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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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出示證件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界指出,最該加強的是 #警政高層的人權跟法治觀念。
問題不改,人人都可能遇到 (路編)
https://pse.is/3drtaa
警察臨檢出示證件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事實上,「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這句話,暴露的就是管制者的心態。很多人都聽過這樣的問話:「你沒犯罪,怕什麼臨檢?」「你沒喝酒,幹嘛拒絕酒測?」「你不是中共同路人,何必擔心國安法與反滲透法?」「為了防疫,你的手機為什麼不能被監控?」這些問話乍聽有理,卻是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藉口,也是有些民眾逃避甚至放棄權利的託詞;「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就是要把有權利的民眾,變成放棄權利的順民。但順民是民主的恥辱,況且,誰想當順民?廿三年前那名男性不想,廿三年後今天那名女性也不想。>
廿三年前,兩名警察在台北重陽橋上攔下一位李姓男子臨檢,但因李男拒絕出示身分證件,警察便強行搜索他的身體,李男氣得大罵三字經,警察隨即將他逮捕,並提告妨害公務。李男經審判後被判處拘役廿天,判決雖宣告緩刑兩年,但李男不服,在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決定受理,作出了五三五號解釋。
五三五號解釋的重點很簡單:警察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對人臨檢盤查。
但五三五號解釋公布廿年後,中壢一名警察在路上攔下一名女性臨檢,這名女性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與警察爆發言語衝突,這名警察在爭論中突然使出一記柔道大外割,將那名女性重摔在地,並以膝蓋壓制上銬後,將她帶回警局拘留,在警局中,那名女性還被釘上了腳鐐。
根據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而中壢那位警察的相當理由卻是「我沒看過你」及「你看我的眼神」等,這些理由顯然與大法官所定「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標準,相距十萬八千里,當然是違法臨檢。
違法臨檢之外,這名警察比廿三年前在重陽橋上被罵三字經的那兩名警察更狠,先是以大外割把那名不是彪形大漢也未與警察有身體衝突的中年女性重摔在地,繼之以膝蓋將她壓制上銬,帶回警局後又以重犯視之將她釘上腳鐐,拘留長達九個小時後才放人。
中壢警察的這些作為,明顯違反大法官所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標準。難道走在路上喝牛奶的女性與路上持槍歹徒一樣,必須以暴力當場強行制服不可?難道拒絕臨檢的人民像被捕的江洋大盜一樣,必須以上手銬釘腳鐐的手段「大刑」伺候不可?何況,五三五號解釋規定「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中壢警察將那名女性拘留長達九個小時,難道沒有故意稽延侵犯人身自由之嫌?
更不可思議的是,明明那名警察違法臨檢,並且以暴力對待民眾,中壢分局長竟然替他部屬撐腰,說「那名老師行動倉促、緊張、神色有異」,說「該女不但拒絕臨檢,更用言語羞辱同仁」,說「經查密錄器影像後,員警並無態度不妥」,甚至還說「查證身分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
依據這位分局長的說法,行動倉促或神色有異,就可以構成臨檢的相當理由,「你這樣真的很蠢」就是對警察的羞辱,大外割加上膝蓋壓制上銬就不是警察對民眾的羞辱、暴力?也不算警察態度不妥?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察違法臨檢,為什麼民眾非要配合?
王健壯/你想當配合一分鐘的順民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5427446
警察臨檢出示證件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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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臨檢著制服即可 警政署廢除出示證件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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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出示證件 在 [請問] 警察可以臨檢路人嗎? - 看板as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今天運動完回家路上,想著到7-11買個晚餐吃,再坐公車回家。到了桃園火車站後站的7-11,買了吐
司,前面排了兩名中年男子,後面排著一個婦女還有一個拿著大瓶米酒的小女孩。排隊同
時往外看雨有沒有下很大,需不需要撐傘,看到門外站著三個警察,這三個警察聚集在門
口也正在往內看,(可能是在躲雨或者休息聊天吧,我心裡想。還是正在看那個獨自一人
拿著酒的小女孩,準備要進來抓她?還是等她結完帳出去抓她?)
結完帳,請店員幫我加熱,換婦女結帳,這時我看到櫃台上出現米酒,婦女說一起算,我
想她是幫忙小女孩?還是她其實是小女孩的媽媽?婦女跟小女孩離開店裡,小女孩把酒藏在
身後,經過警察面前,三個警察一致往她的方向看,沒事。
店裡剩下店員、一名男生顧客還有我,微波好了我拿著食物走出門口,一出店門,三個警
察同時圍過來,
比較有年紀的警察開口「可以出示證件嗎?」
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
中間拿著一個類似刷卡機器的警察「妳有證件?可以出示身分證嗎?」
我「有阿,但是為什麼要出示證件?」
懷疑我偷東西嗎?還是我看起來未成年買酒嗎?還是我跟哪個嫌疑犯很像嗎?
我拿出身分證給他
我「你們要幹嘛?」
中間警察「沒有只是確認一下證件」
我「確認什麼?為什麼要確認?」
中間警察「妳住哪裡?」
我「我住桃園阿!」
刷我身分證的同時,他又問「剛下班喔?!」
怎樣到底怎樣!!!!!!!!
我「蛤!!!???我剛從學校開完會回來?幹嘛問這個?」
身分證還給我
我「為什麼要我出示身分證?」
第三個年輕的警察「沒有,這是例行檢查,例行臨檢,沒事不用想太多」
我「為什麼要臨檢?」
中間警察「例行性臨檢」
我「所以....然後呢?為什麼要臨檢我阿!!!!!!!!!!!!!!!?」
年輕警察「這是例行性的隨機臨檢,沒事了,身分證還給妳,妳可以走了」
所以是怎樣? 我手上拿著吐司,拿著我的錢包和身分證,我沒偷沒搶沒買酒沒騎摩托車,
為什麼要臨檢我?
是我不懂現在臨檢除了騎開車要臨檢有沒有酒駕外,又多了一條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得隨便
想臨檢路人就檢查嗎?
我長得像偷渡客嗎?還是非本國居民?還是我穿格子褲藍t-shirt很暴露嗎?臨檢完後沒有解
釋沒有道歉就想打發我走?!
對不起,可能我沒有問對問題,或者沒有把問題講得很清楚讓警察先生聽懂,並且能準確
的回答我的問題,或者是我講得還不夠大聲,問得為什麼三個字還不夠多,讓你們無法順
利理解我的問題。也或許是我法律條文沒有讀得很清楚,不知道原來我可以拒絕出示證件
,並請你們提出證明。
但,直到現在,對於為什麼要臨檢路人還有一直在外面虎視眈眈堵我這件事情,請問你們
能有個合理並且讓我信服的交代,或者一個判斷錯誤的表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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