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
人員區分:警察人員
官職等:警佐3階至1階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72-臺南市,82-高雄市,88-澎湖縣
有效期間:110/06/07~110/06/11
資格條件:
(一)積極條件:
1.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2.服務年資(以110年4月30日為基準日)1年以上。
3.最近5年考績1年列甲等以上。
4.個人資績分數(以110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15分以上者。
5.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ㄧ者,得不受前述2、3、4款之限制。
6.具EMT2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佳。
7.具救生員(或潛水員)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佳。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工作項目:
災害搶救及其他有關火災搶救等工作。
工作地址:
(一)高雄市(高雄港區)。
(二)臺南市(安平港區)。
(三)澎湖縣(馬公港及龍門港區)。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fs05126@mail.khfb.gov.tw
聯絡方式:
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資格條件所述之資歷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自述及e-mail填寫清楚)、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銓審函、現職派令、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即可)及各項專業證照等】以A4紙張影印,逕寄或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高雄港務消防隊人事室收,電話:(07)5622601轉660或661;逾期恕不予受理。
職缺類別: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履歷調閱資料:
訓練日期區間:105/03/31~110/04/30
獎懲日期區間:105/03/31~110/04/30
考績年度區間:105~109
個人全部資料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警察考績丙等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釋字785號背後,被犧牲掉的公務人員權益】
🔥你不可不知道的徐國堯🔥
這兩星期,邱顯智、賴香伶、周春米、蔡易餘等各黨委員,不約而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關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包括超勤津貼的上限被鎖死在1萬7千元、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或是遞延、商調遭拒能否打行政訴訟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指向去年一則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大的大法官解釋:釋字785號。
釋字785號是一則具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爭議,認為權益遭到侵害,終於可以打行政訴訟,而不必老是循著保訓會「申訴、再申訴」的制度;此外,三年內應該針對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人力,制定關於工時跟休息時間的框架性規範。
而這則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是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犧牲了自己的公職所換來的。
2014年9月9日,他收到高雄市長陳菊簽下的免職令,離開消防工作。
高雄市消防局在兩個月內,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相當於42支申誡。徐國堯即使尋求保訓會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撤銷處分,最後還是剩下20支申誡,達到公務人員的免職標準(18支申誡)。
保訓會撤了12支申誡,高雄市消防局就立刻翻出陳年舊帳,再補上12支申誡,就是要補好、補滿,讓你無法翻身。
他難道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
在長官眼裡,一切都要從2012年8月31日開始說起,徐國堯在高雄辦了台灣第一場以消防員為主體、爭取權益的遊行,揭露消防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
遊行過後,2013年,消防員成立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此之後,徐國堯就過著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惡意刁難的日子。
消防員肩負著消防打火、緊急救護的工作,早期甚至連救貓救狗撿鑰匙捕蜂捉蛇,所有機關不想做的民眾服務通通都由他們來承擔,承接弱勢民眾需求的第一哩路。
然而勤務大增、工時超長、設備老舊、消防衣不足卻是家常便飯,面對超高的殉職率以及不合理的工時(每月360-480小時不等),徐國堯挺身而出,卻被率先殺頭。
他被免職後,仍持續推動消防制度改革,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最終迎來釋字785號。然而這位吹哨者堅持衝撞體制的下場,卻是被消防局打壓至今無法復職。
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在2018、2020年都有承諾要處理徐國堯案,召開行政調查會,但何時市長要履行承諾?大家都在等待。
這幾年來,在保守的公務體系上,犧牲自己從而開啟革新之路的,不只有徐國堯一個人,在警界則有長髮男警葉繼元,在台鐵局則有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的201人,共計143支大過,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務人員懲處案。
早期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循著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接著才開放復審進而打行政訴訟,時至今日,小至申誡、大到免職、指名商調、曠職等等,終於都有了行政訴訟的機會。
讓我們記得這些犧牲自身公務職涯的先行者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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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賊喊抓賊,惡名昭彰的外交部有何臉面談「尊嚴」?】
立法委員身為民意代表,本來就有職責接受民意的託付、監督政府的施政,政府機關從來沒有對國會議員出動警察權的先例,即便是國民黨執政時,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踹破了法務部長的門,也沒有員警制止她;甚至連太陽花佔領立法院,都不曾行使警察權。
「民意代表」象徵著「民意」,即便再少的立委,也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依照國家的法律,仍然有資格監督政府,尤其是利用網軍造謠間接逼死了自己的外交人員,還敢對民意代表出動警察權的政府。
民進黨執政下,我們的外交可說是節節敗退,不僅在三年半內斷交七個邦交、免簽國一個也沒增加(去泰國竟須提供財力證明)、還逼死了一位駐日的處長,結果今天,外交部竟對本黨的立法委員提告,他們聲稱本黨立委「嚴重傷害同仁尊嚴並造成其身心傷害」,因此「基於維護法制、捍衛同仁的權益與尊嚴的立場」對本黨立委提告,我相信中華民國歷史上再也找不到一個比民進黨政府的外交部還要更無恥的部會。
在網軍上PTT攻擊大阪辦事處是一群「黨國餘孽」、「垃圾的老油條」、「爛到該死的地步」時,請問外交部何曾「捍衛同仁的權益與尊嚴」?當蘇啟誠處長受到「全館人員考績丙等」的威逼恐嚇時,外交部有考慮到駐外人員的權益與尊嚴嗎?甚至最後蘇啟誠處長輕生、以死明志,外交部又何曾採取任何法律行為去捍衛他的權益與尊嚴?
楊蕙如若真的已經不在台灣,後續的司法審判結果恐怕對她起不了任何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外交部若還考慮到一絲絲的「尊嚴」、真的有心捍衛「同仁的權益」,就應該針對蘇啟誠案的涉案人士做出懲處,尤其吳釗燮部長與謝長廷大使,更是難辭其咎,他們與楊蕙如一樣,都背負了蘇啟誠處長的血債!
吳釗燮部長、謝長廷大使,若現在還不下台負責,還在戀棧剩不到半年的權位,最後就等著被人民用選票制裁,永遠的「退出政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