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訂最後一天❗️每位HR都應該有一本的鎮枱之寶
《香港僱傭法例導讀》 係少有嘅中文法律書,作為HR,比起拎住勞工處嘅簡明指南,《香港僱傭法例導讀》就明顯專業得多,所以第一版可以話係每位專業HR嘅「鎮枱之寶」。
第一版推出已經5年,香港僱傭法例都更新咗好多,終於喺上星期收到消息,《香港僱傭法例導讀》第二版已準備好喺月底推出。
今次內容包含咗唔少更新,包括侍產假及產假更新、最低工資和最低僱員補償賠償(工傷及職業病)金額上嘅調整等等。同時亦加入多一位博士撰寫內容,更新咗唔少圖文及判例附注。而今次書序亦係由好多HR都熟悉嘅資深僱傭法律學家Lawrence Li撰寫。
僅限5天,限時至2021/8/22,喺MP HR Community預訂《香港僱傭法例導讀》第二版,除可獲75折優惠,仲獨家免費附送價值$799內容:
-由撰寫書序嘅資深僱傭法律學家Lawrence Li主講嘅網上導讀課(價值$299, 片長66分鐘)
-$500勞工法例網上課程折扣劵
《香港僱傭法例導讀》唔會喺一般書店公開發售,數量很有限,敬請盡早預訂。
立即預訂:https://bit.ly/guide_to_HKEL
————————————————————————
緊貼 #HR小薯蓉 Facebook專頁更新,設定HR小薯蓉為搶先看
同時也有4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發生在去年的馬國女大生命案,家屬跨海提出國賠、民事賠償及犯罪被害補償申請,其中犯罪被害補償的部分,經橋頭地檢署審議後,將賠給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200多萬元,先由國家代墊再向嫌犯求償,不過被告無力支付,最終怕還是由國庫買單。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
補償賠償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R鎮枱之寶推出第2版》
《香港僱傭法例導讀》 係少有嘅中文法律書,作為HR,比起拎住勞工處嘅簡明指南,《香港僱傭法例導讀》就明顯專業得多,所以第一版可以話係每位專業HR嘅「鎮枱之寶」。
第一版推出已經5年,香港僱傭法例都更新咗好多,終於喺上星期收到消息,《香港僱傭法例導讀》第二版已準備好喺月底推出。
今次內容包含咗唔少更新,包括侍產假及產假更新、最低工資和最低僱員補償賠償(工傷及職業病)金額上嘅調整等等。同時亦加入多一位博士撰寫內容,更新咗唔少圖文及判例附注。而今次書序亦係由好多HR都熟悉嘅資深僱傭法律學家Lawrence Li撰寫。
僅限5天,限時至2021/8/22,喺MP HR Community預訂《香港僱傭法例導讀》第二版,除可獲75折優惠,仲獨家免費附送價值$799內容:
-由撰寫書序嘅資深僱傭法律學家Lawrence Li主講嘅網上導讀課(價值$299, 片長66分鐘)
-$500勞工法例網上課程折扣劵
《香港僱傭法例導讀》唔會喺一般書店公開發售,數量很有限,敬請盡早預訂。
立即預訂:https://bit.ly/guide_to_HKEL
————————————————————————
緊貼 #HR小薯蓉 Facebook專頁更新,設定HR小薯蓉為搶先看
補償賠償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中油造成的海洋油汙事件至今屆滿一個月,雖然該次事件在 海洋委員會 訂定的「重大海洋汙染油汙緊急應變計畫」中,是屬於最輕微的汙染事件,但牽涉範圍廣大。
油汙除了會破壞海洋水質,對附近漁民造成經濟損失外,後續又因擴散至小琉球海域及墾丁國家公園周邊,嚴重威脅到了正值生產季節的海龜群,以及目前仍持續面臨白化危機的珊瑚礁生態系。
透過本次事件,我們也觀察到海保署緊急應變計畫在實務上可能面臨的挑戰:包括汙染發生的立即通報、緊急應變機關間的溝通合作,及應變資材的整合調度皆有更大的改善空間;事後賠償事宜與復育工作的執行,也仰賴主管機持續追蹤監督,最重要的是,對於未來如何有效預防類似事件發生,應該從政策、法制面來檢討。
因此,昨天我與 蘇治芬 、 洪申翰 Sun-Han 等兩位委員一同召開公聽會,邀請海洋委員會、台灣中油、地方行政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出席,共同討論目前善後工作的進度及未來預防制度的建立。
公聽會的最後,我們作成三項結論:
第一,請台灣中油、經濟部提交一份完整的檢討報告給立法院的衛環、經濟、財政委員會。
第二,請海委會、海保署針對此次海洋汙染事件,除了依海洋汙染防治法第13條,檢討、修訂台灣中油的緊急應變計畫外,也要請海委會針對自身緊急應變處置的機制進行檢討與修訂,以完善整個架構。
第三,海委會需要重新檢討,此次汙染台灣中油所需負擔的各項補償、賠償、公部門支出以及後續環境復育經費,海洋汙染防治法所要求的 #財務保證額度 或 #責任保險賠償限額 是否足夠支應。
第四,雖然環保署不是此次事件的主管機關,但也應該以此次事件為鑑,重新檢視環境基本法的規範,若有不足、須要進一步修正的部分,環保署之後應提出法案修正計畫,來完善整體法規架構。
台灣四面環海,許多經濟活動都在海上進行,我們唯有建立完整的法規架構、完善應變機制,才能避免造成另一次的汙染與對海洋的傷害,成為一個真正 #生態永續 的海洋國家
