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的資格警示機制要建立啦】
不知道大家對於政府採購評選委員的期望是什麼?是不是除了專業以外,也希望這些掌握評選權力、影響上萬上億的委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
事實上,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就規定了委員可能不公正,而應該辭職或予以解聘的四類狀況: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從第二款「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來看,評選委員和廠商必須沒有一定的契約關係,避免因為這一層利害而對廠商特別青睞。
但是,總會有人違反規定。
我們辦公室在休會期間接獲爆料,指出「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竟然有一位評選委員「高邦基」,曾經是投標廠商「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
這樣一位明顯有利害衝突之虞的評選委員,竟然還參與採購評選會議!難道機關都不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嗎?
我馬上聯想到,因為防彈衣有瑕疵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竟然還能繼續得到移民署防彈衣標案的問題。
當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確指出,其實有建置政府採購標案的電腦系統,如果機關要決標給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廠商,系統會有警示,也無法進行相關操作。
我和辦公室同仁在休會期間,研究了相關制度後,發現對於採購評選委員的部分,根本欠缺相類的警示機制。
因此,我在9月10日,發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是否能建立相關的警示制度。畢竟,政府採購涉及了龐大的利益。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類似的狀況就會一再發生。
就在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報告,以及給辦公室的回函,明確地表示會修正相關規範,並建立檢核機制。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效率的決定,我覺得非常欽佩。
最後,這個標案裡面,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失,我會繼續追下去。也希望主管機關勿枉勿縱。如同今天在質詢上所說的,如果相關人員涉有違失,該法辦的就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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