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雖然大家(包括我)都比較關心學姊說 #統獨是假議題,但其實有件算是重要的事情發生。
那就是 3/26 號的時候,歐盟的立法機關之一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 ,通過新的著作權規範。
(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自己的新聞稿: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
PNN 公視新聞網 新聞的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7017
雖然還得經過歐盟理事會,但修法的方向不會有太大改變。這次的重點雖然是放在著作權,不過我認為更核心的轉變,其實是「#平台需要為上傳者上傳的內容負責」。
在民主開放國家市場成長起來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等,一個一個成為巨頭之後,引發了許多你我都知道的負面效應。這些公司的規模已經太大,大到已經不是他們避不避得開槍口的問題,而是槍口避不開他們。從選舉結果到經濟停滯到家庭失和,都找得到理由可以怪這些平台,而且很難說是污衊。
雖然,我們還是不能說各種問題「都是平台的錯」,但未來平台顯然必須負起越來越重的內容管制責任,這樣的轉變關鍵,在於公眾也越來越同意,時候到了,是該對平台施以更高的要求了。這一趨勢,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
( 歐洲議會有點像是歐盟的下議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rliament )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上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像是 2011 年在美國吵得很兇,台灣也很多人討論的 SOPA 跟 PIPA 法案。
( 關於 SOPA 停止網路盜版法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Online_Piracy_Act )
( 關於 PIPA 保護知識產權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TECT_IP_Act )
在台灣,也有好幾次爭議。最近一次我比較有印象的應該是 2016 年立委打算增加「邊境管制」,也就是要封鎖(或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的 IP,後來因為網路輿論反對,就沒有繼續立法了。
( 當時的各方意見很多,章忠信律師的分析我個人比較認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36 )
最近可能很快就要通過的著作權修法,則是針對眾多像是「安博盒子」之類的機上盒,不管是販售還是協助安裝,都要課以刑責。
( 經濟日報的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21506 )
這些事情其實背後當然也是有各種角力,例如外國的商會、政府、本地的內容業者、一般使用者、倡議組織、平台公司,甚至國家。
總之,現在整個風向轉了。早幾年,保障高度言論自由,鼓勵網路科技創新,是主流,但最近幾年,加強管制成為顯學。可能是因為負面效應已經動搖國本,可能是因為科技公司不斷擴張到新領域,搶走利潤,讓市場既有的其他玩家反彈;可能是因為中國管制模式輸出。儘管對於強度過高的政府監管我站在反對方,但美國的科技巨頭總算開始面對現實。
在侵犯隱私、助長仇恨、影響選舉等批評聲浪下,臉書執行長馬克佐克伯到過美國國會聽證,也被歐洲議會叫去(但叫不動)。上個月初,美國下屆總統參選人,民主黨的參議員華倫則正式提出「拆解數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倡議,也將是接下來持續加熱的議題。
( 我之前對華倫這個倡議的簡要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odleswithturtle/posts/565115280650509 )
而陸續透過個人網誌,表明要改變臉書的馬克,前天竟然投書給華盛頓郵報,表示:大家都說要管那就來好好管一管吧。
請見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mark-zuckerberg-the-internet-needs-new-rules-lets-start-in-these-four-areas/2019/03/29/9e6f0504-521a-11e9-a3f7-78b7525a8d5f_story.html
投書很短,寫得很清楚,建議自己看一下。簡單來說,他建議針對 #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和 #數據可攜性 四個項目,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管控的機制。
而其中我覺得最關鍵的項目,是「數據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 。
可攜性的概念,大家應該很熟悉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現在換電信公司,例如從台灣大哥大換成中華電信,不用換手機號碼。在台灣,號碼可攜其實是在 2005 年開始實行的,從此之後大大降低了門號使用者轉移的成本,加強了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
馬克在他的投書中,關於數據可攜性的部分也寫到:
「(對平台)的管制,應保證數據可攜帶性原則。如果你與一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移動到另一項服務。這為人們提供了選擇,使開發人員能夠進行創新和競爭。
這對於網路本身,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非常重要。這就是我們構建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攜性應該更像是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App)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的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誰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負責保護信息。
這也需要通用標準,這就是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的『數據傳輸計畫』(Data Transfer Project) 的原因。」
( 關於這個由微軟、Google、FB、Twitter 共同支持的 「數據傳輸計畫」:https://datatransferproject.dev/ )
在上個月 14 號, Facebook 有一次大規模的當機,那天我不禁覺得,這種大社交平台當機,就像是銀行提款機出問題一樣,使得儲存在裡面的 #社交資本無法被提領。不管是工作或生活上要聯絡的人、要發的訊息,都因此受到影響。
社交資本,就是由我們上傳的數據跟使用行為建構出的關係網絡,並不是虛幻難以掌握的,而是可以定義、更是可以定價的。畢竟許多網路公司就是透過網絡效應才能讓價值水漲船高,快速成長。他們就像是大家都信任的社交資本銀行。
然而,當遇到大規模當機、或是傳出資料外洩、被盜,這時候就會想:
1. 自己是不是把社交資本都存在同一個社交平台/銀行?
