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行的假光環】
很多人以為躲在鍵盤後便可以為所欲為,從這案件足以反映,今時不同往日了。
曾在政府入境處工作的女文書助理,自2019年9月起登入部門電腦系統,擅自取得215名包括政府官員與其家屬、司法人員、政界人物、警員與其家屬及公眾人物等的個人資料,並提供給Telegram的「起底」群組包括「老豆搵仔」及「阿仔搵老豆老母」去發布。如今被判罪成,等候報告再作出判刑。
很贊同法官陳廣池所指被告行為猶如「無間道」,而起底行為有如「網絡阿爾蓋達」,屬網絡恐怖主義,她更背叛了師長及僱主信任,所以須判以阻嚇式刑罰。法官認為判監是唯一選擇!
我自己亦都是被起底騷擾的其中一人,當年在7.21發表撐警言論之後,便即時被網絡起底!當晚手機騷擾電話響不停,甚至WhatsApp辱罵。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地址等全放網上。打來恐嚇要強姦、要接你個仔放學、爆粗等應有盡有⋯,還幫我填寫捐贈器官表格。
我這些遭遇都只是小巫見大巫,知道有些警員更被跟蹤,在住所樓下叫囂,家人小孩照片全被放上網,甚至在學校受到黃色師生欺凌。可知你以為起底只是沒什麼大不了的行為,但卻對當時人可以做出永久的傷害,甚至有生命危險。
而這位年輕被告在親友口中是一名「乖乖女」,為何會變成「無間道」做出有違道德人格的行為?這類「雙面人」在黑暴時期其實有很多,有專業人士、神職人員、教師甚至公務員。被毒媒政棍洗腦去誤信那些抹黑警察、祖國的假新聞,令她們以為自己是有使命感去違法達義,以為自己在做對的事。
他們把道德和價值觀全部歪曲,執法人員拘捕搞事分子竟變成錯!一句「他們只是孩子」便應該放過由他們破壞犯法?毒媒政棍利用大家的同情心,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良知,其實那只是包庇罪行的假光環。
法治社會需要有法律約束下去管束市民的行為,目無皇法的社會又如何能健康地運作。對那些一直守法的市民又公平嗎?經常說支持警察執法的藍絲不是正常,難道支持違法的黃絲就是王道?請不要再歪理變真理,事實證明無論當初說得如何天花龍鳳,最終也是逃不過法治的制裁,及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命運。
朱庭萱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暗網仔 2.0,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Payme [捐款]: https://payme.hsbc/deepwebkid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dw_kid12/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deepwebkid/?modal=admin_...
警察違法取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警察違法取證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律師節
今天是 9 月 9 日,也是「律師節」,你知道這個節日怎麼來的嗎?
——
我們先來說一個律師的故事。
1880 年 9 月 16 日,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葉清耀,在台中出生。
👨🏻⚖️ 他是誰?
葉清耀出生在經濟不好的家庭,從公學校畢業後,放棄升學從事樟腦油的工作。但是學校老師認為他很聰穎,不升學實在可惜。在老師鼓勵下,考上當時的台中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在公學校教書,後來又在法院擔任通譯。1910 年,葉清耀決定繼續深造,由於當時台灣沒有大學,於是前往日本明治大學法科就讀,半工半讀之下大學畢業。
然而,當時日本政府不允許台灣人考辯護士(律師),在他和司法大臣請願抗議後,日本政府開放台灣人應考,葉清耀也順利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辯護士。1932 年,葉清耀以《刑法同意論》為題的論文,取得明治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也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法學博士。
👨🏻⚖️日治時代的美麗島事件:治警事件的辯護律師
日治時代的台灣人,在武裝抗日失敗後,為爭取一定程度的自治,所以林獻堂等人進行「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而第二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失敗後,蔣渭水等人深感結社的重要,遂於請願運動進行到第三次時,組織「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但是,當時日本政府統治下的台灣,根本沒有結社自由,申請案直接被台北州警務部打槍。
1923 年,於是他們藉由前往東京進行請願的機會,向東京早稻田警察署申請成立獲准,「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正式成立。台灣人繞過台灣總督府,跑到東京組成政治團體,總督府非常生氣,於是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由進行全台大逮捕,總共 18 人遭到起訴,其中包含大家熟悉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史稱「治警事件」。
於是,葉清耀決定挺身而出,擔任他們的律師。
👨🏻⚖️奮力一搏,一審無罪,但二審失敗⋯⋯
當時,檢察官在庭上這樣指責被告:「台灣人竟不知感恩,反對同化政策,要求自治權利,是不自量力!」 在葉清耀等人的辯護下,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通通無罪。法院認為,他們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此外,如果判決他們有罪,反而會使他們「英雄化」。而這個無罪判決,也使得葉清耀一戰成名。
可惜的是,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蔣渭水及蔡培火被判 4 個月有期徒刑,剩餘等人分別被判 3 月、罰錢、無罪。
——
👨🏻⚖️ 組織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1930 年,葉清耀組織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爭取台灣人直選地方公職,然而,葉清耀卻在 1942 年不幸病逝,享年 63 歲。
葉清耀見證了台灣人在日治時期的反抗,並且自己也參與其中。台灣人的民主,大概就是不斷一直拚搏而來的。因為民主自由得來,從來就不是理所當然。
——
👨🏻⚖️為什麼今天是律師節
為什麼律師節訂在 9 月 9 日?流傳兩種說法,1948 年全國律師公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大會的時候,為了「紀念國父提倡法治、實施民主憲政」,以 1895 年第一次廣州起義——10 月 26 日(農曆 9 月 9 日重陽節)作為律師節。
不過,後來因為一些原因,轉了幾圈以後變成陽曆的 9 月 9 日。
而根據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資料,1948 年 9 月 9 日,全國律師公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因此將這天訂為律師節。
但你覺得這天適合嗎?
