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同樣受害人,歡迎明天晚上一同前往員林分局報案,由彰化地檢署併案偵辦,請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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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27215
昨天新聞播出後,迄今又新增十多位被害人私訊,故,我週一晚上,將再陪同近十位被害人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提告業者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並一併提告配合之分期貸款資融公司詐欺罪共犯。
如有同體系店家受害者,歡迎聯繫我,週一晚上一併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我全程陪同義務協助。
#員林艾尚妮
#台中艾莉絲(原一中益民商圈艾尚妮)
#台南亞特蘭(去年底12月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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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陪同其中五位被害人,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提告店家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同時,一併提告配合之分期貸款公司詐欺罪共犯,透過司法向店家討公道!
#如有同樣店家受害者,歡迎與我聯繫,我全程義務協助。
#員林艾尚妮
#台中艾莉絲(原一中益民商圈艾尚妮)
#台南亞特蘭(去年底12月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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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探探交友軟體假交友真推銷
雲林鄉親1月21日遭艾尚妮彰化員林店,強迫推銷保養品12萬元,看到我的文章而即時在7日內求助,我下午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並親自陪同前往員林向店家討公道。
放寒假及快過年了,我特別公開該店手法,提醒學生及長輩務必留意:
1️⃣體驗做臉當中,未告知產品價格,店員藉口打不開產品,請顧客幫忙打開保養品,待顧客幫忙打開後,未經顧客同意,便直接使用該保養品在顧客臉上。
2️⃣嗣店員告知,1個月5千元可以做臉4次,顧客覺得5千元尚可接受,之後店員才告知是1個月5千元,共24期,合計12萬元。
3️⃣顧客無法接受,要求解約,店家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並表示,如要解約,必須支付違約金10%即1萬2千元以及已拆封之8瓶保養品即4萬5千元,合計近6萬元。(*只做1次臉,店員未告知顧客並經同意,便擅自拆封8瓶保養品索價近5萬元,真是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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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推銷,請務必於七日內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消保法第19條訪問買賣
#7日內,請務必把握黃金七日
#書面通知
#無條件解約退款
#請務必提醒學生軍人長者等重災族群
#不管是否超過七日,我義務陪同報案提告詐欺罪,一併提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詐欺罪共犯
♦️如有鄉親受害,歡迎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詐欺併案」的推薦目錄:
詐欺併案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詐欺併案 在 動區動趨 BlockTempo - 由社群而生的區塊鏈媒體 - Media for Blockcha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幣寶 #台灣交易所 #無法登入
【幣寶殺手鐧出竅:台灣用戶已無法再登入!帳號頁面只能轉址到日本官網】
⚡️台灣幣寶維權群又頓時引起熱議!
不僅是點擊登入後被引導至幣寶日本網址,介面還顯示為「服務暫時無法使用(503)」;對此,幣寶台灣昨日信件澄清,此為幣寶日本單方面終止系統服務所致
