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規費法施行細則 在 李進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取消農田水井規費是落實農田水資源公平正義,很高興經雲林縣府努力獲中央正視,希望農民不要再聽信不實謠言,因而失去保障取得水井合法身分,保障用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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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為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超過3年之規定,因此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的政策,107年7月29日總統蔡英文來到雲林時,也親自宣布中央已著手修法,全國農業水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規費法施行細則 在 李進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央地方攜手合力修法 水井納管永免規費
昨天行政院賴院長親電告知,確定中央推行免納規費政策,由經濟部水利署修訂減免原「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造福全國農民,如此一來縣府日後縣庫將減輕此二子項費用的編列支付。
另權狀費因事權責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自行負擔,雲林縣政府將依舊每年編列此項經費,堅決推行雲林縣民水井登記永免規費的政策,此一中央與地方合力促成修法,實為農民福音!
水權規費問題紛擾雲林許久,但其中的緣由及整個過程變化,相信許多朋友仍不清楚,我想藉由此篇說明事件始末,也希望紛擾能隨著中央修法平息。
#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為了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超過3年之規定,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全國農業水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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