2. 為什麼只能在 FB 銀行領錢?當 FB 銀行的提款機故障, 為什麼不能在 LINE 銀行或 TENCENT 銀行的提款機領出來?為什麼 GOOG 銀行可以說關就關、把錢都沒收了?
3. 為什麼儲存在這些社交銀行裡的社交資本,那麼難轉移?轉帳跟匯款那麼難?
4. 以及為什麼這些可被視為社交資本銀行的平台病不像是真的銀行,當我們的社交資本如今屢屢被大規模盜竊、被濫用時,他們鮮少需要賠償跟負責?
其實我以前就跟網路上的朋友討論過,要解決社群媒體帶來的壞處(例如假新聞等等),而不減損其好處的作法,其中之一就是降低這些平台的 #套牢效應。
一個辦法就是成立 #公共的社群平台,基本功能完全複製大型平台,讓用戶可以輕易從商業社群平台,透過數據可攜性,打包資料跟 #社交資本 ,轉換到公共的平台上。
過程必須要很簡單,數據轉移必須要很安全,就像是在這個還不存在的公共社群平台點一下「FB 登入」,然後兩秒後,完成了。
重要的是,透過數據可攜性轉移出來的不能只是帳號,而是所有我們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數據,跟編織出來的關係。
其實也可以想像成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概念。
https://www.cdic.gov.tw/main_deposit/faq.aspx?uid=59&pid=59%20
只要數據可攜性存在,加上一個堪用的公共化備品,我認為商業平台就會比較謹慎,不那麼貪婪,連帶產生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這點子完全不是首創。之前早有類似的失敗案例,例如 Diaspora、或是工研院的通訊軟體 Juiker ,區塊鏈出現之後也有很多新的社交網站,讓大家可以「社交挖礦」。
我想問題在於,社交資本被套牢已經太嚴重,所以第一步其實是讓社交資本可以被匯出。就像電信公司為了套牢用戶,手機號碼本來不可攜,後來可攜從概念變成規範,競爭於是更激烈,消費者因此獲益。
之前在個人帳號上討論這個想法的時候,有朋友認為其不可行之處:就是政府是做不出可用的公共化備品的。
如果是政府發包做網站,要做出一個能成為商業科技公司備品的社交網站,這件事我也不相信。
但如果是採取「公共媒體」的角度,我認為就是一個選擇要不要做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 很棒,促進了整體媒體品質、提升了公民素質、建立社會公共討論的基礎,但也有些人認為公共媒體拿太多錢,做得太好,反而讓商業媒體無法發展。
像台灣早期發展公共電視,一開始走小蝦米路線,公共電視曾被視為雞肋,沒競爭力,不過一直走到現在,反而成為廢鐵鎮僅存的救贖。現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有意推動大公共媒體,把央廣、中央社等等都結合在一起,有人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重振台灣文化的機會,有人覺得沒競爭力,浪費錢。但總之,就是一種選擇。
所以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如馬克投書所建議的,接下來新的法規要求社交平台需要讓用戶可以自由匯出所有資料,轉移社交資本,社交平台就會必須做出改變,例如要求工程師讓資料架構更簡單,就跟歐盟 GDPR 的規定出來之後一樣。
當然,成功的平台都會讓我們覺得不需要做這件事,畢竟我們的時間跟精力有限,投入在少數甚至單一平台上比較合理,就像我們也不會三不五時就把存在一個銀行的錢全部領出來,存到另一個銀行......除非這家銀行讓我們覺得問題很大,就像現在這樣。
當然,我認為 FB 等社交平台的自然壟斷在資料、數據、社交資本可自由匯出之後就會降低。所以重點或許不是一定要有公共化的社交平台存在,而是只要有了可以自由匯出的前提,會有很多很多套自然出現。
但從公共媒體的目標與實踐傳播權的角度來看,社交媒體既然已經如此關鍵,若公共媒體接下來還是只是停留在創造內容上,而不趁這個全球都在檢討商業社交媒體平台的時機,來開始探索「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的可能性,我覺得就太可惜了。
能夠合作的對象其實很多。舉例來說,網路之父 Tim Berners-Lee發起分散式網路專案Solid,將資料「還權於民」,就是同樣的概念。
報導: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6188
而很關注科技巨頭壟斷議題的 PTT 創世神 杜奕瑾 (Ethan Tu) 也提出 PTT.ai 的計畫,我個人也很期待。
Github 上的計畫連結:
https://github.com/ailabstw/PIPs/blob/master/PIP-0001.md
當然,馬克倡議的公私協力機制,其實也有很多先例可循,也就是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網路治理論壇。
https://www.intgovforum.org/multilingual/