時至今日,幣寶台日官司依舊沒有關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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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幣寶台灣60受害者「11 起詐欺訴訟」併案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揭公司帳戶僅剩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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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併案 在 [新聞] 幣寶台灣60受害者「11 起詐欺訴訟」併案- DigiCurrency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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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併案 在 [新聞] 幣寶台灣60受害者「11 起詐欺訴訟」併案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幣寶台灣60受害者「11 起詐欺訴訟」併案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揭公司帳戶僅剩
1,000萬
昨(14)日,有知情人士向動區透露,收到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幣寶台灣一案的不起訴處
分書;意外的是,即便作併案處理的告訴人數多達近 60 人,檢察官仍認為因幣寶台灣也
是此案中的受害者,故依罪嫌不足判不起訴處分。
今年 8 月,幣寶台灣按鈴提告日方後,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交刑事自訴提告,但也同時
面臨多位用戶索賠;動區先前報導,第一起對幣寶台灣提告的案件為「108 年度訴字第
3808 號」,一審以幣寶台灣敗訴結案,並進而引發了更多用戶效仿。
不同的是,先前幣寶台灣面對到的用戶提告,原告方都是只有一人;此次,則是有多位用
戶各自組隊發起訴訟,並經檢察官將 11 起案件作併案處理,以背信、詐欺、侵佔等罪名
,向幣寶台灣董事長黃基忠、經理人郭雅寧及境內負責人高田佑亮等 3 人提告
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顯示,被告 3 人均否認用戶指控,稱其並無違背職務,檢察官也認為
,被告等人是因幣寶日本不願配合處理台灣用戶問題,才會導致這種局面。況且,幣寶台
灣已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展現維護告訴人權益的積極態度。
此外,檢察官還指出,幣寶台灣在聯邦銀行設立的專款專戶,已於今年 3 月中旬將帳戶
餘額約 1,000 萬台幣提存至台北地方法院,顯見被告並無意圖侵吞用戶資產;檢察官表
示,被告陳述內容皆有資料證明,又無法單就告訴方的片面之詞對被告 3 人定罪,因此
判定被告罪嫌不足,依不起訴處分。
用戶反應
原告用戶向動區表示,檢察官之所以判了不起訴處分,是因為告訴方起訴的背信、詐欺和
侵佔等 3 個罪名,都需要有明確的犯罪意圖;但是,被告三人均在陳述中表明了其並無
動機,檢察官也對他們的說法買單,所以最後才都不予成立。
不過,用戶在與律師討論過後,認為對幣寶起訴的 3 項罪名,都還有再議的空間。
首先,在背信方面,幣寶從未讓用戶了解其公司帳戶到底還剩下多少錢,一直到今天判決
書出來後,用戶才發現幣寶台灣只剩 1,000 萬新台幣;同時,原告方認為,法院其實並
不清楚用戶的受害金額究竟有多大。粗估,台灣用戶卡在幣寶的資產數額達上億之多。
這代表幣寶台灣在這方面仍有不少商業疏失,故判斷背信罪名再議後可能成立。
再來,原告方認為,詐欺罪可能較難成立;不過,看到侵佔罪方面,用戶向動區指出,幣
寶台灣先前曾在日方遭駭時對外宣稱,說他們的系統是相互分離的,如今又一改前言,稱
資產無法領出是因為幣寶日本把系統關閉,因此不管是侵佔還是詐欺,至少有一個罪名是
幣寶必須得承擔的。
用戶表示,告訴人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的 7-10 日內,要求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假
如仍維持原判,他們將委由律師直接聲請交付審判,要求法官來定奪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
。
傳喚幣寶日本執行長?
另一方面,台北地方法院昨(14)日也首度開庭審理幣寶台灣的刑事自訴提告,控訴幣寶
日本社長小田玄紀涉犯詐欺罪。
幣寶台灣執行長郭雅寧向法官表示,幣寶日本可能竄改了資產負債表,導致雙方的帳面交
易數據相差達上億台幣,但由於相關資料都在幣寶日本手上,因此郭雅寧要求法官傳喚小
田玄紀親自出庭說明。
對此,小田玄紀的律師則向法官指出,近來受到疫情影響,小田玄紀本人可能無法頻繁地
往返兩地,再加上他們是昨天才收到自訴狀,因此日方還需要時間進行內部討論。
郭雅寧訊後回應,自訴主要是向幣寶日本施壓,因為現在還有超過 6 億台幣的加密貨幣
無法兌現領出。
目前,法官已預定 10 月 13 日再開庭,到時候才會再決定何時傳喚小田玄紀出庭。
https://www.blocktempo.com/bitpoint-is-not-facing-prosecution/
幣寶訴訟不起訴 專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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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58.2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594889602.A.977.html
※ 編輯: joug (36.233.58.221 臺灣), 07/16/2020 16: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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