補償賠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發生在去年的馬國女大生命案,家屬跨海提出國賠、民事賠償及犯罪被害補償申請,其中犯罪被害補償的部分,經橋頭地檢署審議後,將賠給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200多萬元,先由國家代墊再向嫌犯求償,不過被告無力支付,最終怕還是由國庫買單。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5916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訂閱【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 點擊【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
#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補償賠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林蒲遷村多議題無共識 陳麗娜堅持:條件一定要優於紅毛港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關注大林蒲遷村議題,並提出多項具體主張,包括遷村基準日應訂為110年2月草案公布日、建物補償應統一以新建RC價格計算、共同持分應維持購地彈性、公保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一坪換一坪、農地比價範圍應擴及林園、非都市計畫土地應比照農地賠償、廟宇土地面積最多應能加倍、每戶應發180萬汙染補償費等,要求陳其邁落實他「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優於紅毛港遷村」的承諾。
陳麗娜指出,對於大林蒲遷村議題,雖然討論方向越來越聚焦,但卻不一定有共識。比如遷村基準日,明明110年2月草案才公布,遷村基準日卻訂為「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通過的108年10月,不太合理。因為當時遷村案還未確定,是直到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出爐後才確定遷村,所以她主張遷村日應訂為草案同一天。陳其邁回應則稱,遷村一定要有個基準,對現有居民權益影響不大,訂於108年是基於預算公平原則,並且有防弊考量。陳麗娜希望市府能再做考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陳麗娜表示,大林蒲現有建物會依木造、磚造等材質區分補償價格,但大林蒲現有的木造或磚造房屋,遷村後必然會以RC混凝土重建,是否應統一以RC重建價格給予補償?陳其邁則認為,若鐵皮屋要以RC新建價格補償,對原有RC建築的持有人也不公平,比如原本開TOYOTA的人,若能以BMW的價格補償,對原有BMW的車主不公。但陳麗娜指出,當地經濟弱勢族群,目前還能住木造或磚造房子,但遷村後若要以RC混凝土重建,財務上未必能支持,如此則會降低他們遷村意願,市府應加以考量。
關於共同持分問題,陳麗娜指出,大林蒲環境不佳,許多家庭都是兄弟姐妹擠在一起住,土地為共同持分。遷村以後環境條件改變,若想要分家是人之常情,但持分可能差一點而不符合購地門檻,市府應該把這種情況考慮進去。至於土地問題,陳麗娜強調,大林蒲農地價格偏低,應納入周圍如林園地區的農地價格做評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該一坪換一坪,因為沒蓋房子的人其實是守法公民,要保障他們權益;至於非都市計畫土地問題,則應該比照農地價格補償。陳其邁回應稱,農地價格據他了解會有大寮、林園的水準,公保地他則認為,應維持都市計畫前既成房屋的權益,但都市計畫後才蓋的房子就不符合一坪換一坪條件;非都計土地說明會上沒居民提出,也會再做考量。
關於遷廟問題,陳麗娜指出,陳其邁曾承諾「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會優於紅毛港遷村」,但是紅毛港廟宇最多能買到廟宇原有土地加一倍,大林蒲卻沒達到這個標準,另外還有未登記的神壇等宗教設施未完整調查,這樣怎能說大林蒲優於紅毛港?陳其邁則表示,附近如有畸零地,會優先照顧宗教廟宇。
陳麗娜說,當初紅毛港遷村時每戶曾獲得台電60萬補償,而大林蒲人忍受附近汙染又比紅毛港人更久,是否應該給予大林蒲人每戶180萬的污染補償費?陳其邁回應則稱,說明會上也有居民提出討論,一坪換一坪外會有補償,金額會再算一下,當時是用租金補貼名義,我們會再看是不是再做增加。
補償賠償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補償賠償 在 【行政法小常識】 Q: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7) VS 損失補償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Q: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7) VS 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41)之比較1、發生原因不同: 損害賠償:因不法(違法)行為損失補償:合法行為所應負之法律 ... ... <看更多>