台灣也有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aiwan IG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7842584459069/
總結來說,我認為在台灣,社群媒體如 FB、IG、Google、Youtube 等的好壞影響力非常大,因此關於馬克提出的四個項目--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數據可攜性--我們不該只是等著歐盟或美國跟這些公司把問題解決,而是該更主動提出改革的做法。
我個人認為,優先從「數據可攜性」這個偏「結構管制」而非「內容管制」的項目切入,比較不具爭議;而以「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為探索的方向,也比較有進步性跟未來性。
如果民主自由是我們信仰的故事,但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或社交媒體平台,卻開始讓這個故事再也講不下去,公民就不該再袖手旁觀了。
要不然,或許是該向年輕人學習,開始用無廣告、無農場文、可輕易匯出的 Google Doc 當作社交平台了。
延伸閱讀: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的好文:社交資本論
https://daodu.tech/03-05-2019-social-capitalism
截圖來自:
https://www.facebook.com/zuck/posts/101070138398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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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市長,提供您治本又不違法的空污解決方案:
1.即時監督
2.排放透明
3.從污染源頭實質減量
環保局目前正在向廠商募款,為學童請命購買空氣清淨機。照顧學童是好事,但韓市府完全本末倒置了。
環保局一旦向受監督的污染製造者募款,即便現在市政府信誓旦旦的承諾不會監督放水,誰又敢相信呢?由工廠捐贈學校空氣清淨機只是變相的回饋金、購買贖罪券罷了,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高雄空氣污染的問題。實質減量工廠排放才是當務之急,不如將工廠捐款用來加強污染防治設備的精進。
如同于凱議員所說的,市政府主動募款的行為已經違法了。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各級政府機關得主動接受捐贈,但不得發起勸募。除此之外,募款行為不得向業務關係之人強行為之。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市府不僅違法,用募款的方式施政更可能規避議會的監督,錢的動向可能不明,議員沒有權責為市民把關該筆款項。這是非常錯誤的一步,請市府立即停止並深刻檢討。
【為學童請命空氣清淨機很好,但搞錯對象了!】
秉持看證據說話的原則,這兩天,針對 PTT「[爆卦] 韓國瑜讓高雄市環保局到處收不樂之捐??」一文的說法,我從實際面及法規面來調查。
韓市長為了履行政見承諾,請環保局向廠商募捐 2 億元,目的要在本市工業區附近的學校裝冷氣、空氣清淨機,這是好事。
但 PTT 上傳出為了這件事,基層的環保稽查員被下令要去找廠商募捐,針對這點,我私下去探詢,但至目前為止,並沒有稽查員收到這樣的指令。
我向環保局查證,環保局表示是派「專門委員」去跟廠商募捐,並且募捐的經費直接進到學校。然而,行政機關沒有法源依據直接向廠商募捐,《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就明訂政府機關不得發起勸募。
「依法行政」是公務機關非常重要的原則,包含了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能牴觸法律)與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就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而這次高市府的募捐一口氣兩個原則都違反了。
首先,《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 #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有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政府才能主動發起勸募,而這次高市府的勸募,屬於重大災害嗎?如果韓市長認定屬於重大災害,也麻煩韓市長未來都要將高雄的空污情況,當作重大災害來處理。
其次,也是這次環保局向廠商募捐所為人詬病的主因:這些被募捐的廠商跟環保局之間,有業務上的監督關係。高雄市環保局直接以調查文件,調查廠商的捐款意願,上頭必須要留下「廠商名稱」、「聯絡窗口」、「職稱」、「電話」,不論收到調查表的廠商是不是有意願捐款,都得提供資料並署名。目前有27個廠商加入募捐行列,但沒有加入募捐行列的廠商,是不是也一併被造冊了?
