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訴願上級機關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要再PO一次
法律人無法看清楚真相,所以一代一代的許多法律人,就都跑到司法界,成為人見人討厭的司法官僚!
各位檢察官與法官們,請你們看看是誰使你們成為人見人討厭的壞蛋呢?舉個例來說吧,人民如果對於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滿意時,人民是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的,可是我們的訴願制度的觀點是:讓人民提出訴願,以使行政機關可做自我省察,這是站在自我本位的立場來看要不要給人民救濟,但這種思考並不是認為:應由專家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犯錯,而是由行政一體的上級機關來看下級行政機關是否有錯。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是由行政機關遴選超過1/2的所謂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機關的職員組成,這樣的組成並不是以專業的考量為主,而是以本機關的利益考量為主,再加上主管首長的政治考量,這與獨立的審判機關來做事實認定是完全不一樣的,結果大部分的訴願就被駁回。
#自以為是的司法 #包庇 #掩飾 #行政機關 #罪魁禍首。
訴願上級機關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學教育~
檢察官不起訴為何還能做行政處分?
今天來和大家上一課,為何檢察官對於案件不起訴的部分, 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對當事人做行政處分?
這個案件的內容,是某個學校的校長因為和人發生婚外情,被配偶提告至地檢署,後來檢察官因為沒有查到實際的證據,所以做的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大家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是被冤枉的!
但是法律,對證據的要求是比道德還要高, 沒有實質的證據,是不可能做出起訴的處分,但 相對的來說也不一定就是不起訴就沒有這些事實,有鑑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已經列出違反道德行為標準的事實, 行政機關自然可以依據不起訴處分書所列出之事實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不起訴,但是又做行政處分這兩個是沒有相違背的! 這個大家可能要知道這個 問題兩者是沒有重疊的, 用白話說那是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行政機關所做的處分,是根據事實認定,這個認定的標準,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決定, 並非檢察官不起訴的結果就是無敵金牌!
行政機關相關人對這件案子,他們有一個機制或委員會多數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陳列,逕予處分!並不會受到不起訴的影響!
換句話說,司法歸司法,行政歸行政,這是兩碼子事, 行政機關可以參考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內容, 也可以自行對相關的是事證認定後逕予處分, 對行政處分而言,司法並沒有可以指導或是優越的地方,當然如果被處分的人不服行政處分,還是可以經由原處分單位向他的上級提出訴願或是相關的救濟, 最後還是可以打司法行政訴訟來去救濟! 這個就是三權分立 行政司法立法不互相 干涉但是可以牽制!
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本案之道德瑕疵,就是行政處分的依據! 刑事固然沒有起訴,但是行政處分一樣是必須負相關的責任甚至後來的民事賠償部分,我想責任也逃不了!
後來耳聞有人又另創立戰場,要發動罷免提出這個案件的民意代表等等舉動,我想就與本案無關了! 也較沒有什麼正當性,大家心裡各有把尺吧!就像罷韓罷黃捷一樣,是否能成功,就靜觀其變,這個是當事人的權利 就去玩吧 這個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公民權的實踐方式之一~https://easttaiwan.news/2021/01/23/%e3%80%8c%e4%b8%80%e5%80%8b%e6%a1%83%e8%8a%b1%e5%8a%ab%e3%80%81%e4%b8%80%e5%80%8b%e8%a8%80%e8%a1%8c%e4%b8%8d%e7%95%b6%e3%80%8d%e8%87%ba%e6%9d%b1%e7%b8%a3%e6%ba%ab%e6%b3%89%e5%9c%8b%e5%b0%8f%e5%8f%8a/?fbclid=IwAR1N89-VUEEjcuw_CD59hvmHnWOarc_vOYqZQ1WPWLa_1j37WP345NF25HQ
訴願上級機關 在 係由上級機關所授予(B)委辦事項之執行效果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Ⅱ)」)惟應注意者於行政責任之歸屬「地方制度法§2③規定:地方自治團體... 負其行政執行責任」而訴願法§9亦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 ... ... <看更多>
訴願上級機關 在 受到公權力侵害,該如何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各種問題遭到行政 機關 處分,例如被學校記過、被警察開罰單、或因稅務受罰。如果認為行政 機關 所做的處分違法導致權利受損時 ... ... <看更多>
訴願上級機關 在 [課業] 有關訴願法第6條及第12條疑問請教~ -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各位版友您們好:
有關訴願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有個疑問想請教!
這兩條各自應用的時機沒問題,但關於"共同上級機關"與"共同直接上級機關"區別?
若以老師舉之台中市環保局及南投縣環保局為例的話
適用第六條(共為行政處分)時,人民要向"環境部"提訴願
那若是在適用第十二條管轄權爭議時,應該向"共同直接上級機關"是誰呢?
煩請版友可以替我解惑一下嗎?感激不盡!
另外想順道請問各位,在讀這些機關組織的層級時,有甚麼方式可以分享嗎?我老是會
搞混,背了又像得失憶症一樣XD
再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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