的每年調一兩顆茶葉蛋價格而已,而是要加大最低薪資的調整幅度,讓企業能主動創造新的價值,而不再以低薪壓榨勞工,做為降低成本的手段。
變形工時 勞工同意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臺北- 勞基法變形工時不修法連上十二天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項、30-1條的「變形工時」制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行業可排除勞基法第36條的7天休1天限制,便利商店 等多數服務業都可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採取兩週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