究竟是台灣第一個弁護士葉清耀出生日 9 月 16 日,還是遠在南京的 9 月 9 日更適合當「台灣的律師節」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律師節
警察違法取證 在 暗網仔 2.0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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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成長故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htp6A6YJE
這位才是真正的網絡垃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lJYDx1GP-U&t=26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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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殘酷的直播節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E81OKVX7wc
我受夠了, 我的精神困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Q6uxaQhiS4&t=7s
坐牢賭錢出賣朋友馬來西亞網紅的故事
YBB incident
好多人説: 愛情是麻木的. 那友情呢?
我記得曾經有一位同事跟我變成很好的朋友.
他的工作表現常常需要我執手尾. 但到某一個位我亦忍不住跟我們的上司報告他他工作差劣這個事實. 你問有沒有影響我們的友情?當然有!但如果我現在要再揀多一次, 我亦會這樣做.
大家好又是我暗網仔.
今日就看很多馬來西亞觀眾要求我做的轟動網紅新聞!
(Show friends clip)
-這位是有300,000 Youtube訂閱的網紅Charles tee
-這是他女朋友Mona
-700,000訂閱Youtuber 林尚进説借她錢以為幫手買貨之後才知道, 錢是進了一個賭錢的戶口.
-生活型網紅yii yii身份証, 手機差點被偷, 拿來被假冒去借大耳窿.
-這是素人Kay, 她被十多年的好姐妹要求用自己Facebook進行違法的網路詐騙買賣.
-這 是素人Sky, 因為朋友的母親哀求, 他借錢給朋友, 幫助朋友開珍珠奶茶店, 當她妹妹一樣, 最終........名譽受損.
-而這位叫傲翔的Youtuber, 他差點被前度女朋友綁架.
他們全部都是她的朋友. 她的名字叫 (show clip of her)楊寶貝, 本名楊虹玲是
一位坐擁超過500,000Youtube
600,000Facebook
700,000 IG follower的網紅
一位用自己家人過世來到處借錢的網紅
一位15歲就在娛樂圈出道的少女
一位賣包包給很多人, 導致多人收不到錢的騙徒.
一個出來道歉後沒人原諒的後果
和一個坐牢, 賭引太深的賭徒.
其實這件事件早一兩個星期已在馬來西亞Youtube界瘋傳. 但這幾天當時人再次出片 (show clip) “第一次入獄的經驗”
當然就負評如潮.
“第一次看到一個女瘋子入獄這樣開心”
為何這位16歲就成為作家, 拍過電影並且擁有多間品牌的 “寶貝” 會坐牢? 因為原來在馬來西亞自殺是要坐牢的!
4月12
事件發生在大家最熟悉的社交群組. 寶貝 一句 “只有死才可以贖罪, 再見了”
4月17
17號一名女子坐在公寓牆外企圖自殺, 後被消防員拯救. 是她
4月18
大馬網紅Leng Yein在Facebook指出 [包包欺詐案]
有網紅買假袋. 下面留言有其他苦主說出有發生同樣的情況.
寶貝在IG story經常出賣貴包包的post, 當然多個女follower會想買下偶像的折扣包包啦! 然後還有機會可能跟偶像有近距離接觸!那她們就中計了!
寶貝用 ‘一包多賣’ 的手法騙了高達10萬蚊以上馬幣.
“你還沒寄嗎?給個單號有多麼難嗎?”
“我是因為信你才和你買的. 付了錢不回覆是什麼意思啊?”
“你賣了我Prada Hobo, 然後又賣給別人. 你什麼意思啊!”
作為一個Youtuber 看到這個欺騙觀眾看到有點難堪. 要觀眾支持就要光明正大! 就像這是我的payme! 如果有觀眾覺得我內容有價值想支持我拍多啲影片。可以喺呢度捐款. 就這麼簡單.
之後多名網友說自己在賭場見過寶貝. 好像賭得很大.
4月30
寶貝因自殺從監獄放出來,
發了6分鐘的 ‘對不起’ 影片. 承認自己沉迷賭博欠下很多錢. 並要供養前男友生活. 所以才會周圍向朋友借錢和用包包騙錢.
當時大眾對事件的立場也是支持她的.
直到當晚前男友傲翔在IG反擊當年被寶貝偷手機卡盜取他的Youtube channel和IG. 然後又是同時賣給很多人來到賺錢。手法跟買包包的一模一樣.
這樣網民的風向慢慢開始批評她.
5月1
被寶貝借錢騙錢的朋友在 林尚进帶領下拍41分鐘影片解釋整個事件情況. (show clips)
整條影片最關鍵的人物是跟寶貝合夥奶茶店的Sky, 因為是他保管寶貝的電話時發現整個故事的來龍去脈. 包括包包事件, 前男友YouTube頻道事件, 向周圍朋友沒黑sky為一個很差的合作夥伴, 用家人離世來借錢的事件, 並在派對上偷自己朋友yii yii的手機和身分證來借高利貸.
最恐怖是電話紀錄中看到她是和其他人去密謀做呢一件事.
(Play various videos of the sufferers)
5月9號出了 “我已經到警察局面對了”
(Play clip)
5月22號最近 飽受負評的 ‘入獄’ 片, 像想整件事件當作沒問題, 已處理, 甚至輕描淡寫.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eEz0oXaa4dk/hqdefault.jpg)
警察違法取證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oGVMq20PlAw/hqdefault.jpg)
警察違法取證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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