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
秀寳今日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文化部部長鄭麗君、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丁曉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林志吉。秀寳首先關心第七屆公視董監事審查因現行公視法規定之高審查門檻,造成董監事難產以及公共媒體法草案進度。鄭部長表示因應新國會的產生,已請立院再推舉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盡快審查,公共媒體法草案則在行政院審查中。秀寳表示在《公共媒體法》相關修正草案尚未通過前,公視董監事審查仍受公共電視法的規範,為解決關鍵票數刻意杯葛限像屢次上演,秀寳將提出相關修法,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
秀寳接著關心「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今年起由文策院統合後之補助時程。丁董事長表示計畫併入文化內容開發旗艦計畫內且已開始受理,文策院將秉持先前文化部精神繼續鼓勵文化新創。
秀寳提到金管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至105年底,39家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較102年底增加約3億元,就105年與102年放款的創意產業家數相比,新增家數多少、各類型創意產業中放款占比為何。「推動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部分,提到截至108年12月底,信保基金保證餘額相較於107年底及106年底均呈現成長之趨勢,但信保基金餘額增加僅代表國內銀行承作中小企業放款時送保金額增加,秀寳認為應了解送保案件之資產品質與信保基金償付率。最後秀寳提到「明訂文化創意產業」部分,金管會曾函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等13項文創產業。就函文所列13項文創產業,秀寳認為應有與本國主計處行業別分類的對照表予以相對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計畫修正對照表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不要打假球,提的這是石虎保育條例,還是開發保護條例?】
在歷經兩次封殺後,這個會期苗栗縣議會非常有可能通過「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目前共有兩個版本送進議會,分別是由時代力量、民進黨、無黨籍議員共同提案的版本,以及國民黨團韓茂賢議員提案的版本。
我們的版本是議會改革連線的成員和民進黨團共同討論過多次,並徵詢數位專家學者意見後,修正而成,以下簡稱改進版。接下來,就帶大家一同檢視,改進版、之前被退回的縣府版,以及國民黨版,到底哪些地方不一樣。以下條列說明十項不同之處。(沒空的朋友可以拉到最後看結論)
1. 制定目的
縣府版:為保育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及石虎利用棲地,以恢復其族群之存續與繁衍,並達成石虎保育與自然生態保育之目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刪除「石虎利用棲地」。
2. 各機關權責-工商處部分
縣府版: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將本府農業處提供之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國土規劃及都市計畫。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刪除「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國土規劃及都市計畫」。
3. 專有名詞定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縣府版:係指政府機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利用之地區。
改進版:係指有直接證據顯示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利用之地區。
國民黨版:完全刪除。
4. 專有名詞定義-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
縣府版:係指熟悉石虎生態習性或學術研究方面具有專長,經本府納入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之人。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係指對石虎有研究,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在國內公私立大學相關科系任教者。
5. 設立石虎保育推動小組
縣府版: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前項石虎保育推動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改進版: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
前項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由本府生態保育單位代表和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由社會推薦或自我推薦產生。
前項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並於會後一週內公開上網。
國民黨版:維持原文。
6. 獎勵補助
縣府版: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在地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改進版: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在地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具石虎保育成效社區提供獎勵。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國民黨版:刪除「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本府得對協助降低流浪犬貓與石虎競爭衝突之動物收容場所補助經費。
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或民眾或不屬第一項已獲得補助之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石虎者,本府得給予獎勵。
7. 公共工程規範
縣府版: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利用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改進版: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利用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國民黨版:在本縣進行開發面積兩公頃以上或新闢、道路長度為三千公尺以上且預算新台幣一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以上專家學者應經縣政府遴聘公告。
8. 民間工程獎勵
縣府版: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得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完全刪除。
9. 棲地分級
縣府版:無
改進版:本府應進行石虎及其棲地研究調查並公告之,棲地調查應依石虎族群之分布狀況進行分級,分為一至三級,並應依據最新資料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本府各級單位應依循本分級之結果採取應變措施。
國民黨版:無
10. 生態補償機制
縣府版:無
改進版:本府應按前條之棲地分級結果,對各級棲地研擬生態補償機制。前項補償機制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國民黨版:無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三個版本的列點文字,簡單來說:
國民黨版本把所有「石虎棲地」字眼拿掉,將公共工程需徵詢專家進行友善公法的規範「大幅鬆綁」,並刪除民間工程可比照之條文。限縮專家學者身分,並完全由縣府遴選。
改革連線和民進黨共提版本,不只在石虎棲地字眼及原先多數法條都維持,更添加棲地分級機制、每五年通盤檢討、生態補償機制,同時也明定「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之職權,並要求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二,由社會推薦或自我推薦產生,且會議應做成記錄公開上網。
做完比較後,如果縣府版是比較基準的話,我認為改進版是更完善且更進步的版本,同時,我也很不客氣的說,國民黨版就是打假球,比上次的縣府版更爛,我絕對不可能支持。
但這個會期,國民黨團可能會用人數輾壓,通過他們的版本。懇請各位縣民,共同來支持由議會改革連線(時代力量&無黨籍)與民進黨團共同提案的版本,真正能落實石虎保育的條例。
石虎保育自治條例各版本對照表PDF檔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ZZ-oNp8snGZVgIp_Rg_yU-lEyMASZOmZ/view?usp=sharing
計畫修正對照表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 第6次會議 & 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 第2次會議 (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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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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