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或換地建丁屋無違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前年對小型屋宇政策,亦即丁屋政策判決,裁定政策下以私人協約方式及以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不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至於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本案司法覆核申請人呂智恆、香港政府、新界鄉議局均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午(1月13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
有關判決將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亦即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憲。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1-13-2021/69573
#丁屋 #鄉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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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
認可鄉村範圍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逾一成新界鄉村受惠地署未定「村界」 變相可自由覓地申建丁屋
全文:http://www.post852.com/?p=21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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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STzpligU9oY
新界丁屋政策近年更加受公眾質疑和詬病。《明報》今日頭條報道,全港642條認可鄉村中,地政總署至今竟對其中73條,仍未劃定認可「鄉村範圍」;只要有關鄉村的持有丁權人士,能找到附近被當局規劃作為「鄉村式發展」(Village Type Development)的地皮,即會獲地政總署考慮興建丁屋申請。
《明報》抽查其中10條沒有上述村界的鄉村發現,至今至少已經興建或正在興建超過500幢丁屋。
#852郵報 #丁屋
認可鄉村範圍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補地價。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而丁屋5年禁止轉讓條款變得無效。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一位原居民補充如下:政府因發展青衣而將原居民遷徙的村落有近長康村的涌美老屋村、青衣村對面的四村,這些村屋是由政府興建賠償給村民的。另外的青裕新村及青輝新村,這些是丁屋,政府以優惠價賣地給村民,並由村民自行興建,與上述屋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