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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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拖的改革】
一場顏色風暴,香港整個政治架構缺點便暴露了出來!當大家見社會走出那麼多偏激的學生;被控罪的又可以被法官判無罪釋放;公然鼓吹港獨勾結外國勢力的政棍名人教師又可以逍遙法外⋯突然覺得很灰,彷彿香港是沒有天理、沒有公義的。
最近多宗的法庭判決更令人失望,一班黃法官完全沒有「正義女神」的精神,完全被顏色蒙蔽雙眼。更明顯用很多籍口為罪犯脫罪、判詞亦在受害者傷口灑鹽。
剛有兩名人士因「李伯火燒人」事件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被判無罪!他們在場叫囂煽動現場人士情緒令當事人被暴徒火燒,及後更教唆罪犯盡快逃走,卻竟然可以判無罪釋放。全港人當堂咋舌!請問從此以後如何有個阻嚇的案例給之後的案件?
還有大量証據確鑿的案件被判無罪或輕判⋯掟汽油彈在美國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但在香港掟汽油彈入警察宿舍卻罰款比掉垃圾更少。暴動現場捉拿的暴徒並檢出大量攻擊性武器又可脫罪、只控藏有非法通訊設備。請問正常人在警方呼籲下又怎會和暴徒穿著同樣服飾出現於暴亂現場?那不正是一個動機他們是有心參與或協助暴動嗎?連當事人也認罪法官卻推說不夠証據?
香港市民眼見著多宗不合理的判刑,可惜在香港對法官的投訴機制下卻有冤無路數。香港法官是終身機制,就算你遞交表格投訴法官最後亦是由自己人處理自己人可謂官官相衛。而根據過往記錄成功落實投訴例子亦寥寥可數,在2018年有過百宗投訴竟然可以一宗也不成立!就算被落實犯錯的法官亦只需道歉了事不需任何懲罰。請問這樣不公開不公平公正的投訴機制如何可以阻止法官一權獨大?
香港執法者有獨立警監會監察,行政和立法則互相制衡。但司法卻是完全獨立!若司法機關出現問題是有完全沒有完善公開的透明度去監管。根據《基本法》第89條,本港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但行為不檢的並不代表判詞不公,所以此機制形同虛設,不易實行。
黃法官、黃教師、黃媒體肆虐香港,比起疫症荼毒港人更加厲害。這三類工作者在工作其間都絕對不應該涉及任何立場顏色,絕對需要公平公正地去執行。但你看又有多少人做得到?希望政府可以正視這方面問題,盡快作出改革設立公開公平的監察機制,令香港可以早日撥亂反正。
朱庭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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