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用客觀態度來評理。
⋯(以下是姚先生留言)
安小姐 我是當事人(姚先生)
我不是告訴妳已經沒有事了嗎?
我跟歐陽小姐是朋友 我女兒也是
大家都是認識的 歐陽珊珊沒有恐嚇我
她只說(我想要的沒有得不到兩個字)
這代表 自信還有自傲 這是她說話的語氣 她們喜歡我家女兒要認養不行嗎 當天我們 就已經說清楚了 我女兒跟她說只能當朋友不能當她女兒 請問妳這是誘拐嗎? 我已經跟妳說的很清楚了 妳竟然斷章取義 不加求證 我女兒的同學截圖給妳看 妳為了想紅不擇手段 妳有名聲名譽 難道我和歐小姐就沒有嗎?
上次留言給妳 妳竟然給我撤了 妳是公眾人物怎麼這麼沒有禮貌 妳錄音給我 我和妳的對話留言我都有截圖存檔!
為了捍衛我們的名譽 一切依法律途徑解決 這場官司打下來 妳必敗 妳已經紅了
希望妳不要由紅翻黑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歐陽小姐唯一錯的地方 就是盜用妳的照片 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不希望我的朋友被誤會是誘拐別人的孩子 我也不希望我被誤會 我的孩子被人誘拐 我的要求有三
1 撤除這邊篇po文
2 po出道歉啟事
3 通報媒體這是誤會一場 妳可以再紅一次 登上版面 保住彼此的名聲 又可以讓妳的粉絲知道妳是一個知錯能改的人
等妳回覆 謝謝?
她們盜用妳的照片這不關我的事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憑什麼說 歐陽小姐誘拐我的孩子 之前已經有律師分析給妳看 妳為了炒新聞無端生有 法律 是講證據的
盜用別人的照片和誘拐小孩是兩碼事
我和歐陽小姐的對話 還有我女兒的對話 請妳仔細看清楚 我是當事人 妳未經查證 斷章取義 如果真是誘拐我的孩子 我自己報警就行 不必麻煩妳
⋯(#以下是安小蕎的回覆)
姚爸爸⋯我看到時您已經留公開,私訊我就不回您了。
如果是單純盜照,請問為何多了位「黃佩琪」小姐來講一堆謊言?
打官司我不是沒有打過,上新聞媒體⋯說真的我常上,這次新聞姚爸爸你以為我愛上?我被記者問到我非常無奈⋯
姚爸爸⋯要跟我打官司,當然簡單。
1.你可知道要把「歐陽珊珊」&「黃佩琪」這2號人物找出來。
2.黃佩琪&歐陽珊珊我就已經可以先告她&他們。
3.#非常歡迎姚爸爸告我,#因為我等不及要見到「#號稱我雙包胎姐姐的歐陽珊珊& #刪。」
還有姚爸爸,如果歐陽珊珊是您朋友,更好!
1.麻煩歐陽珊珊跟黃佩琪「兩位」一起出來跟我道歉。
2.我的新聞說法根據是來自於我律師看完全部對話後給我的專業建議。
3.不是我做錯事,為何要我道歉?到底誰盜用誰照片?誰用我的身份去騙人?誰又夥同朋友一起來編一堆謊言騙人?
#我看的是根據我看到的截圖照片,你女兒的同學跟我說他們認識的始末。
#而你女兒最後對她同學說看過歐陽珊珊也是沒有的事情。
1.#歐陽珊珊& #黃佩琪盜用我肖像權我已經可以直接告她們。
2.#姚爸爸⋯#歐陽珊珊真的是你朋友嗎?#告我卻找不出人來我可是也能反告您。
3.#在我手上握有的全部對話有56張照,#請問您知道多少歐陽珊珊與你女兒認識的來龍去脈?
還有,姚爸爸⋯
1.在新聞中我從頭到尾也沒有公開您的個資&你跟你女兒姓名。
2.記者照片全都由粉絲團存取,新聞上也都是馬賽克。
3.我全部照片皆馬賽克。
4.是您自己來這公佈您自己的臉書。
5.#您到我版上說這些話是否三思過?
#姚爸爸您似乎忘記您用您女兒臉書傳私訊寫過了些什麼,#是否要去回遡一下。
#我最後要說,#歡迎姚爸爸來告我。
1.#我做事是有根據。
2.#我不會跟惡勢力低頭。
3.我對紅不紅根本沒興趣,因為我對演藝圈本來就沒有任何眷戀。
4.姚爸爸⋯#我相信律師要找我也非常容易,#畢竟我還有經紀人可以聯繫。
您說的「我紅了」雖然我真的不知道我紅在哪,而我上新聞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而大家注意我是因為我之前賽車的新聞而不是您說的這次事件。
#姚爸爸您似乎也把新聞焦點看錯!
1.我呼籲父母要多了解自己兒女交友狀況。
2.採開放態度面對自己兒女的交友狀況。
3.平時不關心,等兒女不見再哭著找人是很不ok的。
4.不要因為對方放女生照片就少了防備心。
#請問我錯在哪?
還有⋯姚爸爸,我們對話記錄我都有拍照。
1.請問我怎麼撤你的留言?
2.如果我真撤你的留言,你可以發佈照片讓大家公評。我就算能撤我的,您那還是會顯示的。
⋯
「余昇峯律師」解析:
首先,針對自稱是您姐姐的那位網友,因為他雖然冒稱,但未以此詐欺他人以取得財物,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而其對X君父親的對話內容,我初步看過,因為他並沒有恐嚇X君父親,要危害他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因此恐嚇罪可能也無法成立。
可是或許有一個罪名可能成立,那便是: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
因為在您截取的圖片中,那位冒名之人似乎有以不正之方法引誘X君脫離家庭及監護權人,雖然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因為他已開始實施略誘之行為,如果X君未滿二十歲,或許是有可能成立,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刑法第241條第4項)。
另外盜用照片的部分,如果您對那些照片有著作財產權(這部分您可能要確認清楚,到底著作財產權是在攝影師身上,還是在委託拍攝的公司身上,但大部分應該都會在公司身上;可是您自己自拍的部分,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方沒有經過您同意而擅自重製照片,已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可能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著手處理。
至於報案的部分,因為刑法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您可以去警察局告發或是撰寫告發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發;而著作權法部分,屬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即被害人提起告訴,因此您可以去警察局告訴或是撰寫告訴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而這兩個行為可以一起去做。
如果您怕警方吃案,我個人會建議您以撰寫書狀之方式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及告發。
補充一下,另外因為他置放您的照片設罝FB,並偽稱係您姐姐,對外足以詐騙他人,使他人誤認,已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您,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他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220條第2項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建議,發生類似的事情,第一時間絕對不要去檢舉,而是先用截圖保存證據。
最好是能找『公證人』(這是法定職稱,不是一般所稱的證人,比如:天正聯合公證人事務所
http://www.taipeinotary.org/
比如就網頁內容去做事實體驗的公證,以保存證據,避免因為檢舉後,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網頁而喪失證據,這樣一來可能想告也告不成了。
以上提供您參考。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討論。
余昇峯律師 敬上
鳴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30號8樓之7
TEL :(02)2322-3261
E-mail:rtty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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