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對於這樣的言論不想一般見識,想一想覺得還是該有所回應。
近日高雄市長補選民進黨候選人陳其邁團隊發言人邱俊憲議員向台北市長柯文哲喊話,問柯市長是不是願意把台北市多分配到的「#統籌分配款」拿出來分給其他縣市;競選主任趙天麟更加碼強調,意思就是要吳益政去問柯市長願不願意修改財劃法公式,讓台北市少拿一點,對高雄公平一點。
我們不禁疑惑想問,陳其邁好歹也是當過行政院副院長的人了,怎會容許他的競選團隊發表這種謬論呢?這麼荒謬的論述,遭民眾黨高雄市長候選人吳益政團隊痛批為低級、混淆視聽,不也是剛好而已嗎?
「統籌分配款」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收取的國稅,但必須強制發還給地方自治團體的款項。這些國稅包括: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關稅、營業稅、菸酒稅等9種稅,目前是由國稅局負責稽徵。
換句話說,假設中央每個預算年度先在全國各地的縣市、直轄市收取了8000億的國稅,統一放在中央的國庫裡,最終還是要依各地稅基比例、人口比例或依一定公式之計算,再發還給各縣市、直轄市的。吳益政陣營說這種結構性的財政問題是簡單的算數問題,難道不是嗎?這種說法有欺騙高雄市民嗎?
再說,中央對於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款」,如有涉及欠債的問題,雙方的財政管理都有延續性,不論是馬英九執政或蔡英文執政,不就是中央欠債中央還錢嗎?難道還要無限上綱追溯到陳水扁、李登輝、蔣經國或蔣中正等各朝各代?
高雄市財政惡化的問題是民進黨自1998年12月25日以來長期執政的結果,陳其邁您是不知道還是假裝想不起來?就算想追債,也是民進黨的歷任高雄市長謝長廷、陳菊和代理市長陳其邁、葉菊蘭這20多年來早該做的事,為什麼能荒廢到現在?
現在,民進黨蔡英文擔任總統執政都已進入第五年了,民進黨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加上立法院長游錫堃與民進黨的68席立委,早就可以一呼百諾,只要立法院中黨籍立委們舉個手,表決修法,各項財政預算不就可以輕鬆到位?邱俊憲發言人居然還在那邊替「有權無責」的民進黨裝無辜,還那麼期待想看見「中央執政,文哲負責」的劇情發生?
奉勸陳其邁多對您的團隊實施勤前教育,多加訓斥開導;別為了選戰,無法務實面對議題,就想藉「統籌分配款」惹起事端,挑撥高雄、台北及其他縣市之間的區域和諧。
對於成立不到一周年的民眾黨而言,絕對衷心希望對高雄市民有所貢獻;但在「統籌分配款」這件事情上,該對高雄公平一點的絕對是民進黨,請民進黨不要再裝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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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行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其所稱之「證券」,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證券交易稅課徵之對象,為有價證券之買賣交易行為。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著有法定解釋。倘公司既未發行股票,雖其股東有股權轉讓行為,依租稅法定原則,應不得類推適用,而課徵證券交易稅。實務上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均應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倘買賣未簽證之股票,該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其買賣核非證券交易,不在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而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新股權利證書」,其標的是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雖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明定「新股權利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但新股權利證書若未辦理簽證,實務判決認為其僅為股東間出資數額之證明文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之有價證券,性質上自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證券交易,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範之財產交易範疇,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自應課徵所得稅。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證券交易 所得稅 計算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舊聞重貼】透過私募基金避稅 財政部堵漏洞
國稅局已查獲利用私募基金將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成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之避稅案件,財政部不排除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以防堵年所得600萬元以下、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納稅人利用私募基金逃漏稅。
最低稅負制今年5月就要開始適用申報,儘管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要加回計算基本所得額,但對所得不到600萬元的納稅人來說,仍有透過私募基金將應稅所得轉為免稅所得的規劃空間。財政部表示,目前對此尚無法可管,但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過去常有納稅人利用私募基金作為節稅工具,舉例來說,王先生持有1,000萬股的股票及1億元現金,便以現金加入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購買王先生名下的1億元股票。
等到股票分配股利後,由於已移轉到基金名下,王先生就不必繳股利所得稅;而基金持有的股票因為股利不分配、每股淨值增加後,假設淨值由10元增加為13元,再由王先生贖回,則中間增加的3,000萬元就由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變成免稅的證交所得。假設王先生的邊際稅率為40%,就能省下1,200萬元的稅。
財政部表示,最低稅負制由於會加回私募基金的所得,並課20%稅負,應能防堵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的大戶,利用私募基金規劃避稅;但對基本所得額不到600萬元的納稅人來說,如果透過上述方式規劃,財政部現行倒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財政部說,由於私募基金的成立門檻不算太高,而且又是事後核備制度,只要成立後再向金管會報備,因此無法事前進行審查。以最盛行的94年來說,當年至少就發行了上百檔私募基金。當時金管會也將相關資料通報財政部,由財政部交給國稅局建檔,作為未來申報最低稅負制的資料庫與課稅依據。
據了解,國稅局已查獲利用私募基金進行上述避稅手段的納稅案件。財政部認為,從私募基金成立的時間及目的等條件研判,如果有明顯的租稅規劃意圖,不排除以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人追稅。
舉例來說,如果私募基金是在投資的股票除權除息前才成立,且成立後馬上由投資人贖回,且股票馬上移轉,就可能有明顯的租稅規劃意圖;或是基金成立後,只投資特定的幾檔股票,沒有其他投資標的,成立的目的異常等,都可能被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財政部認為,投入私募基金應以所得在600萬元以上的大戶居多,因此今年起都已適用最低稅負制,應不至有太多的逃漏稅情形,不過今年仍會密切注意私募基金的成立檔數,也會與金管會共同注意是否有運作異常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