《公益勸募條例》第 14 條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環保局跟廠商顯然就是職務、業務上有服從/監督關係的兩方,環保局這次直接派員「鼓勵」廠商捐款的例子一開,未來是不是衛生局也能跟食品業者收食品安全募捐?警察向酒店收防酒駕防制募捐?
最後,這些錢收了之後會如何存放?會如何動支?市議會能否監督?因為沒有法源依據,這些問號的答案都是一片空白。在市議會沒有立法授權市府此次收款的行為時,事實上市府是不該這麼做的。
請環保局提醒韓市長,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為學童募捐空氣清淨機立意良好,但是做法真的要再思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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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童請命空氣清淨機很好,但搞錯對象了!】
秉持看證據說話的原則,這兩天,針對 PTT「[爆卦] 韓國瑜讓高雄市環保局到處收不樂之捐??」一文的說法,我從實際面及法規面來調查。
韓市長為了履行政見承諾,請環保局向廠商募捐 2 億元,目的要在本市工業區附近的學校裝冷氣、空氣清淨機,這是好事。
但 PTT 上傳出為了這件事,基層的環保稽查員被下令要去找廠商募捐,針對這點,我私下去探詢,但至目前為止,並沒有稽查員收到這樣的指令。
我向環保局查證,環保局表示是派「專門委員」去跟廠商募捐,並且募捐的經費直接進到學校。然而,行政機關沒有法源依據直接向廠商募捐,《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就明訂政府機關不得發起勸募。
「依法行政」是公務機關非常重要的原則,包含了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能牴觸法律)與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就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而這次高市府的募捐一口氣兩個原則都違反了。
首先,《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 #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有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政府才能主動發起勸募,而這次高市府的勸募,屬於重大災害嗎?如果韓市長認定屬於重大災害,也麻煩韓市長未來都要將高雄的空污情況,當作重大災害來處理。
其次,也是這次環保局向廠商募捐所為人詬病的主因:這些被募捐的廠商跟環保局之間,有業務上的監督關係。高雄市環保局直接以調查文件,調查廠商的捐款意願,上頭必須要留下「廠商名稱」、「聯絡窗口」、「職稱」、「電話」,不論收到調查表的廠商是不是有意願捐款,都得提供資料並署名。目前有27個廠商加入募捐行列,但沒有加入募捐行列的廠商,是不是也一併被造冊了?
《公益勸募條例》第 14 條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環保局跟廠商顯然就是職務、業務上有服從/監督關係的兩方,環保局這次直接派員「鼓勵」廠商捐款的例子一開,未來是不是衛生局也能跟食品業者收食品安全募捐?警察向酒店收防酒駕防制募捐?
最後,這些錢收了之後會如何存放?會如何動支?市議會能否監督?因為沒有法源依據,這些問號的答案都是一片空白。在市議會沒有立法授權市府此次收款的行為時,事實上市府是不該這麼做的。
請環保局提醒韓市長,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為學童募捐空氣清淨機立意良好,但是做法真的要再思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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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想問一下有沒有人沒辦法在證基會上傳審查資料(學歷、照片 etc.)
我的狀況是:
我的檔案都有跑完上傳時的那個進度條,但最後在看上傳清單那邊就是什麼都沒有orz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遇過一樣的情況?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8.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cense/M.1585099923.A.9DE.html
※ 編輯: panic (118.168.78.149 臺灣), 03/25/2020 21:09:14
※ 編輯: panic (118.168.78.149 臺灣), 03/25/2020 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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